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任期還剩一年多,但他當了那麼久總統,卻顯然至今仍不知權力為何物,該動用總統權力時因謹小慎微而不敢用,不該動用權力時卻又因操之過急而錯用或濫用,他處理食安風暴的決策模式就是最新例證。
六年多前莫拉克風災重創台灣時,雖有人建議他依憲發布緊急命令,並立即召開國安會議因應,但他遲至災後七天才決定召開,以致引發強烈民怨。這次食安風暴發生後,他卻在一周內連開兩次國安會議,可見在他的決策判斷中,食安風暴比傷亡慘重的天然災變更為嚴重、急迫,否則,何以七天兩會?
馬總統的判斷也許是:食安風暴對民生的影響至深且大,而且民怨四起難以收拾,非得提高決策處理層級至總統府,否則不足以表現政府負責任的態度。但依憲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態度對了,方法卻必須也對才行,否則即逾越了憲政程序。
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國安會組織法,卻很難找到總統可召開國安會議處理食安風暴的法源依據;即使引用「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強作解釋,但因為長期行政執行不力而釀成之食安風暴,也與具備緊急突發性質的「變故」要件相差甚遠。
再退一步說,即使馬總統能合理化召開國安會議的決策動機,但一次足矣,何需急急如律令式的七天兩會,豈不擺明了總統府要取行政院決策權而代之?為了表現負責任的態度,結果卻破壞了憲政規範,這就是因操之過急而錯用或濫用權力。
更離譜的是,馬總統在國安會議中還下達了一項命令:由國安局偕同調查局等其他情治機關成立食安預警會報,並規畫編成專案情報及聯合應變處理中心,也由國安局負責食安情資的統整與管考;亦即,過去從未過問食安事務的國安局,從此可依國安會決議而有權介入。
馬總統這項命令之所以離譜,乃是因為國安會之地位與功能,猶如美國之國安局與中情局,其職掌乃是負責對外情報,如果哪天歐巴馬下令中情局或國安局,負責美國食安情資蒐集,可想見將受到成何體統的批評;更何況,搞國外情報的單位哪有什麼食安專業可言?馬總統讓國安局插手食安事務,不但是亂了套,也亂了體制。
也許負責國安會幕僚工作的那些官員,又會以「國安局隸屬國安會/國安局統合指揮情治機關」那套權力關係邏輯,來合理化國安局介入食安的決策;但問題是,依據國安局組織法,國安局依法掌理的事項中,有哪一項與食安情資有關?難道「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這項條文可作為法源依據?但如果此說成立,國安局的權力職掌豈不可以上天下地無所不包?
馬總統過去六年一向非常節制有關國安會議的召開,何以這次食安風暴讓他一反常態?合理研判是:其一,他急於表態負責,而行不由徑;其二,他聽信國安會幕僚建議,犯了偏聽錯誤。但不論原因為何,七天兩次召開國安會議及下令國安局介入食安事務,都有違憲政規範;而會議是他召開,命令是他下達,錯誤當然必須由他承擔。
再強調一次:政府,尤其是總統,要表現負責任的態度,雖然值得肯定,但態度對了,若方法錯了,這就是錯用或濫用權力;就像不能以目的合理化手段一樣,錯用或濫用權力都沒有藉口。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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