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並將進行審查,雖然期待都更條例儘速通過,但更期待此條例的通過能夠解決都更財產權與多元價值觀的爭議,真正促進居住生活環境與都市機能的改善,如此都更條例的通過才能發揮成效。因此,面對此次修法與未來執行,基本觀念的共識建立,應是首要釐清工作。首先,應確認都更主要目標是改善居住生活環境與都市機能,住戶與政府都必須付出心力與代價,不應有白吃午餐的心態。若是強調不動產開發利益與經濟發展成效,都更可以是白吃午餐,即形成都更商品化的利益導向,扭曲都更目標。
目前草案容積獎勵與稅賦優惠應予以節制,容積獎勵基本原則的正當性應載明,長達十二年的房屋稅減半優惠是否也應檢討縮減,避免產生都更利益遠大於沒有都更的不公平現象。
第二,當前剛通過的「都更危老條例」針對危險建築沒強拆條款,必須要有百分之百住戶同意才能拆除;反之,一般都更建築並沒有危險安全問題,目前草案卻不需百分百同意,顯然不合理。
在危老條例不修情況下,建議應在都更草案增加危險建築的強拆條款,並提供相關輔導協助措施,以確保都更的居住安全。
第三,雖然都市更新作法包括建築的維護、整建與拆除,但目前作法多只透過拆除重建進行都更,相對公寓加裝電梯或昇降輔助器,以及外牆拉皮避免磁磚掉落等建物的整建維護較缺乏給予更多的關注與協助。相對拆除重建,都更整建維護不但成本較低,可行性也較高,同時還可以保有鄰里結構與歷史文化,應予鼓勵。
建議都更草案增列條文針對整建維護加強提供協助,同時對整建維護費用也得以作為相關稅賦的抵扣。這也是都更多元價值的具體展現,同時也可解決文資保存與都更拆除的衝突。
第四,都更推動不易,主要是地主意願整合困難,面對都更權益價值爭議,被信任的「協商」平台建立應是關鍵。目前條例草案為減緩爭議,雖已加強都市計畫連結,避免惡意圈地;凡有爭議即辦聽證,確認都更合理性;強化都更審議,防止爭議擴大;最後由地方政府架構「代拆協調」平台等四道關卡,但最關鍵的都更「權益價值」的協商機制並未詳細的明訂,屆時都更爭議恐仍不易釐清解決。
建議條例草案應明訂公正專業的第三方,包括估價師、建築師、地政士、律師等組成協商小組平台,類似法院外仲裁,或所謂「解決紛爭替代方式」(簡稱ADR處理模式),限定在六十天內完成協商,並提出完整報告供都更審議會決議。如此才更能完整「程序正義」,公正客觀釐清並解決都更權益爭議。
雖然本次都更條例的修正已有相當大幅修正,但針對都更權益爭議的處理仍力有未逮,多元都更模式也有待加強,都更蘿蔔(獎勵)與棒子(拆除懲罰)仍有檢討空間。希望都更條例的修正能夠解決當前滯礙難行的都更困境,並且達成都更的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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