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近來再度研議修正,且針對董監事選舉制度有一番討論,我們贊成這部掌管公司組成、攸關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確實應該因時制宜,隨著現代商業演進而鬆綁修正,但有關董監事的產生方式,絕不能走回頭路,而影響公司治理的精神。回顧2001年公司法全盤修正,結果讓力霸集團大股東巧妙運用法規鬆綁,掏空集團旗下的公開發行公司超過700億元,當時也修改公司董事選舉制度(公司法198條),允許公司章程採用全額連記法,只要公司派掌握相對多數的投票權,就能獲得全部的董事席位;此一法規放鬆,也讓許多上市公司採用,繼而隔絕外部股東取得董事的可能性,完全避免監督。為了補破網,經濟部於2011年再度提出修改公司法,要求公司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讓外部股東比較有可能依其持股比例,當選董事席位。
累積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擁有的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累積投票制的好處是外部股東可集中投票,增加獲取董事席位的可能性;全額連記法則不能把全部的票都投在一個候選人,只能分別投給不同人,結果可使贏者全拿,讓公司董事會完全在大股東掌握之下。
孰料,今年又有法界與部分專業人士提出公司法的全盤修正案,其中又要將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選舉,允許章程可以排除累積投票制;亦即要走回頭路,重回「贏者全拿」局面,而成為公司治理的漏洞。
什麼是贏者全拿?姑且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如同取得選票數最多的政黨,可以獲取所有立法委員席次,而取得選票數第二的政黨,一席立委都沒有,回到一黨完全獨裁專政的局面。
回到公開發行公司的案例,台灣以使用全額連記法代替累積投票制的著名案例,有2007年8月的大毅科技、11月的台航公司。大毅董監事改選中,公司派以56%的股權,搭配全額連記法,拿下全部七席董事,擊敗持有大毅44%股權的國巨公司。台航公司大股東為公股,仿效大毅模式,在股東會以臨時提議將董事選舉方式修改為全額連記法,取得全部七席董事席位。2008年6月大同公司、環球水泥也都使用全額連記法,讓公司派取得全部董事席位。
在本次公司法修法委員的分組審議中,有委員認為依我國實務狀況,貿然得以排除累積投票制似會產生流弊,恐將侵害小股東權益,強調如果贏者全拿的話,董事會將無法多元化,應審慎考慮。分組審議遂將本議題提交修法委員會,然而該委員會還是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允許章程可以排除累積投票制。
如果按照委員會決議,今後上市公司管理階層有樣學樣,改採全額連記法選舉董監事;特別是當金融業或大型上市櫃公司,管理階層透過綿密、如火純青的徵求委託書爭奪掌握過半的股權,先修改公司章程將董事選舉辦法改為全額連記法,再掌握全部董事,將造成無人可監督公司大股東與管理階層。為何要特別強調金融業或大型上市公司,因為金融業平均而言90%資金是來自於債權人(存款與保戶大眾),而大型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普遍持股比率甚低。倘若這些公司的管理階層運用上述手段,則是台灣公司治理的一大退步。
由美國哈佛、芝加哥、耶魯大學四位頂尖學者所著的Law and Finance是一篇經典文章,也是公司治理的代表作,刊登於國際最著名的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其將公司是否採累積投票制列為股東權益之六項核心指標之一,可見累積投票制度在保護股東權利的地位。因此,我們建議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選舉,還是應該採用累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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