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美貿易戰升溫、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等諸多全球反避稅浪潮影響,個人海外資金配置面臨重新調整。隨著生產基地配合產業上中下游的供應鏈移動,致使個人與營利事業皆已思考並規劃境外資金回臺,作為財富傳承及擴建生產基地所用之可行性。今(民國108)年8 月15 日正式施行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儼然成為營利事業及個人進行供應鏈或產線遷移、投資架構調整、境外財產布局等決策中,可充分運用的一把利器。
其中,專法最大亮點,除指引境外資金鮭魚返鄉一條途徑外,亦提供積極性誘因,鼓勵回臺資金實質投資臺灣,給予「自今年8 月15日起,第1 年及第2 年內匯回資金可分別適用8%及10%優惠稅率,若完成實質投資計畫,可申請退還半額(4%或5%) 稅款之租稅優惠」。是以,此項政策目的除了解決臺商境外資金去留的問題外,更重要目的係鼓勵臺商進行實質投資,促進臺灣整體經濟發展成長,強化國際競爭力,此亦為專法第1 條中所定明之立法目的。
因應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策略思維
伴隨專法施行上路,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也已分別公告相關子法規與申請書表,將適用要件明確化。從而,個人與營利事業於思考境外資金是否運用該專法匯回臺灣時,本文提出下列策略考量以供參考。
1.資金流動性:
專法對於資金匯回有許多使用範圍與年限運用的限制,例如:5%資金雖可自由運用,但5 年內不得購置不動產及其相關金融商品(如:REIT)。25%資金可從事金融投資,但須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且須投資屆滿5 年後,投資本金始得每年提取1/3。70%資金,若無實質投資計畫,須在外匯存款專戶中控管5 年,5 年後每年得提取1/3,直到第8 年才能完成全部提取。若預估在5 年內有高度可能性需要使用該資金,且運用於非專法所定的投資範圍者,若申請依專法將資金匯回臺灣,可能會讓該筆資金運用彈性縮小。
2.有無實質投資計畫:
若有實質投資計畫,70%資金即不須在外匯存款專戶中控管5 年,則可依專法規定申請資金回臺,並於完成相關投資計畫後,申請專法提供的退還半額(4%或5%) 稅款租稅優惠;反之,若預計匯回資金僅限於個人自用,未來亦無積極投資計畫,則可能需再評估適用專法的效益。另外,不論是採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持有被投資事業或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該投資期至少有4 年。
3.實質投資範圍規劃與方式抉擇:
持境外資金購置不動產及其相關金融商品(如:REIT),係專法首要禁止投資範圍。再者,若要符合專法的實質投資計畫內容,會因採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等不同方式,而有不同的支出項目範圍與投資對象限制,如表一。其中,直接投資對象可包含營業事業本身與增資其他被投資事業,投資對象不限產業別,但對投資支出範圍有其限制,必須用於三項投資支出(購置或興建自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相關支出),不含購置土地支出。而間接投資則要求投資非上市櫃事業,且須持有一定比例的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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