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 星期二

影視業如何將「劇的迫降」變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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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第49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能力雜誌網站
精選文章 影視業如何將「劇的迫降」變雙贏?
4類新創日企南向登陸新紀元
 
影視業如何將「劇的迫降」變雙贏?
文/陳佑寰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東方IC

影視串流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 OTT)產業在新冠肺炎疫情延燒期間呈現爆發性成長,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於今年7月15日通過OTT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採抓大放小的管制精神,供外界提供意見,未來如完成立法,亦將對影視產業產生一定衝擊。

誠然,新型的OTT影音串流平台如本土的LiTV、KKTV、myVideo及海外的網飛(Netflix)、愛奇藝等,讓觀眾不必綁死在傳統的電視頻道前,而能利用多螢幕,享受海量片庫、隨選想看的影片。這回「劇的迫降」讓觀眾能以更方便且便宜的方式享受更好的收視品質與操控快感。另一方面,OTT業者透過大數據(Big Data)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分析用戶收視習慣與行為資料,更了解「What Customers Want」。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波OTT的浪潮更帶動了影視內容產業的發展,而影視內容在素材與利用兩方面都需要發揮創意,也涉及權利與利益的糾葛。誠然,影視內容產業不僅是藝術娛樂,也是一門生意!值得關注研析。

台劇的文藝復興潮

由於多了OTT這個出海口,讓長期以來受限於傳統媒體渠道的影視內容,有了更容易被看見以及引發海量討論聲浪的機會。固然,爆款韓劇例如:《愛的迫降》、《梨泰院Class》、《夫妻的世界》仍繼續牽動觀眾的眼皮,而一直被韓劇、日劇、陸劇壓著打的台劇,也在OTT推波助瀾下啟動文藝復興。許多製做優良的台劇,例如:《我們與惡的距離》、《誰是被害者》、《做工的人》博得觀眾好口碑。OTT業者當然希望能引進更多更好的影視內容以增加訂戶,而好的影視內容也能被越多人看到。

回顧影視內容產業的演進,其實跟通路及影視科技的發展息息相關。「通路」就是觀眾藉由何種管道或平台而看到影視內容。隨著影視科技的發展、網路興起,OTT模式逐漸壯大,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已成為時代趨勢,OTT領頭羊Netflix就是從線上租借與線下寄送DVD發展到網路串流傳輸影片,而現今許多爆款的電視劇首播有的以OTT為獨家,有的則是有線與OTT並行,可見一斑。

我們從過往歷史看見民眾收視的方式由電影院的螢幕到客廳的電視,再到房間的電腦,進而發展至隨身攜帶的手機,現在更是一雲多螢,百花齊放。不管是內容為王還是通路為王,影視內容與OTT其實是魚幫水/水幫魚的夥伴關係,合則兩利,共存共榮!

好故事歷久彌新且觸動人心

我們從小就喜歡聽故事,跟著故事裡的角色進入另一個想像的世界,這也是人類文明從古到今都會有的文化現象。好故事歷久彌新,引人入勝。《格林童話》即是由德國的格林兄弟蒐羅民間流傳的童話故事與傳說而集結成書,其中收錄了大家耳熟能詳的《白雪公主》,則被迪士尼改編而於1937年推出動畫電影,成為影史上第一部票房總收入衝破1億美元的片子。也許有人覺得白雪公主都已經是老婆婆了,然而成員包括台灣美少女周子瑜在內的韓國少女團體TWICE,於2020年6月間才以白雪公主與7個小矮人為主題扮裝進行歌唱表演,在電視及OTT平台引發觀看熱潮。而中國民間傳說裡花木蘭代父從軍的故事,也曾被迪士尼改編推出動畫電影而佳評如潮,原本還預定於2020年熱門檔期推出真人電影,卻因新冠疫情意外耽擱,迪士尼甚至宣布放棄北美戲院上映計畫,轉而在旗下的串流平台Disney+上架。以上凸顯了只要是好的故事,不論取材來自中外,都能打動人心。

