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本身就有不同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阻止兒童認識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無異於阻止兒童認識自己、認識世界的多樣性。
今(2022)年 3 月初,美國佛羅里達州議會通過《家長教育權利法》(HB 1557,Parental Rights in Education),規定公立學校從幼稚園至小學三年級,一律不得在課堂上教授「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至於三年級以上的課堂,亦不得以「不適合學生年齡或發展的方式」教授相關內容,否則家長可以控告學校。
此法案經所屬政黨為共和黨的佛州州長 Ron DeSantis 於 3 月 28 日簽署,預計將於今年 7 月 1 日生效施行。
「不准說同志」法案是什麼?
《家長教育權利法》在立法審議過程中,就引發了極大爭議,反對該法案的人包括民主黨的拜登政府、美國的性別人權組織等,反對者將此法案稱為「不准說同志」法案(Don't Say Gay Bill),認為此立法本身就是對 LGBT+(註)社群的攻擊與霸凌。
但共和黨的政治人物及支持該法案的人則主張,此新法是為了「支持家長」以及「保護孩童」,他們認為比起其他人,家長對於孩子的教育應該享有最主要的決定權。也因此,該法除了前述明令禁止教授「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之外,還要求學校如發現孩子在心理、情感、身體健康和福祉上有重大變化,原則上有義務通知家長。舉例而言,如一名學生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困擾而接受心理健康服務時,學校有通知該學生家長的義務。
整部法案的設計,從它的命名本身就可以看出是把「家長權」放於最優位思考的產物,然而這件事本身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是一個頗大的疑問。在對所有人開放的公立學校教育領域中,把小孩送去上學的家長確實是利害關係人之一,但利害關係人不會只有家長──受教育的主體是學生(涉及兒童受教權、兒童最佳利益),實施教育的是教師(涉及教育專業),甚至是一般人民(納稅義務人)乃至政府也都會關心,教育的內容與方式將培養出什麼樣素質的公民。
此一議題的利害關係人顯然眾多,且最終幾乎人人都會受到「教育成果」一定程度的影響,那麼,孩子的教育應該由「誰」說了算?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回到「教育的目的」來思考,因為不同的教育目的,將得出不一樣的答案。
為了「保護兒童」,可以讓兒童「無知」嗎?
如果教育的目的,旨在提供兒童(未滿 18 歲的人)客觀、有批判性、多元主義的知識;讓他們得以發展出完整、和諧的人格;有能力分辨、理解、尊重與處理民主社會中存在的差異以及各種衝突的價值觀;且有能力和不同背景、特性的人合作及相處⋯⋯,那麼,刻意讓兒童對於性傾向、性別認同「無知」,顯然不可能符合上述教育目的。
況且,兒童本身就有不同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阻止兒童認識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無異於阻止兒童認識自己、認識世界的多樣性。
再者,佛州新法在宣傳上聲稱要「保護兒童」,就此,以保護兒童為核心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四號及第十四號一般性意見,早已明確指出所謂兒童最佳利益,應考慮兒童之性傾向等不同之特點,且無論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均應確保青少年能獲得適當的性健康(包含非異性戀關係)相關資訊。
所以,家長有權讓孩子「無知」嗎?為了兒童的最佳利益著想,答案是否定的。
那麼這部聲稱要「保護兒童」、「支持家長」而通過的佛州新法,還引發哪些值得思考的問題呢?
關於《家長教育權利法》的重要討論
一、透過「假中立」的立法語言,箝制校園裡有關 LGBT+ 的討論
支持該法案的共和黨政治人物在面對歧視的指摘時,自我辯護稱:這法案並「不只」針對同性戀,而是包括所有與性(sexuality) 以及性別理論(gender theory)有關的事物都不能教。並說,這法案是為了讓父母得以確保他們將小孩送到學校以後,不會被特定的意識形態「洗腦」,因此主張對於 4 到 9 歲的兒童,這些資訊本就不應出現在課堂。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在一個仍然以異性戀和順性別為主流的社會中,LGBT+ 人群屬人口中的少數、政治上的弱勢,且往往仍背負污名和偏見,因此許多 LGBT+ 公民連出櫃都還有困難。法律明令禁止討論、禁止教導「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在實際效果上,無疑會讓異性戀/順性別作為「常模」主導、充斥於課堂內容。
這樣的結果以白話來說,就是呈現出「世界上只有一種性傾向──異性戀,世界上只有一種性別認同──順性別」,而不讓學生有機會接觸到有關 LGBT+ 的歷史、文化、法律、科學等知識,也連帶會影響、乃至剝奪 LGBT+ 學生取得自我探索乃至自我認同所必要的支持和資源。
二、議題本身並無「不適齡」的問題
美國的性別人權組織指控,基本上這個佛州新法就是要把 LGBT+ 當作「異己」,甚至是「危險的存在」,所以才會被明令列為課堂上的禁忌話題。
讓我們回到一個根本的問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對幼稚園到小學三年級的孩子來說,本質上是不合適、不能理解的議題嗎?
