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宣布三大AMC參與都更及危老的鬆綁措施助陣都更危老,尤其排除銀行法第72條之2,對此金融業者解讀,該鬆綁措施受惠最多的將是本身財力有限無力參與都更危老重建的一般民眾「自辦都更」,或作為實施者的中小型建商,若依照14家金控集團旗下AMC公司的淨值倍數估算,有將近1600億的資金活水可挹注都更。
國內AMC最早的主要功能是處理不良金融債權,尤其是不動產,但之後銀行逾放比極低,使AMC近幾年陸續轉型,改以配合政策從事都更危老為主,此次金管會參酌內政部與業者的意見,決定鬆綁,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金管會此次的開放措施,也是基於該政策思維。
除了鬆綁三大措施之外,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以「一鬆一緊」來形容,金管會另外還提出六大風控措施,在興利之外也會防弊。他進而說明,透過六大風控措施,將要求金控及銀行對轉投資或同一集團的AMC,必須善盡更多的督導管理責任。
所謂的三大鬆綁措施,分別包括:1. 新增AMC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的諮詢、管理顧問服務,讓AMC無須擔任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的實施者或起造人,即可擔任委託諮詢服務提供者,協助更多都更危老案件推動。
2. 新增AMC可於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即公辦都更案中擔任「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以協助公辦都更案件的推動,而且僅限在政府公辦都更才可作協議出資業務。
3. 放寬AMC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比照銀行業規定,免與其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AMC業務承作彈性。但AMC應追蹤墊付資金的實際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墊付的費用項目或都市更新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則仍應併計前述銀行法規定的限額控管。
對於上述的三大鬆綁措施,童政彰也作出相關說明。他指出,先前已放寬銀行業的72之2的規定,將都更核准之前的三類授信可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 的上限範圍計算,包括了規畫設計費,實施者購置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其土地持份的價金,以及實施者辦理容積移轉費用等三大類費用,但AMC這三大類費用,則當時並未跟著一起排除,如今考慮法規的衡平性,讓與銀行同一集團的AMC這三大類的墊款費用也可排除在72條之2。
除此之外,以前法規限制除非AMC公司本身是起造人,才可以去參與該都更案的注資,但現在開放AMC,即使不是發起人或起造人,但只要是政府公辦都更,就可以參與注資;童政彰也說明,很多AMC公司在當實施者或起造人之後必須完成所有的流程,連同都更危老重建完成之後的新屋都要負責安排處理,認為太麻煩,希望能開放只作諮詢顧問服務即可,此次金管會修法即予放行。
在金管會放送三大興利措施之下,尤其是在資金面的鬆綁,可期待的效益有多大?金管會統計,金控與銀行轉投資的有14家AMC,依墊款金額不得超過淨值的7倍的規定;今年上半年光是AMC的墊款總金額227億,14家總淨值為260億,所以總容量是1820億,換言之,尚有接近1600億投入都更危老墊款授信業務的動能可以開發。
除此之外,上述金管會同步採取的6大風控措施,包括了:1、金控公司及銀行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2、AMC內控上應作到以下重點,包括:一、應訂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鑑價的作業程序;二、應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三、應訂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的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四、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並對各單位落實法令遵循情形辦理成效考核;五、應訂定檢舉制度,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由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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