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經營了十四年,政府最近才發現它從未進行、更未通過任何環境影響評估。這等咄咄怪事,發生在成立了卅年的「國家公園」境內,而中央和地方三個主管機關猶在那裡七嘴八舌爭辯責任誰屬,令人嘆為觀止。觀察「悠活案」的荒腔走板,有兩條主要軸線:一是違法經營,一是環評問題。目前引發爭議的雖是環評問題,但兩相比較,前者其實較後者嚴重;因為不僅問題存在更久,環評問題其實也是伴隨非法經營而來。因此,要論責任,悠活從「集合住宅」搖身變成違法的「渡假村」,該負首責的應是屏東縣政府,它放任業者違法經營在先,又核發旅館執照在後。而墾管處兩度修改規定大開方便之門,也難脫「放水」之嫌。
試想,悠活渡假村占地廣闊、遊人如織,且收費不貲,屏東縣府豈會不知這隻金雞母每天在違法經營?然而,十幾年來,縣府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其繼續擴張營運。當環保署近日要求「悠活」全面停止營業時,屏東縣府還在推託說「難以執行」,並反咬環保署僭越交通部權責,對自身的失職和怠惰則毫不以為意;殊不知,把「悠活」一步步推向今天境地的禍首,正是縣府自己。
就法律的框架看,「悠活」前後兩次申請建設「集合住宅」,首批因「環評法」尚未實施,第二批則因面積小於一公頃,於法兩次皆可免於環評。但前提是,這兩批一共六區的建築,身分都只是「鄉村住宅」。問題在,業主自民國八十八年「悠活」完工後,即將之當成旅館對外營業,自始至終未作住宅之用。直到民國九十五年將其中兩區申請變更為旅館使用前,足足有七年多的非法經營;這七年之間,它是以何名義向屏東縣府納稅,令人好奇。
而自九十五年迄今,「悠活」透過切割手法,以僅僅兩區的合法旅館執照,堂而皇之將另外四區集合住宅納入渡假村合併經營。如此「以合法夾帶非法」的變相經營,屏東縣府及墾丁公園管理處自是心知肚明,且屢接獲地方環保團體檢舉,卻始終毫無積極作為。更荒唐的是,民國九十七年環保署明確告知墾管處,悠活渡假村非法營運的部分需實施環評;然而五年過去,一切不動如山,地方政府毫無動靜,環保署也未曾追究。悠活渡假村這十四年的火紅業績,可以說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犧牲法制、自棄公權力,所共同造就的傳奇。
回顧悠活渡假村壯大的三步曲,是如此發展的:第一步,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興建,然後違規當成旅館經營。第二步,利用小面積開發毋需環評的漏洞,及墾管處以市場供不應求為由准許「就地合法」的機會,取得兩區的合法身分。第三步,利用兩區的合法執照,來掩護另四區的不法經營。其間,人們不僅看到業者的算盤打得如意,也看到縣府和墾管處的配合放水,亦步亦趨。最匪夷所思的是,十四年來屏東縣府竟只對悠活開罰過兩次,每次區區五萬元,實荒謬得可笑。這也難怪,悠活麗緻集團同樣在屏東牡丹灣如法炮製了一個更高貴的半非法渡假村。
墾丁悠活被稱為台東「美麗灣案」的翻版,其實兩者本質略有不同:美麗灣是縣府BOT案,而悠活則是民間業者自行開發;悠活的環境處理亦不像美麗灣那麼粗暴,只是營運違法。但兩者相同之處則是,地方政府為了替業者護航,不在乎眾目所視,甚至可能「指點」業者便宜行事,才會出現「切割開發案」及打開「一公頃以下免環評」的巧門等蹊蹺情事。
可怕的,其實不是悠活業者之善於鑽營縫隙;可怕的,是政府部門竟將法律和公權力當成無物,放任違章及非法情事在眼皮底下滋長,才會使三部門共管地帶變成「三不管」。懈怠的政府,和盲目的政府實無二致。尤其蘇嘉全,當他指控悠活建照是前縣長伍澤元核發時,卻沒想過自己縱容違法經營的責任其實更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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