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走2021 年,又到了展望未來的時刻,就財務會計面向,2022 年新年度即將生效之各項會計準則變動有哪些?本文將彙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新規修正,協助讀者評估相關影響,以便及早規劃因應。
2022新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金管會所認可今(2022)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與現行規定的差異,主要是針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6 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16)修正有關試產期間出售試產商品的收益認列、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修正,釐清虧損性合約不可避免成本之認定、IFRS 3「企業合併」修正對觀念架構之引述,以及2018-2020 年週期之年度改善。以下就針對前述準則進一步說明修正重點及新準則之過渡方式,以供企業及時提出處理方案。
IAS 16修正 「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之價款」
現行IAS 16 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在達到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前,將測試設備所產出的樣品出售所取得的銷售淨價款視為直接可歸屬成本,作為資產成本的減項。本次修正已刪除該項規定,於銷售樣品時,將樣品成本與銷售所收取價款之淨價款列報在損益表。舉例來說,假設企業取得設備,在試車期間為了測試設備而投入原料、人工及費用50 元並產出樣品,出售樣品取得價款58 元。修正前會將銷售樣品的淨收益列為設備成本的減項,但修正後則應該將銷售價款及樣品之成本直接列為損益。
此外,產出樣品與銷售樣品通常存在時間差異,現行條文未規定樣品成本應如何處理及衡量,新修正條文則進一步闡明,產出樣品時回歸IAS 2「存貨」衡量其成本,即樣品成本原始衡量會包含直接及間接的料工費,惟不會分攤到設備的折舊費用(因未達可使用狀態故未開始提列折舊)。過去僅針對帳上的存貨進行成本結轉,現行IAS 16 下因樣品亦需入到存貨帳中,該等項目應如何做適當的分攤將是實務上會面臨之挑戰。該項修正是採追溯調整的方式處理,但只追溯到財務報表最早表達期間開始日以後達預期運作方式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曆年制的公司為例,今年開始適用時,於去(2021)年初達到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若在前(2020)年有試產收益已經列入資產成本減項,須將差異數調整最早表達期間開始日(2021 年1 月1 日)的保留盈餘。若去年有試產收益,去年財報仍列資產成本減項,但今年編製財報就要改採新規定處理,即將差異數調整為去年的損益。
另外要提醒注意的是,前述提到的修正範圍,只限於在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項目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時生產之項目所產生的收益,若是非必要的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及相關費損,例如建地於建造開始供自用前,先作為停車場所賺得之收益,該等項目依修正前的規定即應認列為損益,本次修正條文並未對此規定作修改。
再者,實務上有些企業可能會因為初期設備產生的經濟效益尚低,因此主張設備尚在測試階段,本次修正條文也明定,所謂測試是指評估資產的技術及物理性能,是否足以使其能用於生產商品或勞務、出租予他人或管理目的(達自用的運作方式),並非考量要達到特定獲利水準的財務績效(例如達到特定的營業利率水準)。一旦技術與物理性能已評估完成,即應停止資本化並開始提列折舊。建議公司應重新檢視目前認定達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所採用的標準是否符合新修正IAS 16 的規定,若不符合,亦需要追溯調整。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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