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境外協力廠商研發的費用,即使是關聯方也可加計扣除。大陸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除了自主研發外,其他委託大陸境內甚至境外協力廠商、甚至關聯方進行的研發,也都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有些重點必須加以區分和判斷:
1、區分委託研發、合作研發
委託研發是指台商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基於企業研發需求而開展的研發項目,台商以支付報酬形式獲得受託方研發成果的所有權;至於合作研發則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的研發項目。
委託研發、合作研發的加計扣除方法各不相同,委託研發的研發經費受委託人支配,只有委託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智慧財產權時,委託方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若智慧財產權僅屬於受託方,則委託方不能享受加計扣除;若是合作研發,則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應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常見台商與協力廠商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享受加計扣除。
2、區分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
雖然新產品設計費、委託研發費用皆屬於加計扣除項目,但二者在實務中容易混淆,台商應重點梳理合同、付款憑證、發票,並分析合同實質性內容,若屬於為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所進行的技術規範和操作方面的設計所發生的費用,應歸屬於新產品設計費;但若合同實質表明,外包內容係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和服務活動,且與台商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則應歸屬於委託研發費用。
若委託研發費用誤計入新產品設計費,由於二者計入加計扣除比例不同,很容易造成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稅務風險。
3、委託研發合同的科委登記備案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 號)規定,委託境內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應由受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若委託方、受託方皆屬於上海、安徽等同一省級區域,也可由委託方進行登記。
另外財稅〔2018〕64號文規定,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應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後需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否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至於登記的委託研究開發項目合同應留存備查。
技術合同交易總額中超出合理數量的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交易金額,由於不符合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的可加計扣除範圍,通常會建議企業應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中列明的技術交易額作為研發加計扣除基數,而非簡單直接使用技術合同交易總額。
4、委託境內外研發的可加計扣除金額差異
台商委託大陸境內外部機構、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並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則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部分,可按規定加計扣除。其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指119號文中第1-6項可加計扣除金額與委託境內研發可加計扣除金額之和。
台商要特別注意:(1)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能享受加計扣除;(2)若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則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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