關於影視內容的規模,我們可用小說來類比。相對於《我們與惡的距離》有10集;《做工的人》只有6集。或許我們可以把前者當成是長篇小說,後者是中篇小說,而單元劇或電影則是短篇小說了。至於台灣過往常見上百集長壽劇,那可能就是百科全書了。越長的小說與戲劇規模當然會把故事講得更完整也更細緻,但如果因為故事太長或漸漸索然無味,則會讓人提早棄劇。而現代人習於行動上網生活,戲劇規模似不宜太長,故事內容要能吸引人,角色設計要有立體感,劇情有衝突有解決,高潮迭起而扣人心弦,才更能吸引眼球數與續航力。例如:韓劇《夫妻的世界》上演的雖是丈夫外遇與大老婆反擊的老梗,卻也因劇情不俗且觸動人心,一季播完後,仍吸引一大批馬拉松追劇者,急於在3天2夜就把16集的韓劇給追完,這中間還要搭車、上班、吃飯、睡覺,實體與虛擬的流動畫面交疊共織成現代人不可思議的生活常態。而在新冠疫情來襲時,居家保持社交距離之際,更讓人與劇的距離更為接近。

影視內容的2個面向

探討影視內容與法律的關聯,可從以下2個面向思考:一方面是影視內容的取材,也就是從點子到片子的過程,其會涉及原始著作的改編,以及許多元素的融合;另一方面則是影視內容的利用,也就是已經製作完成的片子,如何能讓更多觀眾欣賞,進而賺取收益。

面向1》素材來源

影視內容不管是電視劇或是電影,皆屬於《著作權法》規範的著作類型中的視聽著作。而影視內容通常會取材於某個創作原本,可能是新聞事件、文章、小說、漫畫、或是他國電視劇。例如:韓劇《梨泰院Class》就是改編自同名漫畫,劇中男主角招牌的栗子頭就跟漫畫主角一樣;而《夫妻的世界》則是改編自英國電視劇《Doctor Foster》。

又如電視劇《做工的人》是改編自林立青所寫的書,看書會讓人覺得灰色悲情,但看電視劇則是笑中帶淚。林立青在工地當過監工,把他所見所聞的許多工人不為人知的小故事寫成一本書。電視劇其實是以《做工的人》書中〈走水路〉一文裡的一對兄弟阿祈與阿欽的故事為主軸,而工人們彼此之間以及與社會上形形色色百款人的互動關係,則可在書中其他文章看到類似的身影。

影片拍攝的流程通常是基於創作原本編出劇本(另一模式則是劇本即為原創著作),再拍成影視內容。創作原本與劇本大多屬於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屬《著作權法》規定的改作,為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之一。亦即,由於劇本有其故事主軸及表現形式,不會跟創作原本一樣,性質上就屬於改作,而拍出來的影片其實也是基於劇本的改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且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創作原本、劇本及影視內容固然都是獨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但仍可能侵害到被利用著作的改作權,故必須取得授權或是乾脆就買斷權利。

此外,影視內容可能還會採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各種素材,即使沒有改作,也可能會涉及重製或其他形式的利用,故仍須取得該素材之著作權人的授權,特別是音樂作品可讓觀眾聽到主題曲腦中就自動回播劇中畫面,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雖然影視內容的創作是創意的表達,但人類的創作其實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繼續發揚光大,因此必須就各種素材的利用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若不事先花費「一萬」的代價,「萬一」將來作品發行後被指控侵權而須下架賠償,那就得不償失了。值得一提的是,許多知名品牌也會主動尋求曝光產品等素材的機會,透過影視內容置入性行銷商品,這反倒是品牌業者付錢來登大雅之堂了。

