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通常都是刑期愈打愈輕,才有所謂「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說法。
以不知情為由爭取無罪
但是,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現任中信金控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及紅火案被起訴,一審被判徒刑九年,二審判九年八個月,官司卻是愈判愈重。
紅火案發生於二○○五年,當時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為併購兆豐金,由妹婿、當時中信金總經理陳俊哲私設的紅火公司,透過旗下金控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五億美元債券,其中三•九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買入一籃子結構債,實際上這些結構債券連結的標的物幾乎鎖定兆豐金。
在金管會同意中信金併購兆豐金後,紅火公司向巴克萊贖回結構債,巴克萊手中的兆豐金股票則由中信金從股市接手,紅火公司因此獲利約三○四七萬美元(約台幣十億元),其中有三億元,辜仲諒先說是給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後來改說是被陳俊哲挪用,他事先並不知情。辜仲諒因此被依證劵交易法背信罪、操縱股價和侵占等罪嫌起訴,一審被判徒刑九年。
辜仲諒和他的律師團最主要的辯護是,紅火是中信金為併購兆豐金而設立的SPV(特殊目的公司),紅火所獲利的十億元始終在中信金的掌控之中,事後也匯回母公司七億元,因此辜仲諒自然沒有背信、侵占罪嫌;唯一的問題是,辜仲諒不知陳俊哲私自挪用三億元。因此,辜仲諒和他的律師團一直主張辜仲諒無罪,同時目前仍遭通緝的陳俊哲,也曾跨海向法院以書面承認挪用三億元。
紅火案一、二審判決雖然都認為辜仲諒有罪,但主要重點卻大不相同。一審認同辜家所說,紅火是中信金所控制的公司,雖然獲利十億元,但僅被陳俊哲挪用的三億元有問題。
一年律師費不下億元
可是二審卻不認同。二審認為,在交易當時,紅火公司並非中信金控之SPV或關係人,而且紅火公司獲利「亦確實非由中信金控取得,嗣後更遭到挪用,應無從認為系爭結構債僅係形式上出售並移轉予紅火公司,原審此部分認定,論述應有未盡」,因此二審認為紅火是辜仲諒、陳俊哲私設的私人公司,並利用中信金資源從中獲利三○四七萬美元。
因此二審法官認為,「被告辜仲諒於偵查中並未就本案構成要件事實自白,亦未自動繳交前揭犯罪之『全部』所得財物,是原審辜案判決此部分論述應有未盡,被告辜仲諒應無上揭減刑規定之適用。」所以二審把一審對辜仲諒減輕的刑期都撤銷了,因此刑期馬上就高於一審。
辜仲諒的律師團,可說是當前台灣各種官司裡最大的陣仗。中信金控法務長金延壽,過去就是台北地方法院庭長,律師團一開始由台灣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玲玉、傅祖聲等人主持,後來陸續加入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宋耀明等多人,背後還有許多名律師擔任顧問,可說是集台北各大律師於一身。辜仲諒光是付律師費,一年恐怕就不下億元。
紅火案二審事前就已宣布在五月三十一日宣判,辜仲諒和他的律師團對二審結果原本信心滿滿;隨著宣判日接近,辜仲諒的親友忍不住四處打探二審法官會怎麼判,有沒有人聽到會判無罪?
怎樣也沒想到,紅火案二審法官不僅仍判辜有罪,刑期還比一審多八個月,這個結果完全出乎辜仲諒和他的律師團意料之外。但其實,事前已有些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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