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鶴齡與外遇蘇玉真共謀殺妻,蘇玉真購買乙醚,張鶴齡潛入妻女住處,以沾滿乙醚毛巾悶縊妻口鼻致其休克,嗣後十二歲長女驚醒,張鶴齡亦悶縊口鼻致其休克;再以相同手法,悶縊八歲次女。然後製造瓦斯中毒之意外假象。張鶴齡殺人過程使用行動電話與蘇玉真通話live直播。九十八年,士林地院根據兩次法醫鑑定報告,認定三名死者係「外力悶縊口鼻,吸入大量乙醚及微量一氧化碳而死亡」。張鶴齡兩次冷血殺害妻女三人,事後誤導偵查,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罪無可逭而判處死刑。上訴後,高院仍判死刑。
九十八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認為姊妹先後死亡,應係兩個殺人罪(合併殺妻則為三次殺人)。高院更審依其見解改判,仍然判處死刑。
九十九年,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質疑被告是否採取「乙醚迷昏及瓦斯洩漏」一個殺人行為,同時造成妻子及長女死亡?死因究係乙醚致死或瓦斯致死?高院更審認定三次殺人,仍判死刑。
一○○年,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不再挑剔死亡原因及殺人次數,但語焉不詳指責高院量刑辯論不夠精緻、妥適。高院更審認定三次殺人,仍判死刑。
一○一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重新質疑法醫首次鑑定死因「乙醚及一氧化碳中毒」,二度鑑定則認「主要死因仍為悶縊口鼻窒息」,死因不明。此外,再度指責量刑辯論未臻妥適。高院更審認定三次殺人,仍判處死刑。
一○二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不再挑剔死亡原因及殺人次數,但又突發奇想要求調查「教化可能性」,指摘高院應「盤點存貨」逐一檢視。高院更審認定三次殺人,但因被告心智混亂、婚姻乏味、屈從小三、並無前科、心理創傷及仍未賠償等一切情狀,因此「並非完全泯滅良心、罪無可逭」,改判無期徒刑!
雖然檢察官上訴,但最高法院必然駁回上訴,上下相賊。只要拆穿最高法院以拖待變的作案手法,司法公信力低落的罪魁禍首,就會無所遁形。
從認定兩次殺人改為三次殺人,罪責卻越判越輕,其理安在?在保留死刑現行法制下,最高法院硬拗兩公約作為免死金牌,舞文弄墨的狗屁理由,就是「罪刑不相當」的違法判決。
如果要談人權公約,那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樣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兒童權利公約宣示兒童固有之生命權,締約國應確保兒童存活與發展。只有《兩公約》才是人權公約?最高法院是眼睛瞎了?還是腦袋殘了?
面對這種亂象,司法院卻繼續增員最高法院,打造全球「人數最多、比例最高」的終審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盤點存貨」的指示,我認為這批人長期盤踞最高法院,顛倒是非,錯亂價值,荼毒社會,只能砍掉重練。
本案母女三人到底怎麼死的,我不知道;但是最高法院絕對是笨死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