而影視內容不僅取材多元,也是一種集體創作。相關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則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但如此可能發生著作權割裂歸屬的情形。為求影視內容的著作權集中化,主事者應與受雇人及外包廠商等關係人約定:相關創作所涉及之著作權統一歸屬於單一主體(例如:製作公司),以便日後有效率地授權、賣斷或是更多元利用。

面向2》內容利用

影視內容要面世才能發揮其價值效益,但其利用方式可能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各種權能,例如:在電影院播放影片涉及公開上映權;在電視上播放影片涉及公開播送權;拷貝成錄影帶或DVD涉及重製權;將錄影帶或DVD銷售或租賃涉及散布權與出租權;自網路下載影片檔案涉及重製權;自網路提供影片供他人下載或是以串流方式傳輸影片則涉及公開傳輸權;若是開發玩具、文具、主題商店、樂園或其他商品化方式則涉及重製權與改作權。因此,影視內容的著作權人得就各種權能綜合授權,也可以分開授權。此外,也可就特定權能專屬授權給某單一業者,獨家播送;另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讓好片可以在多平台播出,眾星拱月。

影視內容的利用方式並非僅有上列項目,還會隨著科技發展而進化。值得一提的是網路這個傳播媒介充滿無限可能性,其帶來「使用者生成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以及直播熱潮與網紅現象,例如:Youtuber谷阿莫以「○分鐘看完一部○○的電影」系列影片在網路爆紅,卻也引發侵權爭議;而在「專業者生成內容」(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 PGC),例如:電影、電視劇方面,更顛覆了人們追劇的習慣。傳統主流的電視傳播媒體,受限於頻道稀有性與傳播設施的高額資本,而現今透過網路,商家與使用者得以多元化地進行各種交流互動,還可繞過傳統媒體的限制(例如:頻道與資本門檻)與管制(電視與電信產業都受到NCC的高度管制),有如籃球比賽的過頂傳球(Over The Top)。此外,OTT業者透過大數據(Big Data)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分析用戶收視習慣與行為資料,更了解客戶想要什麼,而能推出深具吸引力的影視內容。許多OTT平台甚至跨足自製或合製影片而掌握內容IP。這種OTT網路模式不僅促進商業創新與市場競爭,也衝擊既有的傳播媒體,例如:美國Netflix與中國愛奇藝等網路影視業者就對台灣既有的電視產業產生影響。

追劇神器也NG

當民眾準備投身追劇大軍的行列,也須留意網路追劇的管道很多,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採「訂閱經濟」(Subscription Economy)模式,也有採廣告收益模式。不少非法網站在網路世界野蠻生長,提供琳瑯滿目的影片大全供民眾選擇,妨礙了合法業者的營運發展。例如:警方於2020年4月8日成功破獲的全台最大盜版網站「楓林網」,即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非法重製與公開傳輸盜版影片。此外,實務上另有人販售號稱追劇神器的機上盒,讓民眾可透過機上盒其中匯集預設路徑的應用程式,或是另外由民眾依教導而自己安裝程式,得以連上境外網站而收看串流的盜版影片。

值得關注的是,《著作權法》的管制方式有朝向針對技術措施來施力的趨勢。以近年來對影視產業造成鉅額損害的追劇神器機上盒為例,《著作權法》於2019年增訂第87條第8項,將其視為侵害著作的類型,得依《著作權法》第93條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新法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開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故如明知境外網站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盜版影片,而銷售匯集影片來源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的電視盒或APP,即會構成犯罪;若業者為規避法律,取巧僅銷售空機,卻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開電腦程式牟利者,也會構成犯罪。

合法業者當然希望取締非法,以導正影視產業的生態。然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畢竟網路世界無比廣大,一旦被抄,就另起爐灶或由其他非法業者取而代之,挑戰國家執法的公權力。而網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法律修正卻曠日費時,難以亦步亦趨跟上時代。雖然《著作權法》強化了對著作權的保障,但仍然有抓不勝抓與死灰復燃的現象。隨著OTT的推波助瀾,優質的影視內容在市場將更具有競爭力,我們與劇的距離也越來越近,而我們與惡的距離或許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吧!(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9年9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4類新創日企南向登陸新紀元
文/李世暉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Gettyimages

