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百貨經營權官司(下稱SOGO案),自2002 年以來已爭訟近二十年,司法作家江元慶稱之為「一樁遭到詛咒的官司」。從前總統陳水扁家人的禮券風波(總統)、辦理公司登記的經濟部(行政)、負責審判的法院(司法)、提出調查報告的監委(監察),乃至日前爆發因修訂SOGO條款涉嫌收賄的立委(立法)等,一路觀察下來,本案讓中央政府部門、朝野政黨無不捲入此一無止盡的「司法黑洞」,大概只有考試院倖免於外了。
2018 年修正施行的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即一般俗稱的「SOGO條款」。實務上,雖然很多公司因為它而被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等)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但此條向來是很冷門的條文,公司法教科書幾乎都是條文照抄帶過,甚少被重視與討論。但SOGO案凸顯出公司登記的核准或撤銷,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看起來平實無奇的條文,也暗藏爭議。
SOGO條款的生成背景
2002 年中旬,太流公司被太設集團、林華德、賴永吉等人整頓為太平洋崇光(SOGO) 百貨的控股公司, 在2002 年9 月21 日舉行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當時僅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在場,SOGO百貨董事長賴永吉則委託李恆隆代為行使職權),通過增資新臺幣40 億元的相關議案,後由遠東集團旗下的關係企業參與太流公司的現金增資,並以前述會議記錄(下稱921 會議記錄)等文件申請辦理增資等變更登記,取得太流公司99%以上之股權,掌握太流公司與SOGO百貨經營權。
為了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太設集團章民強家族對賴永吉、李恆隆、林華德,以及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郭明宗(921 會議記錄人)等人提出偽造文書、背信等刑事告訴,以及開闢諸多法律戰場。前述921 會議記錄中記載「出席股東二人」乙事,在歷審刑事判決只有臺灣高等法院9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李恆隆、賴永吉、郭明宗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郭明宗因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不得上訴而告確定,但李恆隆與賴永吉因為有涉嫌違犯其他較重的罪名,可上訴最高法院,爾後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獲判無罪。因此,造成一個詭異的局面:針對同一份「921 會議記錄」,在李恆隆與賴永吉的審判程序中並非業務登載不實的文書,但受李恆隆之託而繕打會議記錄的郭明宗,卻被認證為登載不實,有罪確定。
SOGO條款在2018 年修正前規定: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前述高等法院判決後,高等檢察署在2009 年12 月間, 即通知經濟部關於郭明宗判決確定,不待李恆隆與賴永吉已經上訴第三審及後續審判結果,經濟部隨即在2010 年2 月間,依前述條文撤銷太流公司的相關登記,回復到增資前1 千萬元的資本額登記。於是遠東集團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爭訟程序。
「偽造變造文書」 不含業務登載不實?
在行政訴訟中,各方爭執的一大焦點是,2018 年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4 項所稱「偽造、變造文書」,是否包含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之所有(廣義)犯罪(第210條至218 條,包含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抑或僅指第210 條至212 條「偽造、變造文書」(狹義)之犯罪?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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