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來襲,造成許多確診者家破人亡,再加上疫苗患寡亦患不均的爭論,讓人不勝唏噓。而學生停班不停學,透過網路在家學習成為「新常態」,卻也讓許多在家工作或陪讀的家長慌張失措。這場疫情帶來危機與轉機,在家學習剛開始固然會讓家長與學生頭大,但在全家動員起來拚學習後,不僅民眾普遍的數位能力變強了,更是向下扎根,國家的幼苗有如打了疫苗般更能對抗環境的驟變,提昇將來打怪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在認真學習之際,我們也需要注意遠距教學可能涉及著作權與個資保護的相關議題。
停課不停學 說來容易做來難
防疫期間,人與人的不當結合應儘量避免,必須保持距離以策安全,遠距教學則是在家學習不中斷的解方。遠距教學是指教師與學生在不同的空間進行教學,可由電視、廣播等方式進行,現今則以網路傳輸為主流。遠距教學依教、學兩端的時間,又可分為同步與非同步兩種模式。同步模式是由教師於指定時間同步向學生教學,可能是採用網路直播,或是視訊會議等方式,臨場互動性較強。非同步模式則是由教師將教材與課程置放於網路空間,由學生自行選定時間上線。此外尚有混成模式,乃指結合同步與非同步的遠距教學模式,在課程設計上更為靈活多樣。
為了讓學生防疫不停學,教育部於教育雲提供「線上教學便利包」(http://learning.nchu.cloud.edu.tw/onlinelearning/)。藉由政府與民間的公私協力,整合各種教育資源與工具,供教師與學生進行遠距教學使用。依其說明可知同步教學模式可運用視訊工具,例如:Jitsi Meet、Microsoft Teams、Cisco WebEx、Google Meet等,再搭配教師現有的教材,例如:教科書補充教材等,讓教師與學生同步上課互動學習;非同步教學可運用數位資源與工具,例如:因材網+學習拍、台北市酷課雲、均一教育平台、LearnMode學習吧、PaGamO線上學習平台等,教師登入線上學習平台即可備課,亦可依據學生的學習狀況,給予適時反饋,指派學習任務或繳交作業,了解學生學習成效;混成教學課程則可運用同步與非同步教學模式,讓教學時間更有彈性,亦可進行師生互動,並提昇學習興趣與成效。
然而,城鄉各地存在某程度的數位落差,每個家庭貧富狀況不同,不是每個家庭都可寬頻上網,也不是家家都有適合學習用的電腦或平板設備。即使家裡的遠距教學標準配備齊全,但為了讓子女能按時上線學習,就讓許多家長頭昏眼花,畢竟不是每個大人都擅長數位設備的操作,更別說遇到網路塞車與突然斷線而手忙腳亂。
至於孩子初次使用視訊軟體固然會有好奇心,但未必會乖乖坐在鏡頭前學習,有的喜歡搞怪搶鏡頭,有的個性害羞而逃離畫面,狀況百出。而成天使用3C產品,也會讓人擔心眼睛整組壞掉。反倒是父母等於重新念小學,更驚訝於怎麼現在的課程雖然不難但卻很複雜!也難怪當政府宣佈再延長警戒時間,特別是小孩繼續不上學,許多家長都提心吊膽哀鴻遍野。然而值此逆境我們更應該居「家」思危,共體時艱,期盼在數位教室作伙學習漸入佳境之後,柳暗花明又一村!
