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持續熱賣,今年前兩個月初年度保費收入390億元,已達去年一年的三成,金管會昨(21)日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的投資型保單,要注意五大風險。
根據金管會資料,到去年底止,有賣這類保單的壽險公司有十多家,去年一年初年度保費收入1,105億元;今年1到2月,則已賣多達390億元。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的標的,包括境外基金、投信基金(包括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商品。
其中有關目標到期債券基金,因設有到期日,主要投資與基金到期日相近的一籃子債券,包括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等固定收益商品,投資人仍須承擔該等債券的相關投資風險。
因此,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並不具「保證保本保息」特性,保戶應注意投保期間,仍須自行承擔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持有債券的相關投資風險。
包括第一,債券發行機構如在投資期間違約或被調降信用評等,導致影響債券價格而產生損失的信用風險。
第二,因市場利率變化或對於未來利率走勢的預期,致影響債券價格的利率風險。
第三,債券到期日與基金到期日之間,存在差異的提前贖回及再投資風險。
第四,如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在外幣計價債券,以新台幣為繳費幣別者,須承擔基金淨值受匯率變動影響的匯率風險,如以外幣為繳費幣別,保單期滿前或中途贖回,外幣兌新台幣匯率也可能與投保時不同。
第五,如在保單期滿前,中途贖回,尚須承擔基金以當時可能較低的淨值贖回,且會被收取其他贖回費用之中途贖回風險。
金管會表示,上述風險均可能使保戶無法獲得預期的滿期收益,消費者購買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評估風險,確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合購買該類商品。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要求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充分瞭解產品及充分瞭解客戶的作業規範,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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