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自1998年實施至今,已有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來,稅制與社會經濟的時空背景已與過去不同,因此而有兩稅合一是否應改革探討之聲。兩稅合一對國庫的影響,財政部長張盛和曾於答覆立委質詢時表示,分配給居住者的扣抵稅額,每年扣抵高達1千億,以2011年為例,扣除因可扣抵稅額納入稅基所增加之稅收後,綜合所得稅淨損失約753億元,值此財政困難之際,認為兩稅合一亦可檢討。
為了鼓勵投資,早在兩稅合一實施前,我國稅法已有相關的租稅優惠。從1980年12月起,立法通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開始,利息、股利、儲蓄性質信託基金收益等,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可部分扣除。1989年12月所得稅法修正,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列於「特別扣除額」項下,同時也刪除企業向員工借入款之利息可扣除之規定,以改善企業的財務結構,鼓勵企業改向金融機構借款。1998年12年開始適用兩稅合一,所得稅法第17條之3亦增列規定,自1999年起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利,不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免有重複減免所得稅之情形。
實施兩稅合一的目的,除了鼓勵投資之外,也藉此消除所得重複課稅的情形,公司的盈餘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分配股利予股東,股東就其股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造成重複課稅。我國的兩稅合一採「完全設算扣抵法」,個人在收到股利之後,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可扣抵公司已繳納的所得稅,雖然所得稅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兩稅,但對於同筆所得實際僅課徵一次所得稅,因此為「兩稅合一」。兩稅合一實施至今,雖然因無重複課稅,而減少了股東的稅負負擔,但複雜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簡稱ICA帳戶),卻是公司在發放股利時的主要困擾。
稅務行政麻煩 但兼租稅公平
將公司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在分配股利予股東、提列盈餘公積、分派紅利時,連同股東可扣抵稅額一併分配,但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有稅額扣抵比率之限制,稅額扣抵比率又隨該筆所得是否加徵未分配盈餘稅(10%)、稅率(原為25%,2010年起降為17%)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上限比率,例如,已加徵或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且營所稅率為17%者,其稅額扣抵比率分別為33.87%、20.48%;2009年以前營所稅率為25%,在已加徵、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的情況下,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48.15%、33.33%,若公司分配的盈餘中,同時含有2009年以前及2010年後的盈餘,又得依比例分別計算上限。可見在ICA帳戶上的計算相當麻煩,耗去公司不少行政成本。
賦稅署署長吳自心於受訪時談到,完全設算扣抵法的確有稅務行政成本較高的問題,但卻是兩稅合一制度中,較具公平性的方法(適用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高所得者適用較高之稅率),相較於其他方法(如股利所得免稅法),較具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逢此兩稅合一的改革之聲,如何修訂對納稅人較為有利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提及,若從減輕納稅人稅務行政成本負擔的角度來看,兼顧稅收且保有鼓勵投資的功能,可考慮改採「部分股利所得免稅法」。如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個人若可就其股利所得的部分免稅時,如此公司無須編製ICA帳戶,減少許多稅務行政成本,以及因誤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被補稅加罰的風險;且部分免稅後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宜接近40%,可減少個人進行租稅規劃的誘因。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亦提及,若直接廢除兩稅合一,會使人民稅負陡然上升,並不可行。若在只修不廢,且不大幅修改的情況下,改採「部分設算扣抵法」,可能是影響較小的方式。然而部分扣抵的「部分」為多少,則須考量資本流動性所產生的問題。由於資本是可跨國流動的,資本會流向投資成本較低之處,若調整兩稅合一後,使外國人總稅負較輕,本國人的總稅負較重,則會使企業出走,或是促使本國股東在海外設立母公司再回臺投資。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3.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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