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香港官方要求過去已設立的香港公司,都必須回頭重新揭露背後真正的實質控制人,以備反避稅及反洗錢之用。香港公司和BVI、薩摩亞等境外公司雖然都是海外所得免稅,但在國際間香港並不被認定為免稅天堂,特別是香港公司的透明度遠高於其他台商所熟知的第三地境外公司,只要在香港官方指定的網站上付費,就可以直接查詢到香港公司背後的股東及其他工商資料。
但鑑於名義上的股東往往不是公司真實控制人,加上國際間對反避稅、反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監管要求,今年3月1日起,香港官方正式實施修訂後的「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及「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主要目的就是透過強制揭露香港公司背後的真實受益人,來達到提高香港公司透明度,避免被國際間列入執行反洗錢和反避稅不力的地區。
根據新規定,不管台商是已成立還是新設立的香港公司,都必須紀錄公司實質受益人,並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以便未來萬一涉及避稅或洗錢行為時,執法人員可直接查閱,但這當中「香港上市公司」被豁免不須保存登記冊。
所以只要不是香港上市公司的香港公司,現在起都應開始著手準備有效的實質受益人登記冊,主要流程如下:
一、辨識重要控制人
所謂重要控制人或實質受益人,是指對香港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屬於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大多為法人股東)」,特別是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都算是對香港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重要控制人。
1、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股份
2、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表決權
3、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有權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信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上述4 個條件中的任何 1 個。
二、向重要控制人及相關人士發出通知,要求對方確認並提供需登記資訊,在重要控制人確認後7天內該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記入登記冊,且須登記的資訊包括:
1、若為個人:護照號碼、簽發國家、通訊地址、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對公司控制性質
2、若為法律實體:性質、註冊國家、註冊編號及註冊辦事處地址、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對公司控制性質
三、指定公司代表,配合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公司須指定一位居住於香港的法定代表,如果是公司人士,必須是股東、董事或員工,如果是外部人士,則必須是律師、會計師或有牌照的秘書公司,當香港官方提出要求時,公司代表必須提供登記冊給執法人員查閱。
另外要特別注意,即使香港公司確認沒有重要控制人,也一樣要備存登記冊,並在內容中註明沒有重要控制人,而且登記冊也必須存放在香港境內,公司須將存放地址告知公司註冊處,但不用主動提交登記冊,若日後重要控制人資訊有異動,公司必須在變更後7天內更新登記冊。
最後,未遵守以上規定進行備存登記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可各被處罰最高25,000港元,及另被罰款每日700港元,情節嚴重者,例如如果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訊息,一旦被定罪,更可能歸屬刑事罪行,除罰款10萬到30萬港元外,還會被監禁6個月到2年。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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