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史家寫台灣這20年公司治理的歷史,一定會說這是一個迷信獨立董事的年代。2001年美國爆發安隆案,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缺失曝露無遺。我們的主管機關卻授意證交所和櫃買中心在2002年修改規則,要求申請上市、上櫃的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
2006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行政院的修法理由還是認為,「強化董事獨立性與功能已為世界潮流」,由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組成的單軌制,正是「國外公司治理制度之優點」。
2008年金融海嘯震撼全球,再次凸顯單軌制的困境,但主管機關對獨立董事仍然深信不移。雖然證交法允許上市、上櫃公司維持董事會和監察人的雙軌制,但金管會繼續發布命令,強制上市、上櫃公司限期設置獨立董事;如果實收資本在20億元以上,還必須廢掉監察人,改採單軌制。
主管機關似乎相信,獨立董事就像金庸筆下的倚天劍、屠龍刀,威力無邊,可以讓上市、上櫃公司弊絕風清,昌盛永年。金管會用意至善,無可厚非,但新制成效卻備受質疑。這幾年轟動社會的弊案,包括造假帳、行賄、掏空、炒股、內線交易,以及藉公開收購之名坑殺股民的公司,哪一家沒有獨立董事?
從制度上看,獨立董事的單軌制是不是比監察人的雙軌制更好?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認為不是。OECD的公司治理準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明白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只一種,因此不特別推薦單軌或雙軌。美國是單軌制,德國是雙軌制。日本引進單軌制之時,仍然維持雙軌制,由企業自由選擇,政府不能強迫改制。
OECD的治理準則要求強化「Board」的獨立性及監督功能。這個「Board」在單軌制是指董事會,因此設置獨立董事以強化監督功能。在雙軌制的公司,OECD特別說明,「Board」是指監察人會(supervisory board)。為強化「Board」的監督功能,德國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及其他監督功能的委員會,都設在監察人會之下。
我們的公司法一直都是雙軌制。董事會負責經營,監察人職司監督。在設置監察人的公司,強制董事會要有獨立董事,並不是世界潮流,而是全球獨一無二的制度。當年修法理由所謂「強化董事獨立性已為世界潮流」,其實是誤把「Board」一律當成董事會的錯誤認知。
獨立董事本身就是經營者,參加董事會的決策,卻被賦予監督者的角色。董事會的決策如果出現違失,獨立董事是球員還是裁判?更何況上市、上櫃公司許多是家族企業,獨立董事多是大老闆的口袋名單,獨立性先天不足,能不能發揮監督功能,多半繫於老闆一念之間。如果老闆有心作弊,獨立董事真能撥亂反正?
當然,獨立董事制度不是一無是處。許多獨立董事的確也發揮功能。但有誰能證明單軌制優於雙軌制,因此必須廢掉監察人?有什麼理由不能讓企業維持雙軌制?監察人宜修不宜廢。獨立董事可以做為選項,但不應是政府的強制。單軌或雙軌,企業應該有選擇的自由。
獨立董事定位不明,配套不足,實施十餘年來製造的爭議多過解決的問題。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命令缺乏正當性,應停止適用,不再迷信獨立董事,讓單軌、雙軌良性競爭,務實面對問題對症下藥,才是改革公司治理的正道。(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著有《誰怕內線交易》、《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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