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數年,一向以人員素質著稱之銀行業,一再發生行員/理財專員(以下簡稱理專)藉職務之便挪用客戶款項,甚至有同一家銀行發生數起內部舞弊事件,連一向溫和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委也罕見動怒,並數次以「深惡痛絕」表達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行為的反感。
金管會於去(2020)年11月24日針對玉山銀行所屬理專自2013年7月至去年6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裁罰與行政處分,引起各界矚目。基於玉山銀行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相關規定,核處該銀行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命令該銀行停止執行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之職務三個月,各界咸認此項史無前例之裁罰(下稱本案),已為銀行業建立重要示範案例。
前揭裁處,除罰款及相關人員停止執業3個月外,尚有其他監理要求事項: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三道防線(業務單位、法遵與風險管理、稽核單位)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請銀行全面檢討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遵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銀行增加作業風險相關資本計提;銀行應委託獨立機構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請董事會督導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並檢討稽核單位主管責任;以及將本案例態樣於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報送本案舞弊人員。
內部舞弊事件究責範圍 須涵蓋三道防線
金管會請玉山銀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並將視該銀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銀行業為特許行業,其各項行為攸關客戶權益,因此受高度監理,當發生內部舞弊事件,除事發單位外,自應追究管理單位相關人員之責,且究責範圍須涵蓋三道防線,以示權責。
前揭內部舞弊,以實務對風險分類係歸屬於作業風險。以針對風險管理單位究責為例,國內各銀行普遍設有風險管理部門,並設置經理一人(即部門負責人),如有相關責任當能究責明確;惟追究職員責任,則有賴事前明確職責區分,如依實務劃分,各銀行風險管理部門會設有專責科別(如作業風險科),究係由科長或下屬人員負責,或兩者皆須負責,則須視銀行內部職責劃分。
據報導,金管會擬引進國外作法,要求各銀行出具涵蓋各層級「責任地圖」及聲明書,當發生理專弊案等重大缺失時,可依循「責任地圖」軌跡追究責任。此舉具實務可行性,如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所制定「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Senior Managers and Certification Regime;SMCR),透過資深經理人事先核准機制、明確定義責任範圍、責任地圖等完整基礎,建構起包含資深經理人在內之問責制度,並明定責任之法律效果(如紀律處分、罰款、解職等)。
銀行須增加作業風險之 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於裁罰中提及,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玉山銀行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惟未提及增提多少倍數或金額為何?另有相關報導引述官員所提及有關資訊,包含:作業風險資本計提增加0.4倍、影響資本適足率0.28個百分點,及相當於需增資46億元等語。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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