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一個常見的情況:好多多公司的大股東跟小股東簽署了一紙股東協議,約定小股東未來出售好多多股票時,必須通知大股東,好讓大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結果小股東出售股票時沒有通知大股東,導致大股東錯失盤整股權的機會,請問大股東應該要如何向小股東求償?
再試想另一個情況:情歌王子陳小小跟真好吃餅乾簽了二年的代言合約,合約期滿後,雙方沒再續約。沒想到第三年真好吃餅乾還繼續在網站上使用陳小小的名字跟照片,但是到陳小小提告的前一天深夜,真好吃餅乾偷偷地移除了陳小小照片。請問陳小小如何跟法官證明真好吃餅乾的侵權行為?
以上的情形,都可以透過公證來預防或處理。公證在商務及生活上的應用範圍,比多數人想的還要廣。
什麼是公證?
一般商業交易例如不動產買賣,買方要確定賣方是不是真的房屋所有人,必須仰賴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資訊。此時,國家的公權力發揮了確定證明的效果,避免了買賣雙方查證之困擾。地政機關、戶政機關諸如此類的政府單位代表的是一種行政公權力。而公證,則是一種司法上的公權力來進行證明的制度,即人民請求由司法院任命之公證人,針對某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以做成公證書的方式來給予證明,使得相關的法律關係或事實能夠明確化。
能夠請求公證人進行公證的客體對象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行為的做成,如簽約、授權、結婚等。另一種則是與私人權利相關的事實(即公證人常說的「私權事實之體驗」),例如房屋是否漏水、股東會開會過程、網頁是否載有特定資訊及開封保管箱等。請求人提出公證之請求後,公證人確認當事人之身分並進行公證,並在請求人支付公證費用後做成公證書。公證書之語言不一定要是中文,如果當事人提出請求,也可以請求經核定通曉英文的公證人用中英文雙語或英文製作。
公證書的特點
不論用哪一種語言製作,公證書在我國法律下被視作是一種公文書,有幾項特點:
一、公證書有實質證據力
公證書作為一種公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在訴訟上當成證據時,法院不需再審究法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就可以推定當事人的主張是真正的。換句話,公證書有拘束法院心證的效力,除非當事人有辦法推翻公證書,否則法院基本上不會做出與公證書相反的認定。以本文開始的第二個例子來說,當陳小小發現真好吃餅乾還繼續在網頁上使用陳小小的照片時,可以請公證人瀏覽真好吃餅乾的網頁後,做成公證書,證明的確在真好吃餅乾網頁上看到陳小小照片。這樣的公證書提出給法院後,即使真好吃餅乾事後已經將陳小小照片移除了,法院也會認定真好吃餅乾的確曾經繼續使用陳小小的照片。
二、公證書可以拿來當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出租房屋為例,實務上很常發生承租人在租約終止後遲遲不肯交還房屋的問題。在現有法律下,出租人要合法拿回房屋,必須先提出返還房屋之訴訟並取得勝訴,再拿著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當事人將租約拿去公證,並且由公證人在公證書上載明如果承租人未依準時交還房屋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等字樣,那麼租約終止後,出租人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先提出返還房屋之訴訟。能夠透過公證寫明「逕受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力的法律事項,除了出租的房屋或土地之交還外,還包含金錢、有價證券、代替物或特定動產的給付。在本文的第一個例子中,大小股東如果當初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將股東協議拿去公證,由公證人在公證書上載明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那麼在小股東違約後,大股東就可拿著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懲罰性違約金。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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