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審查監察院人事爆發立委肢體衝突,民進黨立委范雲當時指控國民黨陳雪生性騷擾,背部遭對方一直用肚子頂3次,對方還稱「用肚子不會懷孕」;陳雪生當時受訪曾駁斥性騷擾,他稱那是國民黨占領的位子,但范雲硬要擠到中間,他的肚子本來就很大,誰騷擾她啊?
昨天收到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寄給我的公文,拆開前,我發現自己還是有些忐忑不安的緊張,看完公文後,我感覺,我所有因為陳雪生案受到的攻擊以及走了繁複程序的鬱結心情,終於得到一些釋放:
公文中白紙黑字告訴我,經過調查,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確認陳雪生對我性騷擾事件成立!
陳雪生(及其律師)和我之間有兩個爭點:
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頂我的下背近臀處,以及是否構成性騷擾。
二、他對我當場表示性騷擾的指控時的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是否構成性騷擾。
這份報告書,對第一個爭點,經調查後,認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對第二個爭點,認定該回應「屬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因為相關規定,我不能直接公開調查報告全文細節。但為了釐清對性騷擾常見的誤解,我引用其中一段判定成立的理由:
「吾人不應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樣觀感,應該要去尊重他人不同感受。不論是言語、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的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者性別歧視意涵,且接受者感覺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蓋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是現代民主制度下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社會價值觀。」
此外,陳雪生(及其律師)一再辯稱,這是「合理的議事攻防」,這份報告書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並說明如下:「當時立法委員間並未發生明顯之肢體衝突,被再申訴人與再申訴人之肢體碰觸即非情理之常」「性騷擾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適法享研言論免責權之議事行為」。
陳雪生對我的性騷擾,發生在2020年7月14日。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立委對立委間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最後如果性騷擾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對行為人處新台幣1至10萬元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所以我最後決定採取行政申訴與法律訴訟兩者同步進行:向立法院所屬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及就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作為一位申訴人,我走過向警察局家防官歷經近3小時的製作筆錄、調查。以及再申訴時,面對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的專家,直接陳述、說明。
在法庭的部分(仍在進行中),作為一位告訴人,我還在經歷法院數次開庭。
經過這些已經走過,以及還在訴訟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
1, 證據取得之困難:事情發生的當下,很難有現場錄影畫面。自己或他人也不可能立刻拿起手機錄音錄影,因為發生的時間非常快速。
2, 發生後若挺身訴求公義,會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責與羞辱。例如:陳雪生辦公室王主任要我去「照照鏡子」;又或者雞排妹之前賣飛機杯被拿出來質疑,都賣飛機杯了,還會有性騷擾嗎?
台灣社會不少人,面對性騷擾議題,彷彿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公審被害人,似乎被害人必須是道德無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發必須無涉任何派系政黨商業利害才不會被懷疑別有動機。但,這在真實社會可能性有多少嗎?
這個性騷擾申訴,從我去年8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以來,歷經近7個月,終於獲得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成立」的結果,詳細過程如下:
①2020/08社會局移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調查。
②2020/10警察局調查。
③2020/11警察局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無法認定」。
④2020/11我函請社會局做為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應依法及相關函示續行調查。
⑤2020/12社會局回函表示將我的去函視為不服該分局調查結果,提起再申訴。
⑥2020/01社會局調查。
⑦2021/03臺北市政府來函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最後,和我一起經歷調查與法庭訴訟的兩位證人:立委林宜瑾、林楚茵,以及兩位律師賴芳玉、施雅馨。沒有她們四位女性的費時、費心、專業、勇敢,以及體貼,我也不可能走到這裡。
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感謝大家對此案的關心,以及對我訴求個案正義的支持,也懇請大家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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