2020年7月31日,新創企業Sun Asterisk在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該公司的股價首日上漲1倍多,從700日圓漲至1,509日圓。與其他日本新創企業不同的是,Sun Asterisk的起點是位於東南亞的越南。

2012年,在軟體程式外包的風潮下,當時28歲的小林泰平在越南成立Sun Asterisk的前身Framgia。當時他著眼的市場利基,主要是東南亞的IT人才。新創公司設立之初,小林泰平聘僱優秀的東南亞IT人才,協助當地中小企業解決程式軟體的問題。透過日本企業在東南亞的網路關係,Sun Asterisk的業務對象逐漸轉為日本的大企業,同時也在菲律賓、柬埔寨設立分公司。2020年3月,更取得Sony Network Communications與農林中央金庫的注資,股票順利於2020年7月正式上市。這代表著,日本的東南亞經貿思維,正進入新的轉變階段。

中國進逼 調整3迷思對抗

眾所周知,東南亞既是日本重要的市場,也與日本形成供應鏈關係。日本企業在東南亞透過子公司、分公司的設立,組成了綿密的企業網路。依據2019年日本經產省的《通商白皮書》(White Paper on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東南亞的日系製造業公司,約有4成的零組件來自於母公司與其他在地日系企業,來自東南亞本土企業的零組件也占4成左右,亞洲其他國家與歐美各國則各占1成。

然而,隨著域內貿易的興盛,以及中國經濟的崛起,過度依賴日系企業網路的日本企業,其在東南亞地區的影響力,快速地被有實力的當地企業及中國企業趕上。舉例來說,1998年東協國家的貿易輸入總額中,與日本的貿易金額占全部的18%,位居冠軍;到了2018年,日本占東協國家的輸入比重下降至9%,而中國則從7%上升至22%。日本政府亦意識到,其對東南亞經貿政策,需要進行結構性的調整。目前,調整的政策思維有3項。

1. 擺脫從日本輸入零組件的迷思

由於越南、泰國等東南亞當地製造業已經相對成熟,針對這些市場,日本企業應積極與當地企業,或具長期供應鏈關係的台灣企業合作,前者可活用當地市場資源,後者則可降低生產成本。

舉例來說,2017年,日本經產省、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JETRO),與台灣經濟部國貿局、外貿協會合作,積極推動「台日共同拓展第三國市場」計畫,並在東協市場辦理台日企業媒合洽談會。以生產機械停車場零組件為主的鐳銳科技,就與日本的機械設備公司Sanoyas Engineering合作,共同開發泰國市場。

2. 積極推進服務業與零售業

若以日本企業設立東南亞分公司的營運總額來看,汽車、電機、電子等製造業占6成;以綜合商社為代表的流通業占3成;而零售與服務業的占比不到5%。與此相較,日系企業在美國分公司的營業總額中,零售與服務業超過15%,是東南亞市場占比的3倍。因此,在零售與服務產業領域,若能結合電子商務平台與品牌知名度,日系企業在東南亞市場應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對此,日本經產省提出了「Japan Mall」計畫,與新加坡的RedMart、蝦皮購物(Shopee),馬來西亞的Hermo,印尼的Sociolla、越南的Tiki等東南亞電商合作,行銷日本的品牌商品,例如:生鮮食品、加工食品與美容化妝品等。

3. 積極參與新創領域

有鑑於東南亞市場的急速擴大與發展,包括IT系統軟體、電子商務、AI等新興領域,具有龐大的市場潛力。日系企業應積極投入此一新興領域,維持未來在東南亞市場的經貿利益與影響力。

