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9)日預告修「投保法」,擴大投保中心可訴請解任公司董監事的項目和範圍,一、增加董監事簽假財報、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四種不法行為,二、訴請解任範圍擴及「跨公司」,董監事在A公司做壞事後,跑去B公司,投保中心也能在B公司將該董事訴請解任。
也就是說,若董監事簽假財報又到處躲貓貓,金管會將給予投保中心尚方寶劍可揪出來訴請解任。
依規定,只要被投保中心起訴的董監事,經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內都不能擔任上市櫃或興櫃的董監事。投保中心需在知悉不法情事的兩年內、或事發十年內提解任訴訟。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修法要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希望力拚9月立院開會會期送審。
依規定,修法通過後,對投保中心已提起訴訟、但尚未終結者,都可適用新法。換言之,投保中心對已卸任或訴請裁判解任的董監事,其不法行為是有簽假財報、非常規交易、侵占或背信、或跨公司擔任董監事,都適用新法。
為完備投保中心代表、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金管會昨宣布翻修「投保法」,有四大修正重點。
一、擴大投保中心代表、解任訴訟的事由。高晶萍說,目前投保中心可代表、解任公司董監事的訴訟事由,僅有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三種,但實務上,最多都是「簽假財報」。
據投保中心統計,2019年至今,解任訴訟案件以財報不實達15件,是各項解任訴訟案中最多。
高晶萍說,過去公司董監事有簽假財報等不法行為時,投保中心都只能依損害公司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但有董事在A公司簽了假財報、跑去B公司任職,法院認為與A公司執行業務無關,導致「跨公司」就解任不掉。
這次完備修法,准許投保中心可對「跨公司」不法董事做代表、解任訴訟,要將不法董事揪出來。
換言之,新修法上路後,公司董監事若有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和背信等七種不法行為,就算董事躲貓貓,也逃不過制裁。
二、擴增投保中心經費,將保護基金孳息剩餘款撥回基金,三、若判決結果是全案勝訴或上訴,以公告替代書面通知投資人;不提起上訴時,則七日內書面通知投資人,四、新修法通過後,對投保中心已提起訴訟、但尚未終結者,都可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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