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亞馬遜等科技巨擘顯然已破壞世界多數產業與社會現況,其「成功」程度或許已超越剛創立時的夢想,導致一小群科技業者把守著現代經濟的大門。當前資訊科技市場高度集中也很正常,因為用戶在使用各類服務時,傾向湧入少數平台,但也引發競爭法規是否適當運作的疑慮。
數位市場會如此集中有兩個原因。首先是網路外部性:我們須與想要互動的人待在同一網路內,這是臉書的營運模式。網路外部性可以是直接的(例如臉書),也可以是間接的(一個平台擁有愈多用戶,也會擁有愈多App)。用戶數量可能會決定服務品質,因為能促成更準確的群眾預測,這就是Google能擊退對手的主因。
第二個原因是主宰市場的企業受惠於規模經濟。一些服務需要大規模的科技投資,相似平台的建置成本都大致相同,差異在於用戶數據產生的價值,擁有愈多用戶的平台能吸引更多廣告,規模也會迅速擴大。
在網路效應和規模經濟相互影響下,數位經濟幾近無情地創造出「自然壟斷」現象,線上經濟遵循贏者全拿的邏輯。全球當局必須認清,傳統競爭措施背後的邏輯不再管用。數位經濟主要由兩種服務組成,包括臉書和Google等非常低價、甚至免費的服務,及非常昂貴的服務。這兩種定價策略都會引發疑慮,因低價策略可能被認為是要弱化對手的市場掠奪行為。
若監管當局未能充分了解背後邏輯,可能會錯誤地宣稱低價策略是掠奪行為、或定價過高。要制定跟上這種趨勢的競爭政策新準則,就須合併考量這兩種市場的特性,而非個別分析,這有賴當局留意相關發展,並研擬新的分析途徑。
更廣泛來說,數位經濟監管有四個明顯領域:競爭、勞動法規、隱私及稅務。在競爭方面,比既有企業更有效率或更創新的新公司,必須被允許能夠進入市場,擁有能取代既有企業的機會。
線上市場的新進企業常從提供利基產品起步,獲市場青睞後再推出更廣泛的產品和服務,但新進企業從一開始就可能被既有企業的「捆綁銷售」等策略封殺,具壟斷地位的企業能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一項產品時,也要搭配購買其他產品,阻礙廣泛領域的新進對手。競爭當局是否該禁止具主宰地位的企業捆綁銷售,取決於企業的動機和理由,唯一可行的方式是依個案而定,因此當局必須積極分析、迅速跟上變遷的腳步。
讓情況更複雜的是,新進業者也常把自己賣給具主宰地位的企業,從而取得「壟斷地租」(monopoly rent)。要避免這種行為知易行難,因為當局難以事先評估一樁合併案是否有害競爭和消費者,造成反托辣斯法律的效益最後取決於當局的能耐和中立性。
我們必須發展更靈活的政策,例如企業審核函(企業根據當局設定的條件提供有限的法律確定性)或允許企業在「安全」環境下測試新商業模式的監理沙盒,當局須心懷謙卑,從做中學,政策也不該頑固不化。
在勞動法規部分,當前方式顯然已不適用於數位時代,我們的文化必須從以勞工出勤時間為重、轉向著重勞工的工作成果。當局常試著把新形態的就業套用到既有框架,例如Uber合作駕駛是否算是員工的討論。令人遺憾的是,這些討論永遠不會有結果,因為我們的想法都因個人對新形態工作的先入為主觀念而異,忽略了制定勞動法規的初衷:保護勞工福祉。
當局也須阻止企業和政府侵入消費者私人生活,多數人都知道自己的資訊會被蒐集,卻不清楚確切規模與後果。我們該擔心我們似乎不再擁有被遺忘權、潛在敏感資訊可能曝光等風險。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只是保護我們免於這些威脅的一小步,接下來的作為應包括創造一套大家都能理解的標準化政策。
最後,因為網路無國界,各國愈來愈需要在稅務上合作,以避免租稅競爭。
總而言之,數位化為我們的社會帶來超凡機會,卻也引發新的危險。我們必須處理從公共信任、社會凝聚力、數據所有權到技術散布等各種挑戰,而能否成功將取決於我們是否能發展出反托辣斯、勞動法規、隱私及稅務的新路徑。
(作者Jean Tirole是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roject Syndicate專欄作家/編譯簡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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