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入:內景:清晨,曼哈頓拘留所的D區牢房】 史提夫(旁白):
有時我覺得自己好像走進了電影裡。也許我可以拍一部自己的電影。這部電影講的是我的生活。不對,不是我的生活,而是這場經歷。片名就用那位檢察官小姐罵我的字眼……禽獸。
十六歲的非裔男孩史提夫.哈蒙被囚禁在拘留所,他被指控夥同三名年輕嫌犯搶劫藥房,藥房老闆奮力抵抗而遭槍殺斃命。其中兩名嫌犯供稱,史提夫雖未參與搶劫和殺人,事後也沒和他們分贓,但是他負責先進入藥房「探路」,形同共犯。
檢察官指責史提夫等嫌犯在光天化日下洗劫藥房,並搶奪藥房老闆的槍將之擊斃的殘酷行徑令人髮指,如同不受教化的「禽獸」。
而史提夫向心碎流淚的父母表示,他只不過是正巧路過藥房。他不知道自己為何會被牽扯到這樁震驚鄰里的強盜殺人案。
沒錯,史提夫認識其中兩名嫌犯;而也有目擊者目睹他在案發時出現在藥房附近。向來「循規蹈矩」、「正直誠懇」的史提夫,到底是不是搶劫殺人共犯?
如果史提夫確實有負責「探路」,但並未入內行搶,是否該承擔如此沉重的罪責?如果史提夫是被栽贓的,又無法提出有力的反證,是否就得認罪?史提夫真的是「禽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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