事實上,許多跨性別的孩子在上小學之前就對自身「被指定的性別身份」有所困惑和不安;許多同性戀的孩子長大以後回想自己第一次心動的對象,往往可以追溯到讀幼稚園時的某位同儕,因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議題及概念本身並沒有「不適齡」的問題,只有「教法」才有適齡與否的討論空間。
從而,佛州新法用「年齡」作為「不可教」的絕對標準,本身是一個完全欠缺根據的假設,而立法者卻把這樣的錯誤假設當作不言自明的道理。
至於針對小學三年級以上的學生,法條仍要求涉及性傾向、性別認同的課程內容要「適齡」才合法,然而議題本身無適齡與否的問題已如前述,至於教法是否適齡則是一個教育專業的問題,佛州新法顯然也對何謂「適齡」欠缺定義。因此這樣的立法,將很可能引發校園內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也構成對教師揮之不去的心理威脅。
三、家長到底有多大程度「權利」,可以決定子女所受的教育內容?
基本上,沒有人會否定家長對於孩子的教育有一定程度的參與決定權,不過該法明白宣稱要強化家長對於「教養以及控制他們的孩子」做決定的基本權利(reinforce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parents to make decisions regarding the upbringing and control of their children),因為支持者認為,應由家長負責決定他們的孩子接觸「什麼主題」以及「何時」接觸。
但這樣的說法,邏輯上顯然還是不通的,因為家長們根本不可能有「一致的」想法──在佛州開始討論這個法案的過程,不乏擁有多元性別孩子的家長對法案表示不同意,但他們的意見最終並不會被反應與尊重。
所謂為了由家長負責決定他們的孩子接觸「什麼主題」(性傾向、性別認同)以及「何時」接觸,所以學校乾脆「不教」──這當然是虛晃一招的話術,重點回到上述第一點的分析,效果上還是在打壓 LGBT+ 人權議題與相關知識的傳遞。
四、如果家庭與學校都不再是避風港⋯⋯
新法另要求學校通報家長的義務,也引發人們思考學校在多大程度上應該扮演支持學生的角色。
如果學校不再是兒童在家庭之外,一個可信賴的避風港與支持來源,那麼 LGBT+ 兒童面對不友善、恐同、恐跨的父母,還能去哪裡尋求協助?又究竟要如何能有尊嚴、安全、自信地長大成人?
似曾相識的台灣「愛家公投」
佛州新法被認為有重大違憲、違法爭議,在今年 3 月 31 日,美國的性別平權組織與數名學生、家長、老師已透過律師,正式向佛羅里達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佛州新法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及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正當法律程序),亦違反 1972 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訴請法院禁止佛州政府實施該法,此司法訴訟及違憲爭議後續將如何發展,有待密切觀察。
而《家長教育權利法》所引發的諸多質疑和爭議,對於經歷過 2018 年反同宗教組織發起的「愛家公投」的台灣社會來說,其實一點都不陌生。當年公投第十一案的題目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與佛州的《家長教育權利法》可說是非常類似的產物。
當年「愛家公投」主打的訴求是「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子女教育,父母決定」,說到底,其實也就是企圖用主流多數的「意見」來壓制「性少數」爭取平權,用家長權威來取代教育專業和兒童最佳利益。
教育的「內容」以及「怎麼教」,絕對是可以討論、辯論的議題,但重點在於,如果教育要做到「不丟下任何一個人」,就不可能不正視 LGBT+ 孩童的存在,以及他們的安全、尊嚴和需要。
最終人們必須面對的是:我們想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想要培養什麼樣的公民?是多元尊重、懂得接納與欣賞差異的社會和公民?還是獨尊某種宗教信仰、意見、性別框架;習於霸凌少數,多數時候則因欠缺必要的知能與批判性,所以也只能人云亦云、被偏見主導的社會和公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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