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可夢(Pokémon Go)於今年(2016)8月6日進軍台灣後引起瘋狂跟風,猶如非洲草原動物大遷徙般的群眾運動佔據街頭。低頭看手機的一群人為了抓怪獸而湧現在台北市北投公園的畫面也登上時代雜誌網站報導。上個世紀末台灣叫做神奇寶貝的漫畫與卡通是許多大人共同的童年往事,當時在虛擬世界裡抓怪獸的夢想,因為AR擴增實境及GPS地圖定址等技術的結合與運用創造出新世紀的寶可夢手機遊戲,帶領人們由虛擬走向現實世界。地無分南北,人無非老幼,當我們同在一起,一起抓怪獸!
抓怪獸 還是被怪獸抓
行銷之父(Philip Kotler)認為行銷本質上就是說服某人去做某事。行銷可說是高明的化妝術,要抓住客戶的目光,把心動化為行動。套句廣告台詞,行銷就是「它抓得住我」。當我們被行銷手法說服而想要去抓寶可夢時,商家同時也在抓我們!
歌手徐懷鈺當年暴紅的「怪獸」神曲,傳唱大街小巷,歌詞裡喊著:有怪獸纏著我、黏著我,而現今的寶可夢風潮則是反過來大家一起抓怪獸,但其實是被怪獸抓。
寶可夢本身透過各種行銷方式,如品牌行銷(背後有Google、任天堂等大廠加持)、角色行銷(寶可夢裡的眾多怪獸如皮卡丘、噴火龍、鯉魚王、卡比獸等)、故事行銷(寶可夢的動漫劇情)、事件行銷(電視網路報導各地抓怪獸的瘋潮景象)、感官行銷(酷炫的AR虛擬與現實結合景象)、飢餓行銷(陸續按國家地區逐步開放)等手法操作,使得寶可夢甫一推出就登上App下載排行第一名,許多本來沒聽過寶可夢的人也成為忠實客戶,獵獸者反成被獵人。
老牌及新創公司也想搶搭這波寶可夢列車來行銷自己的品牌商品,並利用人們想抓怪獸的心理來抓客戶。在寶可夢與現實特定地理位置結合的世界裡,由於有「灑花」(成片飛落的花瓣)的補給站,寶可夢出現的機率提高,因此實務上有業者為吸引客戶上門,就採購寶可夢的誘捕模組在店家附近的補給站撒花,帶來抓怪獸的人潮,發揮成長駭客行銷術的爆點與集客力。這種其實是一種跨平台的行銷法術,搭橋至知名平台,借力使力,開發該平台既有的客戶群來使用本公司的產品,以加速成長。此舉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遠,發揮「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的行銷綜效。
金融行銷搶搭寶可夢列車
在低利率時代及過多業者殺價競爭的金融環境下,金融業也積極在做行銷。例如:在人來人往的十字路口,常見彬彬有禮的保險業務員當街拉客,還會請喝咖啡進而推銷保險商品,這種當街拉客行為其實跟寶可夢抓怪獸有點類似。隨著寶可夢瘋潮席捲台灣,金融業也流行起追逐寶可夢,例如:
1. 與各大百貨公司合作聯名卡的銀行業者於今年8月13日下午2時至6時在15個賣場據點共同舉辦寶可夢的撒花活動,以吸引更多怪獸出沒,讓客人可以呼朋引伴來抓怪獸,衝人氣,而人氣對商家而言就是買氣。
2. 許多金控、銀行開始在分行據點設補給站,舉辦定點限時灑花活動以吸引人潮。
3. 有銀行業者結合寶可夢商機推出信用卡App,買寶可夢的道具,即可獲得抵用金。
4. 某金融商品比價網站及保險業者為推廣保險觀念,於網站上設計出:玩寶可夢前,先保險的文案。因為大家一窩蜂玩寶可夢,可能發生意外,乃有事先投保意外險的必要。這種口號行銷,也很吸睛。
5. 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於今年8月間指出,希望國內保險業者在設計保單也能具有像寶可夢一樣的「外溢」效果。這裡說的外溢與前述之意外無關,而是指因寶可夢的「瘋行」,許多御宅族也踏出家門走向公共場所,為了抓怪獸而走路、慢跑就是一種健身,等於是因此帶動全民運動,而民眾身體越健康,則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就越低。丁主委的建議是指保單的設計應考量:如果保戶因從事運動或進行其它保護的措施(如戒煙、戒酒、戴安全帽等)而降低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則保費也應調降,如此則可讓民眾活得更健康(此即外溢效果),並享有保費降低的好處,更能藉此推廣民眾買保險以維護人身財產的安全。
由上可見,金融業者也搶搭寶可夢行銷的列車。行銷方式推陳出新,就像不斷補充的燃料推動火車加速前進,但火車快飛之外,也要安全行駛在軌道上,以免不幸出軌,釀成意外。
金融行銷的釣愚現象
俗話說台灣錢淹腳目,不論錢多錢少,總要找到錢滾錢的管道,不然隨著物價上漲通貨膨脹,錢也就貶值了。向來比較保守的理財方式是把錢放到銀行做定存,較積極的是投資股票與房地產,中庸之道是買基金。在低利率時代及過多業者殺價競爭的金融環境下,連向來保守經營的銀行業者也紛紛推出或代銷各種金融商品來賺錢。到銀行臨櫃辦理存匯款時,行員會順便跟你推銷該行的信用卡、或是該行所屬金控旗下的保險商品,甚至還會由理專接手,推銷該金控旗下甚至其他金融業者推出的金融商品;已在銀行設有定存的客戶,顯然現金充裕,更會成為行銷的對象。這個過程就是典型的行銷,利用既有客戶臨櫃辦事的接觸點,導引至更多的金融商品購買路線。Bank 3.0與FinTech浪潮襲來,銀行也轉向透過網路及行動通訊管道行銷金融商品,並推出多種理財App。
與銀行打過交道的人都知道,第一次開戶或做交易必須面對一大堆文件,裡面有密密麻麻的文字與數字,還有好多地方都要客戶的簽名或蓋章,有些民眾嫌麻煩,還會請銀行行員幫忙蓋章。有誰能在短時間內看完這些文件?就算可以帶回家慢慢看,有多少人能了解文件內容?一般民眾會為了與銀行簽約而請律師審閱合約嗎?即使是律師或法官與銀行打交道,可能也是假裝看過去就簽名了。除了一大堆文件之外,理專在行銷金融商品時主要還是靠一張嘴,透過引人入勝的話術讓客戶感覺到其有理財的需求且有獲利的機會。客戶雖看不懂文件內容,但聽理專講得天花亂墜,對於金融商品所享有的眾多優點就怦然心動,但對於該商品之風險,可能被匆匆帶過,或淹沒在對美好未來的想像之中。經濟學教科書上所指的理性人善於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不會被情感沖昏頭,但實務運作上的投資人多是如行為經濟學家與心理學家所點破的快思勝於慢想的非理性人,容易基於投機心理而先被誇大獲利機會與淡化損失風險的話術釣愚上鉤。
