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兩天一位大學教授上媒體投書表示,參與同個計畫的研究團隊,就可以拿該研究計畫的成果報告當自己的論文,而也可以拿任何未正式出版的論文來引用,不用交代出處,說這是依據學術慣例,另外投稿到期刊之後,著作權也歸期刊所有,這是出版界的慣例。
這樣的論調其實細思極恐,因為這表示,該名撰文的教授,甚至臺灣學術界的一些學者,都欠缺法治觀念,任何所謂的慣例,都不能跟法律牴觸,學術慣例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現行學術相關法令的地方,那也是要被命令改正或被裁罰的,而不是反過來主張,譴責抄襲、要求交代出處是去脈絡化、不懂學術慣例。
首先,【著作權法】有明確定義,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且依照該法規定,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也不能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如果沒有經過任何約定,那麼還是歸屬於把著作創作出來的人,在著作人往生之後還存續50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