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見一個留長頭髮的男性員警,你會認為他不符合「大眾觀感」嗎?儘管法律要求落實性別平等,但日常生活裡的隱性歧視,多數都在於「影響業績」、「打扮要符合公司形象」等等。職場性別友善環境不能只仰賴法規,法規提供討論的正當性,也須在平常決策時有討論空間,才能減少隱性差別待遇,避免累積成直接的歧視。
「因為結婚懷孕會影響工作,希望可以避免(結婚)」這種話出現在90年代的台灣,可能見怪不怪。出現在今天,多數人會直接地反射:這是違法的職場歧視吧!那如果是「你請了育嬰假,對其他人不公平,所以這個案子會給別人負責」呢?如果面試問到「你的打扮都這麼『特別』嗎」搭配禮貌而意味深長的微笑呢?
「職場性別歧視」是指發生在勞動場域的不合理性別差別待遇,主要規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就業服務法》,這兩個法規對性別歧視的規範,會形塑大眾對職場性別歧視的想像。本文想討論的是,看似進步的法規範下,存在被模糊又常見的差別待遇。首先我們必須注意,差別待遇不等於歧視,只有不合理、沒有正當關聯性的差別才構成歧視而須限制,這個「合理性」論證之難,就是處理歧視之難。
性別平等?不是「兩性平等」嗎?
著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前身是《兩性工作平等法》,隨著「兩性」概念進化成「性別」,2008年改名並修改第七條「招募、甄試、近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抽象規範進步了,那實際情形呢?
由於歧視沒有固定態樣,必須進入個案情境判斷權力關係,難以正面提出一套SOP,於是釋字第365號理由書開了一個性別歧視的「特殊例外」:當這個差別待遇是「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所生之社會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就不屬於歧視。
這號影響深遠的釋字,從「男女生理差異」出發討論平等,先陷入男女有別的兩性秩序,以「生理特徵」作為基底,與社會科學反對本質論的立場背道而馳。
真正關鍵、複雜的社會建構層面,以後段「因生理差異所生的社會功能角色不同」處理,留下一個因果關係各自表述的窘境。畢竟人們能輕易把既有分類歸咎於生理差異「天生如此」,比如說駕駛能力、職業選擇、養小孩的天份,或是倒果為因,想想那句常見的起手式:「實際上就是這樣啊」。
因此「性別」跟「兩性」的混用,不只是字面差別,當性別簡化為兩性生理特徵不僅讓平等權失去改變可能,更失去性別包含性傾向及自我認同的實質意義。
「好同志」優先的性傾向平等
在2008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加「性傾向」前,第一宗認定性傾向歧視屬於性別歧視的案例是2003年一名台北補習班老師,被以「穿著太中性,頭髮不男不女,像女生戴戒指」為由解僱;2007年嘉義一間私校以「汙染學生心靈」為由,要求將行變性手術的教師離職;修法後的2011年,台北馬偕醫院迫使身穿女裝的男性員工離職。
這些只是大眾關注的例子,默默的故事可能發生在,當雇主說明「我們不是要歧視,只是業界比較不能接受」,受雇者想說既然不符合條件,就自己退出吧;當中性打扮被上司提點過,而後成為同期唯一未升職的人,在質疑性別因素前,會先歷經一串「是不是我不夠好」的自我質疑吧。畢竟一旦走勞動救濟,立刻面臨出櫃壓力,就算最後勝訴,要怎麼在原職場生存也是人生課題。
當然也有職場實踐著同志友善,在某些領域,甚至成為企業形象加分的指標,在這邊何謂「好同志的階級」也顯現出來。一位健康、好看、專業的同志員工是加分,一位打扮「假鬼假怪」的同志就不見得,白領或藍領、跨國企業或傳產,都是階級,也都是反歧視法規想保護的。
於是立意進步的「禁止『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目前情況偏向「男女平等」與「優秀同志的平等」,法規變遷不會立刻帶來價值變遷,在規範的不平等修正後,我們仍須避免自願的不平等。
夠強就不會被歧視嗎?
目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雇主歧視除了列舉性別、性傾向,還有容貌、五官,其中關於「容貌歧視」,有研究者主張刪除,理由是容貌過於主觀,又是天生條件。此論點將容貌限於生理特徵,忽略裝扮及氣質等社會層面。
2018年「性別職場經驗甘苦談」調查裡,有44.4%填答者「曾經被上司要求改變服裝、妝容、外表、舉止等」,足見外貌不只生理特徵,更是社會互動中建構的性別特質。關於何謂「體面」、何謂「扣分」,除了不同產業別的形象要求,那些既有慣習裡的性別、種族、階級因素值得反思,也是為何「兩性」要改成「性別」會成為必要。
2015年一名保二總隊的員警葉繼元,身為長髮生理男,違反「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男女有別的規定,被記十八支申誡後免職。由於葉繼元除了頭髮之外,一切勤務執行良好,因此引起大眾討論頭髮對警察執勤的重要性:生理女警可選擇長短,生理男只能短髮?可見不是實質功能,是所謂警政形象社會觀感。本案在群眾聲援後,警政署撤回免職決議,也顯示規範變遷後的未竟之業。
結語:我們就是敵意環境的一部份
性別因素實際的作用,並不是說出「已婚女就不適合當主管」或「你是同性戀嗎?如果是我們不能接受」或「你的打扮不男不女我有疑慮」這種赤裸裸的敵意,通常是被包裝在「影響業績」、「對其他同事不公平」或者「對你比較好」裡面,讓人難以確認、難以提問。
如今「性別平等」和「同志友善」已形成風向,但實踐過程有些被忽略的歧視型態,在勞雇雙方的權力落差、歧視的難以論證之下,往往難以訴諸救濟制度。比起事後救濟,反歧視法的意義更在「事前預防」。然而,職場性別友善環境不能只仰賴法規。法規提供討論的正當性,也須在平常決策時有討論空間,才能減少隱性差別待遇,避免累積成直接的歧視。
日常的行為更需要改變,那些不至於犯法的隱性歧視才是多元平等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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