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的事實是,謀殺成千上萬的人比殺死一個人更容易逃避懲罰。如果我們將有一個國際法庭,必須將此改變。」這是二○一六年(第二屆)唐獎法治獎得主、將巴爾幹屠夫米洛塞維奇送上國際刑事法庭「世紀大審」的靈魂人物,路易絲.阿爾布爾(Louise Arbour)曾說的話。
我們先把眼睛投向一九八九年以降的巴爾幹半島。在前蘇聯勢力快速崩離下,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塞維奇崛起。高喊「再也不受欺壓」的口號,米氏召喚了民族主義的惡靈供其驅策,在他煽動下,激化成為「種族淨化」的一連串血腥大屠殺。
國際社會聲討米氏屠殺、發動戰爭與危害人類的暴行。而將米氏送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的重要推手,就是一九九六年擔任首席檢察官的阿爾布爾。
她的任務是為廿多萬亡魂申冤。然而,主要被告往往是一國的當權者,若無法克服逮捕、引渡的困難,國際刑庭就難以取證、追訴,遑論審判。
要完成這使命,她不只需要對正義的熱情,還需以「超越政治」的法律人角色,在國際政治現實中穿梭、摸索策略突破。
阿爾布爾成就了最困難的藝術,不但起訴了時任總統的米氏,還促成北約組織及多國協助逮捕、引渡米氏等被告,讓米氏出庭受審。在審判期間,因為米氏在牢中病故而未能做成判決。
回顧二次大戰後,包括聯合國等多邊公約組織,為防止迫害猶太人等悲劇重演,希望建立「人權高於主權」的國際刑事法體系,打破以「國家主權不容侵犯」之名的壁壘。
其一,是將重大人權罪行,列為可跨越國界「普遍管轄」的「萬國公罪」,例如: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我國也簽署並於一九五三年將之國內法化,制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其二,是在只管轄國家間案件的國際法院之外,建構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聯合國雖於一九五○年代就草擬了規約,卻礙於冷戰等因素遲未通過。冷戰終結後,聯合國設置前南斯拉夫與盧安達兩個專案國際刑庭,後來又陸續設立多個專案刑事法庭(如柬埔寨、獅子山)。二○○二年終於設置國際刑事法院來管轄危害人類罪、酷刑罪、滅絕種族罪、戰爭罪、侵略罪。
這漫長等待終能實踐,為普世法治文明開了一條道路。其中,就有阿爾布爾等先行者的貢獻。
綜觀歷史,法治改革攸關人類前路,可惜諾貝爾獎未能涵括。我敬佩唐獎創辦人尹衍樑先生的高瞻遠矚,在「永續發展」、「生技醫藥」、「漢學」以外,成立「法治」獎項,以補諾貝爾獎的不足。我記得尹先生說:「沒有法治,是無法成就永續發展等三個獎項。」他的話,正呼應二○一二年《聯合國法治宣言》:「聯合國三大支柱(和平、人權和永續發展),非法治無以為功。」
從第一屆法治獎得獎人薩克思(Albie Sachs)到阿爾布爾用生命實踐的法治內涵,充盈良知的人性光采,正是法治獎所要表彰的正義精神,也是世界和平最重要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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