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廿七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具有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的法律終於完成立法,對不論是由政府或民間成立的財團法人也有更清楚的規範可供遵循,不僅有助財團法人後續推展其公益業務,也有助防制洗錢,值得肯定。
新法也對財團法人的資產管理如何有效利用做出具體規範,以我過去卅多年來擔任十多家政府及民間財團法人董事或董事長,並參與財團法人實際運作的經驗來看,有的財團法人在剛成立時就有一大基金,再靠基金的孳息來運作;有的則是由企業或個人在捐助達設立基金的門檻後,當有業務需求時再捐款撥補。
如果財團法人的捐助單位會在業務推展有需要時就捐款,就較無理財的需求;但是如果財團法人本身肩負許多任務要推展,又僅靠成立初期捐助的基金孳息來支應運作經費,相對就要仰賴基金的理財。
以由政府成立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我於二○一一至一六年擔任董事長)為例,國藝會成立時的設立基金為廿億元,之後財產總額再增加至六十億元。基金會的財產運作基於「安全可靠」的原則,早期主要都是以銀行定存為主。
但早年在國藝會剛成立時,銀行的定存利率還有六至七%,每年基金的孳息尚可支應補助藝文界的需求。如今銀行的定存利率來到一%左右,國藝會原本要補助藝文界的業務,靠孳息來支應已遠遠不足,因此對基金的理財需求就浮現出來。
為有效運用資金,雖然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限制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的範圍內購買股票,但我建議在主管機關同意下,可放寬財團法人投資股票的比例。
以國藝會為例,在新法通過實施前,除國藝會廿億元的設立基金只能投資在銀行定存外,爭取到主管機關文化部同意就國藝會六十億元的財產總額中,可提高投資股票的比率到五十%(約卅億元),另卅億元則放置定存(廿億元設立基金)及投資其他固定收益的基金(約十億元)。透過有效理財來支應推展業務的需求。
我在國藝會擔任董事長的期間,國藝會投資的股票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規模大且形象好;二、長期持續獲利;三、穩定且相對高的殖利率,買了之後就長期持有,每年領取的股息,遠遠高於定存的利息,如此才能補足國藝會每年補助藝文界的需求。
因此,為了讓財團法人有足夠的資源來推展業務,建議可在主管機關同意下,在扣除成立財團法人最低的設立基金後,放寬讓財團法人其餘財產可投資股票的比率提升到五十%,但限制只能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
此外,也建議新法實施後不要追溯,讓財團法人在新法實施前已投資在股票的部分,就視同擁有不動產,不受新法五%的限制。
記得我剛擔任國藝會董事長時,第一次的董事會中就有董事希望我找企業來捐助基金,當時我就認為不可行,因為企業基於資源有效利用的思維,如果把錢捐到基金中,每年只能動用孳息,並不能活用資金。為此我特別在國藝會成立許多專案,再邀請企業參與贊助,每年捐款,如此資金不僅可活用,也可隨時檢視專案的執行成效。(作者為宏□集團創辦人、智榮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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