藝人小嫻日前自爆天生無子宮、無法懷孕,赴美尋求代理孕母失敗,再掀代理孕母立法討論。事實上衛福部國健署去年八月原已將「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增列代孕生殖、代孕者權益保障等,但法案卻遭退回,近日因無子宮生育問題再受關注,衛福部表示,將邀請專家研議草案周備後,叩關政院 。
國健署長王英偉表示,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去年八月送至行政院,但行政院認為還須多方考量代孕者工作、社會福利以及子女權益等,十月退回國健署進一步研議。據了解,當時草案送至行政院後,立法院會期因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民法修正或立專法,挺同與反同兩方陣營吵得不可開交,避免戰火延燒,行政院決定暫不處理代理孕母議題。
最近因小嫻無子宮問題,引發社會討論,和小嫻一樣因為無子宮而無法懷孕的婦女企盼社會關注,能讓代理孕母立法通過。從民國八十五年就為代理孕母法案奔走的和信藥劑部主任陳昭姿呼籲,代理孕母是為了解決不孕夫妻難題,根據國健署三度舉行代孕生殖立法民調,近六成民眾贊成開放;若有配套,贊成不禁止代理孕母的比率更高達八成以上,希望各界正視不孕夫婦權益。
我國從民國八十五年草擬代理孕母立法,歷經二次公民會議討論,衛福部最新版本法案對於委託夫妻資格、代孕者權益等,有更清楚的規範。
根據衛部提出草案,夫妻委託代孕生殖者,除符合檢查及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及夫妻一方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外,至少一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符合妻無子宮、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它事實難以孕育子女、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三大要件之一。
代孕者方面,須接受生心理及社會評估,其配偶也須生理檢查外,亦限制必須設籍在台灣、有生產經驗的成年女性,而代孕應為無償,僅給予非工作報酬的必要費用,避免弱勢族群遭非法居留台灣從事代孕工作;另也援引國外經驗與研究,規定成功代孕次數以兩次為限。
草案也明定,代理孕母所生子女視為委託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且代理孕母對代孕子女有探視權,實施方式與期限由三方約定。此外,仲介代孕服務機構以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限,協助代孕契約簽訂與相關服務,可酌收必要費用。
參與增修草案擬訂的前國健署長邱淑媞說,台灣人工生殖早已合法,唯獨沒有子宮無法懷孕的問題無法解決,國內代孕生殖立法超過廿年還在原地踏步。
陳昭姿認為,代理孕母立法歷經超過廿年討論,卻因少數爭議一再延宕,不孕婦女只能苦等,或者花大錢到國外尋求代理孕母,相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