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於去年增開一項以「藝術新秀」命名的「創作發表補助申請」案。今年上半年,我受邀擔任其「視覺藝術」及相關類項的評審工作時,對此案的立意及專業效益,其實頗感疑慮。最近,在聆聽台北愛樂電台時,發現文化部正繼續宣傳此案。 實際上,稍早參與評審時,其他委員對於此一補助方案的核心價值,也多有疑義之處。再者,有鑑於送件者良莠不齊,普遍程度頗令評審小組感覺勉強。為免國家虛擲可貴經費資源,大家在會中做了一些建議,希望部內審慎思考此一補助案的真正意義,實有必要多加檢討或調整。 顯然地,文化部似乎沒有聽進評審小組基於對台灣藝術生態的了解和經驗,所提出的一些問題及建議。為此,我想再度以個人的名義,對此案提出商榷之思。 首先,文化部對於「藝術新秀」的定位並不清晰。既是新秀,年齡卻無上限,而只強調鼓勵「首次創作發表」。這樣的設定,究竟希望提升台灣藝術的什麼?以上次評審所見為例,有許多更像是業餘創作者,甚至素人,為了「圓夢」而來申請。 根據作業要點的描述來看,文化部意在「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然而,放眼官方現行的藝術贊助和補助資源來看,其實已經明顯且過度向年青世代傾斜。眾所周知,全台各地的官方美術獎,早就是青年「藝術新秀」擅場之所。最近七、八年來,畫廊界積極擁抱當代藝術,多數能在官方美術獎入圍展出的創作者,往往就有機會被畫廊搶進合作,甚至簽約經紀。官方美術館的申請展及各種策畫性的群展,年青世代藝術家也逐漸蔚為主力。 全文未完,摘錄自《典藏•今藝術》十月號•26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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