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到來,今(108)年綜合所得稅除了其中四項扣除額有較大幅度調整,可減輕繳稅負擔外,在股利所得及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及申報規定等皆有變動。其中,綜合所得稅刪除所得淨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1,000 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最高稅率降為40%;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計算申報等;而稅改針對所得及扣除額之規定亦有重大修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股利所得申報方式改變
一、 股利所得採二擇優的申報方式:
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並按獲配股利之8.5% 計算可抵減稅額, 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 萬元為限;或是選擇採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至於兩個報稅制度,選擇哪個才划算,據財政部估算,股利所得在94 萬元以下者,其股利所得不僅不用繳稅,甚至還有機會可以退稅,對中低股利所得者來說較有利。
二、 高股利所得者捐贈限額縮水:
如以企業主及高所得人士角度來看,由於公司所得稅自107 年度起調高為20%,內資股東在108 年度以後獲配80元盈餘選擇以28%稅率分開計稅,企業主在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之股利稅負最高由以往的49.68% 其整體稅負降為42.4%。
雖然大股東在股利新制之下,股利所得稅負下降, 但是,大股東於申報綜所稅時,股利所得一旦選擇分開計稅,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該股利所得並非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因此如該大股東主要所得是以股利所得為主者,將使大股東的列舉扣除捐贈金額大幅縮水。
換句話說,107 年以後納稅義務人取自臺灣公司分配之股利, 依今年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文字解釋,因為股東可以選擇將股利所得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使綜合所得淨額因股利分開計算稅額而大幅降低,將導致捐贈列舉扣除的數額大幅縮水。
提高標準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調增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扣除額金額。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提高為171,000元
申報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或列舉二擇一)的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要提醒讀者注意,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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