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10日,面對桌上經過國會參眾兩院在三月底多數支持並通過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卡特總統猶豫到最後一刻,終於簽字;對這項美國歷史上罕見規範與無邦交國家關係,展現美國日後協助台灣意願的國內法,卡特在20年後終於訪問台灣時,竟在演講時大言不慚地說:台灣關係法的內容是他擬定的。
台灣關係法的內容當然不是卡特擬定,而是國會丟棄行政部門的法案版本,重新精心打造的歷史性法案;當時以卡特為首,包括國家安全顧問布里辛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與國務院亞太局多數的行政部門官員,正沈浸在與中國建交的狂喜,國會此舉勢必破壞當時的氛圍,自不樂見,甚至全力阻擋。
已經100歲、40年前擔任國會眾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深度參與台灣關係法立法過程的伍爾夫(Lester Wolff)在紐約接受本報訪問時說,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期間遭遇最大挑戰,正是國務院,「他們擔心會擾亂與中國的關係,他們企圖阻止我們,到國會聽證會上說此舉不必要,說服國會不要加入安全條款。」
卡特後來只當了一任總統,卸任多年來,對任內促成與中國建交的成就頗志得意滿,卻鮮少提及當年讓他芒刺在背的台灣關係法,除了在1999年3月30日在台北的演講和記者會上,兩度被動回應。
雖然當時卡特面對台灣聽眾,提到台灣關係法的內容多出於他的想法,與事實完全不符外,但台灣關係法讓台灣在斷交後,仍可掌握在美國的「外交財產」(如雙橡園),他倒是頗誠實地聲明保留。
依照國際法「繼承」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後,的確可以接收中華民國在美國原有的館產,但台灣關係法的設計,卻巧妙對抗了這項通則;這也是除安全條款之外,讓卡特對台灣關係法如鯁在喉,遲遲不願簽署的關鍵之一。
卡特在1978年12月15日宣布要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台關係下一步如何安排至關緊要;時任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銜命赴華府協商,直到1979年2月底返台,期間進行30多場談判,由日後擔任過外交部長的駐美大使館一等秘書程建人一路陪同。
程建人回憶說,談判期間美方主談的國務院亞太事務助理國務卿郝爾布魯克(Richard Holbrooke),面對較他年長許多的楊西崑,態度倨傲,經常談一下就離開,有時腳還放到桌子上去。
郝爾布魯克的行徑,以及卡特政府1979年一月下旬草草向國會提出的「綜合法案」(Omnibus Bill),內容對台灣安全相關條款付之闕如,反映了卡特政府不想因台灣問題影響美中建交的心態。
但卡特在美中建交一事刻意隱瞞美國國會,已讓國會非常不悅,加上台灣多年經營國會,累積不少實力;在不破壞美中關係又能確保台灣足夠安全保證的前提下,國會參、眾議院歷經多次協商討論,終於在3月底通過「台灣關係法」草案,卡特直到4月10日才簽署成為法律,並溯自同年一月一日適用。
台灣關係法確立了美國與中國建交後,在非官方關係的基礎上,與台灣維持各個層面的往來與關係;40年來,也成了規範美國如何與台灣維持關係的「定海神針」;歷屆美國政府在詮釋其「一個中國政策」時,核心內涵除了美中簽署的三項公報,絕對不能略過台灣關係法。
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安全中心」將於7日晚間舉行「台灣關係法四十周年與美台關係」研討會,總統蔡英文將透過視訊發表專題演說,紀念這攸關台灣命運的法案。
這部法律影響40年來的美中台關係發展,尤其在台海安全方面,除了提供美國對台軍售的法源,也表明美中建交是基於台灣前途以和平方式解決的期待;並強調西太平洋和平安定符合美國安全利益,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視同威脅西太平洋和平安定,將引起美國「嚴重關切」,當台灣人民安全等遭受威脅而危及美國利益,美國會採取「適當行動」。
台灣關係法並未表明美方的「適當行動」為何,但柯林頓政府在1996年台海危機時,派遣兩艘航空母艦戰鬥群到台海附近牽制中國的行動,正好實踐了這部法律「戰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的精神;如中華民國國安會秘書長李大維在其台灣關係法著作所評,這種設計可讓美國總統及國會於情境變遷時,獲得較多迂迴轉圜的決策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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