由於東南亞市場的需求多元且成長快速,是孵化新創企業的極佳場域。除了當地國的創業者之外,來自於其他國家的成功創業案例較多,是東南亞新創企業的特色之一。例如:來自於緬甸的Aung Kyaw Moe在泰國創立「2C2P」,這是一個總部位於新加坡的全球支付平台;來自中國的李小冬在新加坡創立Garena,是在多個國家擁有多款遊戲獨家營運權的線上遊戲代理商;及前文提及的小林泰平。

事實上,與歐美、中國等其他地區相較,日本在東南亞地區投入新創事業成功的可能性較高,成功理由主要有二:首先,東南亞市場對日本企業、品牌的信賴。特別是在創業初期,即便是缺乏資源與實際成果的日本新創公司,也可因為當地消費者或企業對日本的信賴感,而獲得競爭上的優勢;其次,日商在東南亞區的企業網路綿密且龐大,日本在當地的新創企業可藉由解決日系企業課題而獲得成長的商機。

4類日系新創 扎根東南亞

依據日本總合研究所(Japan Research Institute, JRI)的研究報告顯示,在東南亞國家成立的日本新創企業,大致可以分為4類。

1.服務當地日商

此類企業善用語言、文化優勢,協助當地日系企業仲介人才、研發服務系統等,進而獲得成功。例如:2014年,越陽二郎在泰國設立的TalentEx,最初是以線上人才仲介的方式,提供當地日商通曉日語人才的服務。越陽二郎原本是KDDI關聯企業在泰國子公司的負責人,曾經在工程師聘人業務上遇到許多課題。有感於此一業務領域的潛力,於是創設線上系統為當地日商媒合人才。之後在此成功的基礎上,也將業務擴展至當地企業與其他國家。

2.協助日商發展當地市場業務

此類企業的創辦人一般精通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擁有特殊的網路關係,可協助日本企業在東南亞市場的發展。例如:岡本博之於2015年在泰國創設的HIPSTORES,為當地日商提供電子商務平台銷售的諮詢與規劃服務。HIPSTORES掌握超過2,000名泰國網紅,可針對日本企業的商品,準確地透過合適的網紅進行網路行銷。

3.當地發跡

此類企業的創辦人,都是理解到東南亞市場的成長潛力,決心設立新創企業。即便資金來自於日本企業,但主要業務聚焦於當地市場與消費者。2013年,辻友德參考了日本國內的電器價格比較網站「價格.com」的商業模式,在印尼設立了Pricebook。創設之初,印尼國內的通用商品代碼並未完全普及,加上印尼消費者習慣在實體商店購物,Pricebook一方面靠人工來辨識商品,另一方面則是協助實體店面進行倉儲管理。透過這些努力,Pricebook以精確的價格資訊,在印尼取得市場的認同。

4.以全球市場為目標

此類企業的創辦人,多鎖定未來科技、永續發展等跨越國界的議題,提供市場新的服務。例如:岡田光信設立的Astroscale,是全球第1家以處理「宇宙垃圾」業務的民間公司。該公司於2013年在新加坡成立,並於2015年在日本設立研發據點,2017年在英國設立分公司。以新加坡為總公司設置的地點,除了獲得新加坡政府的支持外,新加坡在政治上的中立態度,也有助於Astroscale與中國、俄羅斯、美國等宇宙大國建立合作關係。

對於那些以製造業、流通業為主的日本大型企業來說,在1990年代錯過美國網路新創市場的商機;在2000年代又錯過中國電子商務新創市場的商機。前者肇因於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後者則受制於中國內部的法規限制。但在2010年後,面對東南亞新創市場風潮,日本政府、日本企業開始積極將其視為值得投資的新市場。隨著這些日系新創事業的蓬勃發展,以及東京證券市場的IPO商機,在可預見的未來,新創事業領域或將成為日本東南亞經貿政策的亮點之一。(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授)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0年9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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