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出國看到漂亮的花朵,回到台灣種相同品種的花,是否也長得同樣漂亮?答案是不一定,因為土壤、氣候、空氣、水質、栽種技術有差。
上一篇文章筆者論述台灣政府體制的問題是民選總統權力太大,導致有權無責與執政績效低落。因此,需藉由修改憲法,讓擁有最高行政權力者,能接受足夠的監督,而能制定照顧全民福祉的可持續性政策。許多政治學者、專家提出內閣制,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其是由國會席次過半之政黨的黨魁來組閣,行使行政權,而閣員(部長)由國會議員擔任;此時這些國家仍存在虛位元首,可能是原先之皇室或再選出一位總統。
內閣制的優點是傾向集體決定,因為取得執政權是所有當選國會議員的努力,可避免總統制之個人領導。而且,之前行政院之台灣高鐵財務改革案,居然被執行之立法院的國民黨團以十八:○決議退回,更是凸顯內閣的優點。在內閣制國家,由於內閣是由國會最大黨之議員組成,內閣的提案,在國會應不會被否決。
筆者並非反對內閣制,但是其與目前民選總統制差距甚大,而且存在相關下列疑慮,首先是已經全民選總統十八年,若改成民選總統只是虛位元首,全民是否可接受?其次,採內閣制則牽涉到立法委員席次的調整與分配,前幾年我們才改為單一選區,是否要修正?立法委員席次如何增加與分配?離島與人口較少的縣,立委席次如何調整?
這些議題牽涉到哪一個政黨能執政,目前二大政黨絕對會有自己的算計,很難相信結果會是什麼。如果台灣採行內閣制,則憲法要修改幅度最大;並且還要思考台灣政治環境是否適合內閣制,同時讓人民了解內閣制運作更是重點。。
另一種是採行美國式的總統制。總統選上後,個人擁有行政權,可說是贏家全拿,但其部長與重要任命案,需得到國會同意。美國政府體制的特點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而且總統之決策制定與執行較有效率,亦有受到國會的監督。但缺點是當總統所屬政黨並非國會過半政黨時,容易產生國會掣肘行政權的現象。若台灣採行美國式的總統制,則需修改憲法取消行政院長。
如果要降低改革幅度,增加對民選總統的監督力量,則是經由修改憲法恢復行政院長需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此一來增加行政院長的執政基礎,而且總統也會好好選擇行政院長人選,不會只擇定聽話之人,躲在行政院長背後執政。同時,可再思考修改憲法,將總統,行政院長的職權做區分,例如:總統為三軍統帥,對外代表國家,因此國防、外交、兩岸政策由總統負責,其餘政策由行政院長負責。
上述則是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然而,雙首長制是否適用於台灣?民選總統的權力大幅限縮,而非民選之行政院長卻擁有大部分執政權,是否能有效運作?如果民選總統又成為該黨主席,雙首長制有辦法運作?
根據上述討論,台灣政府體制的再造可說是要對憲法進行大修正,筆者認為這是影響國家的根本大計,急不得,而且不能僅由立法委員決定,深入的國是會議乃是必須的。如果未經深入、廣泛討論,寧可不要修憲,同時亦不要再輕忽人民的意志。本次憲法修正,除了增加對執政者的監督外,務必考量台灣政治環境、選民結構、未來發展方向,畢竟別的國家之政府體制僅是參考。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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