不當行銷的結構性因素主要是存在於供需雙方對金融商品的「資訊不對稱」,客戶不了解金融商品,金融服務業則享有資訊優勢,但實務上更可怕的是其實很多金融商品連推銷客戶購買的理專自己也不太了解,例如:連動債是由華爾街高材生進行財務工程的產物,其本質仍為衍生性金融商品,運作相當複雜。正如股神巴菲特曾在年度發表的股東信中以「性病」來形容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不只是『你』正在和誰發生關係,還牽涉到誰正和『他們』發生關係!」。要扭轉金融商品不當行銷亂象,就是要改變「資訊不對稱」的結構,有兩種方式:一是金融機構要了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並提供適合客戶的金融商品,此即適合性原則;二是讓客戶了解商品,此涉及金融機構對客戶的說明義務。
以連動債為例談金融糾紛處理
連動債是一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存)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如選擇權)的組合式商品。國內投資人多係將金錢信託給銀行而購買國外機構發行的連動債,但因發行機構雷曼兄弟於2008年申請破產,乃引發台灣的連動債風暴。然而在眾多連動債涉及不當行銷的法律糾紛,投資人幾乎都敗訴,最高法院2011年台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是最高法院對此作出的第一件判決,可一窺梗概。
本件投資人A向法院提告主張略以:T銀行所屬理財專員B於2008年2月間,以T銀行內部教育訓練使用之產品傳單所示方式,招募A申購其銷售之系爭連動債,A於同年月13日申購該債券美金40萬元。B於銷售系爭連動債時,一再向A強調系爭連動債係保本之商品,年收益高,並隨即當場交付系爭連動債產品發行條件中文說明書等制式文件予A於空白文件簽名處簽名,未給予A審約之期限,亦未逐條告知A系爭連動債之條款,且除A之簽名外,其餘均為B所書寫。全球金融海嘯於2008年7、8月間發生後,T銀行竟未以其金融業者之專業,告知並建議A應如何處理所購買之系爭連動債,任系爭連動債之價值趨近於零。
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之審理結果而駁回投資人的上訴,其判決理由之要點為:
1. 關於適合性原則:投資人A自承學歷為大學畢業其自2005年開始透過理專A為相關投資,獲利頗豐,A實為投資經驗豐富之投資人,於投資前對金融商品之性質、是否保本、有何風險、獲利率等投資人最關心之基本事項,當應已了解始予投資。以A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鞋業之商業活動等學經歷觀之,實難認其認知能力係低於一般大眾而無法明白中、英文說明書之意涵。
2. 關於說明義務:T銀行為明確告知投資人A系爭連動債之風險,於中文說明書及英文說明書下方均明顯標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具有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委託人(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國外有價證券非本行存款,本行(受託銀行)不保證投資本金無損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未盡說明事宜請參閱英文產品公開說明書,並以英文產品公開說明書為最終產品條件依據。」堪認投資系爭連動債之相關風險明顯揭示;復經A簽名確認對本產品的相關交易條件及投資風險無意見。因而認定A對於系爭連動債產品之相關約款及風險已充分認知。甚且A自2005年間起即投資相關金融商品,若A確不明瞭其所投資之相關金融商品內容,自得向T銀行諮詢,不得以M理專未說明連動債之架構,指摘T銀行未盡詳實說明之義務。
火車快飛的安全閥
由上可知,司法實務上對於金融商品不當行銷之處理,似採形式主義,並不特別重視銀行對投資人的了解,只要投資人在銀行準備的相關告知商品內容與說明風險的文件上簽名,就認為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種形式化的見解猶如讓火車快飛卻少了緊急煞車的安全閥,使得金融行銷欠缺適度管制,變成一隻難以控制的大怪獸。如果同樣的法律見解也用在 TRF商品上,恐會造成投資人哀鴻遍野。所幸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2011年通過後已將適合性原則與說明義務明文化且賦予獨立之請求權基礎,對於投資者而言則增加對抗金融服務業者不當行銷的武器,但還是有賴法院如寶可夢遊戲般善加利用,才能成功抓到怪獸。
有怪獸,大怪獸!當金融服務業者灑花行銷,吸引寶可夢前來灑錢時,投資人唱著「怪獸」神曲也正吶喊著:「請還給我,讓我自己快樂的自由」!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6年9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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