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以壓倒性多數作出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我國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精神;因此,相關部門應在兩年修訂法制,否則同志即可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法官這項釋憲,使我國在同志婚姻平權上跨出重要的一步,意義非凡。儘管如此,通往「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之路,仍非一蹴可幾的事。在修法或立法承認同婚合法的過程中,台灣社會仍有許多必要的溝通和準備工作要做。簡言之,各界必須藉由溝通和討論來凝聚共識,並對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坦誠以對,這個過程可能比迅即完成立法更為重要。唯有社會做好準備,才是落實同性婚姻保障的基礎。
面對大法官這道試卷,蔡英文可以選擇的途徑有三:第一,是直接修改《民法》親屬編婚姻章,將同性婚姻法制化納入民法。第二,是另訂新法,例如採取德國、瑞士模式制訂《同性伴侶法》,再逐步對相關的贍養、財產、繼承等議題作出更細緻的規範。第三,不積極進行修法或立法,俟兩年期滿,讓有意結婚之同志直接註冊登記結婚。
總統府在大法官釋憲後所發表的聲明,提到「請行政部門儘速提出具體的法律方案」,顯示蔡總統已排除前述第三個選項「被動等兩年後生效」一途。這是正確的作法:推動婚姻平權是蔡英文的競選承諾,若只是坐在那裡靜待釋憲效應發酵,不僅太過消極,也失去政府推動政策的意義。換言之,未來政府可能的作法,將在請法務部另訂《同性伴侶法》或請內政部修訂《民法》之間擇一而行,或者兩路並進,看實際情勢發展而定。
然而,如此一來,事態發展也就繞回了去年社會爭議的原點:是要激進一步到位的《民法》?或是要循序漸進的《同性伴侶法》?事實上,兩者之間要如何取捨,恐怕不取決於蔡英文的意志,而取決於社會民意的接受度和認同度。
綜觀台灣社會近年對同志議題的討論,有幾個值得注意的趨勢:一,民眾對「同志現象」的接受度已趨於普遍,也抱著開放和認可的態度;但一般大眾對於「同性婚姻」的想像仍然匱乏,疑懼多於期待。二,台灣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存在著明顯的世代差異,這種差異主要取決於個人價值觀及對傳統家庭制度的認同,而無關族群、政治立場、宗教信仰或教育程度;也因此,社會在爭論中出現了許多跨領域交叉的現象。三,台灣民眾對同婚的接受程度,有明顯的城鄉差距和南北地域差距;這反映在民意上,區域立委承受的反同婚壓力,就遠遠高於不分區立委。這和一例一休的問題是一樣的。
無論如何,不論是修訂《民法》或另訂《同性伴侶法》,都是台灣對同婚的進一大步。其差別只在,修民法是一步到位,而《同性伴侶法》則是一個中途站,逐漸向終點邁進。以台灣社會目前對同婚相持不下的態勢看,若先藉《同性伴侶法》為過渡,開步前進,卻保留了社會適應的空間,或許是更符合社會現實的作法。以德國為例,在二○○一年制定了《生活伴侶法》,十幾年來不斷地在遺產、贈與、收養等相關法制上作出修正,沒有人否認其進步性,亦不認為「生活伴侶」之名是一種歧視。如果在德國可行,在台灣應該沒有不可行的道理。
我們建議,蔡政府不妨將《同性伴侶法》視為走向婚姻平權的前哨站,先向此進發,讓相關法制和社會各界有一段適應的時間,其後視實際需要不斷擴充補強。同時承諾,在該法實施若干時間諸如五到十年之後,當適用人數達到一定標準,或該法已顯不敷使用時,可以透過公投或其他修法手段將同婚納入民法。如此,務實穩健地達標,亦使社會疑慮「最小化」,最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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