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宣布:明年一月四日將開啟「憲法訴訟法」;將完全變革目前司法審判。就第一、二、三審法院判決「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案件」,受不利敗訴判決之人,得另為聲請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相反判決。簡言之,訴訟當事人一方所受勝訴確定判決,敗訴一方仍得聲請「憲法法院」推翻原判決,改「勝訴為敗訴」。完全推翻顛覆目前「三級三審」訴訟制度,變為「四級四審」;猶如「大法官」得完全推翻「小法官」依法判決之確定效力。此項為許宗力院長得意之「憲法訴訟法」,其實僅是「法律」。殊不知,其已嚴重違憲。
首先,憲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明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八十條則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相較於第七十八條規定之「大法官」,第八十條即為「小法官」,兩種法官職責完全不同。「大法官」僅有法律「解釋權」;「小法官」則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權」。
由上揭明確憲法條文,許宗力主宰之「憲法訴訟法」,賦予「大法官」得就「小法官」依法審判作成之確定判決,推翻並為相反判決。無異於「大法官」侵奪專屬於「小法官」之「法律審判權」,更完全超越「大法官」僅有之「法律解釋權」。此不但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意旨,更將完全破毀「穩定之司法審判」,產生司法審判不確定性。更將延宕訴訟終局之遙遙無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與社會安全損害之延長與擴大。
更甚者,「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理此項憲法審判訴訟之案件,係以符合二項要件:一、具憲法重要性;二、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換言之,即使「小法官」依據其審判案件之爭執事項,嚴謹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大法官」將可無視於其審判法律適用如何,得以所謂的「憲法重要性」,或「基本權利所必要」,推翻其判決。
首先有問於許宗力院長:何謂「憲法重要性」?何種「基本權利所必要」?定義何在?標準為何?
許院長應知:憲法對於任何模糊、不明確或抽象之法律文字或定義,應屬「絕對違憲事項」,具有最高位階之憲法訴訟,竟以如此模糊更不明確之規定作為審查依法獨立審判之司法判決。不但將使「小法官」無所適從,難以判斷其判決是否將遭憲法法庭推翻,尤讓人憂慮。
此兩項抽象且不確定之「審查要件」將造成「大法官」審判之「彈性」與「自由心證」之不確定性,將賦予「大法官」極大彈性之審判空間,增添憲法審判之「獨裁性」。
最後,更令人不禁產生疑慮與憂心者,目前大法官係由蔡英文總統提名,由其掌控立法院通過任命,極具政治性,將使得憲法訴訟成為政治介入司法之場域。尤其以台灣政黨對立如此強烈,政治無所不在,政治之手恐將侵蝕極其脆弱性之司法審判,造成司法正義更加埋喪在憲法訴訟中,完全摧毀司法改革之可能性。
尤其以目前蔡英文本人備受質疑的「假博士論文」爭議,未來任期屆滿將開啟其訴訟程序。國人有充分理由懷疑,未來蔡總統的個人司法訴訟是否將也進入憲法法庭,由這些大法官審判,是否會有「感恩圖報」之情操?國人可拭目以待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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