實體轉線上 教材的法律風險
另外,遠距教學依實際傳播情形可能屬於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也會涉及著作權法。例如:學校教師以視訊會議軟體授課時,其授課內容與使用教材資料除自己創作之外,也可能採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資料。過往因教室受限在實體空間,外人不易窺視課堂實際上課情形,但隨著遠距教學的興起乃至透過線上視訊會議軟體授課,數位教室裡的上課情形可能被他人看見及錄製以進行蒐證,因此教師除了要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也要特別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教師須留意取得必要之授權及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院於2021年4月8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此亦符合防疫期間遠距教學所需,主要修正條文有二。
1.因應遠拒趨勢需求
首先,著作權法第46條草案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散布、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由修法說明可知,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為各國教育政策之趨勢。又針對依法設立各級學校正式註冊課程學生之網路教學,因有學期及上課時間等限制,利用他人著作時間較短暫,且其傳輸範圍較易控制(上課對象有限),與現場課堂教學性質相似,公益性高且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較小,故增訂第二項規定,納入依法設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課堂教學之同步及非同步遠距教學之情形,但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至於非上述情形之遠距教學,除符合修正條文第46條之1情形外,仍應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2.解除教材上網疑慮
其次,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草案規定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由修法說明可知為因應數位時代教育政策之需求,增訂遠距教學之規範,其行為態樣由廣播擴及於廣播之同步傳輸及網路上之互動式傳輸、再公開傳達等。惟適用主體雖包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但應限於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且須支付使用報酬,惟該使用報酬不須由主管機關訂定,而係由雙方協商適當之使用報酬。至於營利性之公司行號及任何以遠距教學進行營利之行為者,則不適用。
以一般民眾均可自由參與之磨課師課程(大規模線上開放式課程,MOOCs)為例,非營利性之磨課師課程平台(如edX)可主張法定授權,支付使用報酬即可利用他人著作於課程內容;如為營利性之磨課師課程平台(如Coursera及Udacity)則須取得授權才能將他人著作置於課程內容。
資料為王的時代 個資保護要兼顧
教育部於教育雲「線上教學便利包」除提供各種教學資源與平台之外,為實施同步教學,亦揭示多種線上視訊會議軟體作為教學工具,例如:Microsoft Teams、Google Meet等。惟國際上熱門的ZOOM曾因有資安疑慮而遭移除。關於線上視訊會議軟體的資安考量,其實因案而異。國家機密、企業的營業祕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等內容都需要資安保護,但程度會有不同,也有很多內容其實並沒有資安的顧慮。保護程度越高的,需要的資安保護措施越強,亦可能帶來使用上的不便以及高昂的費用支出,這些都是需要綜合考慮的面向。比較務實合理的解決方式是:充分公開各種資訊產品的優缺點與資安問題,讓使用者有選擇的自由,經過綜合比較後做出適合自己需求的決定。
遠距教學多需要學生註冊登錄,而學習過程也會產生相關資料,亦須兼顧個資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學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肖像,及學校、班級、學習專戶的帳號、密碼以及學習歷程等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也屬於個資。家長可是非常重視子女的個資隱私,怕被詐騙誘拐,而學習歷程涉及學生的各方面的評量表現,關乎莘莘學子的未來發展,面子裡子都重要,也是不可忽視的個資。試想:如果有心人士輸入帳號密碼就可以查知學習歷程,品頭論足打分數,就像被老大哥監視般讓人毛骨悚然!
《個資法》對個資提供法律保障,包括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救濟管道。學校或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屬於學生的個資,應依《個資法》規定辦理,除須善盡告知義務以取得個人同意而依特定目的蒐集或處理個資之外,亦有必要建置安全措施以防範個資外洩。以教育雲為例,其隱私權保護政策明揭:網站主機均設有防火牆、防毒系統等相關的各項資訊安全設備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加以保護網站及用戶的個資。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接觸用戶的個資,相關處理人員皆簽有保密合約,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會受到法律處分。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相關單位提供服務時,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可資參照。
全台閉關宅在家 數位功力大增
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寫的《瘟疫》一書描寫因疫情蔓延而封城裡的人群眾生相。現今新冠肺炎的疫情則有如老天出難題,家人宅在一起共同解題。大人們如果在家要一邊工作,還要一邊照顧小孩,常會分身乏術,忙得團團轉;而如果失去工作,專心照顧小孩,則更擔心生活斷炊無以為繼,可說是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也許我們該慶幸,好加在還能在家學習而不中斷學業,讓人疫難忘。誠如法諺有云:「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民眾於防疫期間的安全守則就是儘量「宅在家」,而透過網路在家學習則猶如武俠小說中的閉關練功。等疫情過後,相信民眾的數位能力都會變得更強,未來的學習及工作的戰場將會展現全新的風貌。(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1年7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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