殭屍企業一詞在大陸正火紅,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全球需求大減、大陸經濟趨緩,再加上股市大跌,企業利潤下降,使得產能過剩的問題被凸顯出來。例如:大陸2015年,27個大行業中,有21個產能嚴重過剩,其中又以鋼鐵、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鐵礦、有色金屬等這8大行業虧損特別嚴重(高達80%)。此外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PPI)連續45個月負成長,使得許多企業虧損經營,負債累累,又不能透過併購重組或是破產程序正常退出市場,只能在國家與銀行的支持下苟延殘喘,形成大陸嚴重的殭屍企業現象。 其實台灣也無法倖免於殭屍企業問題,特別是在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台灣出口連15個月衰退,再加上紅潮興起,使得資訊電子業產業鏈面臨極大的挑戰,特別是在光電、太陽能等企業,雖然本業不斷下滑,營收與獲利不斷減少,但又沒有辦法找到轉型升級之路,只能靠吃老本、或是向銀行週轉維持,形成台灣版的隱形殭屍企業。我們在看大陸殭屍企業問題時,不應存在看熱鬧的心情,反而應該正視台灣本土版的殭屍企業問題。
鋼鐵煤礦 8大慘業
大陸產能過剩的問題,源自於金融海嘯後大陸推出的4兆人民幣刺激方案,寬鬆的資金導致過量的投資,過度刺激導致產能急劇擴張,使得在2007年產能過剩率為0%的大陸產業,到2015年達到平均15%(鋼鐵煤礦等更高達30%以上)的驚人比率。此等快速擴充的產能若在全球經濟擴張之際,或可化解;但事與願違,大量過剩的產能卻面臨各國內外需俱疲、全球經濟面臨通縮等因素,使得產能過剩問題不但對大陸經濟持續成長產生嚴重的干擾,更形成經濟體系中的一顆惡性腫瘤,並隨著時間不斷惡化。就以鋼鐵行業為例,目前中國大陸鋼鐵年產能高達12億噸,超過全球其他國家鋼鐵產能的總和。但是2015年全年粗鋼產量只有為8.03億噸,顯示閒置產能的比率高達1/3左右,不但形成資源的浪費與無效率,更拖垮企業獲利與償債能力。
更值得注意的,就是大陸殭屍企業不僅廣泛存在於中小企業,更大規模的出現在上市公司中。根據大陸《人民日報》的報導指出,若依照連續3年本業是否賺錢作為殭屍企業的標準來判斷,目前僅大陸上市公司中,就有266家殭屍企業,其中傳統產業占了7成以上,包括197家的鋼鐵、有色金屬、造紙、紡織、船舶、石化、化工、機械、水泥與煤炭等企業。其中鋼鐵業有8家,占整體上市鋼鐵業22%,水泥業則有3家,占15%。事實上,大陸所面臨的殭屍企業已經到了不能不解決的地步。例如根據大陸金融業者的統計,大陸產能過剩產業的現金流缺口在2015年前3季已達1310億元人民幣。此等嚴重的現金缺口問題,也導致銀行開始緊縮債信,造成企業發債的減少或取消。另外根據大陸海通證券推估,包括鋼鐵、水泥與煤炭等產業2016年信用債到期量將於2016上半年達到高峰,規模達2177億人民幣,約合新台幣1兆885億,比2015年多出36%,這還不包括1年內短期債券在內,凸顯出大陸殭屍企業的驚人吸金實力。
去庫存去產能 出清殭屍企業
雖然大陸中央工作經濟會議早在2010年前就開始關注殭屍企業的問題,大陸國務院也在2013年公布相關指導意見。2015年11月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上習近平拋出「供給側改革」的口號,並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出「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5大任務,更將「去產能」列為2016年5大結構性改革任務之首,準備對經營績效不佳,全賴銀行與政府的支持勉強生存的「殭屍企業」開鍘,其中產能嚴重過剩的鋼鐵、煤炭、水泥等8大行業更成為首要目標。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則在2015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表示,對於不符合國家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以及長期虧損的產能過剩產業,要關閉產能或重組,持續虧損3年以上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將採取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出清」,處理這些殭屍企業要在2017年底達到顯著效果。在習李定調後,大陸已經開始採行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能否真的解決殭屍企業以及其可能帶來的各種問題,則仍有待觀察。
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於大陸社會福利仍差,政府擔心處置殭屍企業會導致失業,造成社會問題,於是不斷給虧損的國企輸血,但因此而付出的代價,其實遠遠超過提高社會福利的費用,因此真正挑戰其實在於,如何在就業市場不出現嚴重惡化情況下淘汰落後產能。另一方面,大陸殭屍企業大量依靠銀行信貸資金支援勉強生存,一旦這些殭屍企業重組整合或退出市場,不可避免會影響到銀行信貸資產品質的穩定性,若無法妥善處理,恐發生金融風險。
國企改革 裁撤5百萬人
為此,在殭屍企業的核心,也就是國有企業方面,大陸國資委正在研究制定工Competitive Advantage作方案,希望透過化解過剩產能、推進結構性改革,以化解殭屍企業的問題,並希望在3年內完成處置殭屍國企的任務。也因此,大陸將在2016年加快國企改革,擴大國企兼併重組,並以核電、航空、航運、軍工、鐵路等5大行業的重組為主,使得2016年成為大陸國企兼併重組改革年。另外,配合殭屍企業的處理,大陸政府計畫在未來2、3年內從殭屍企業中裁減5百萬至6百萬名員工,以限制工業產能過剩和環境污染。根據路透報導,其中僅對煤炭、鋼鐵行業進行初步統計,就涉及180萬職工的安置,其中煤炭系統將裁撤約130萬人,鋼鐵系統則將裁撤約50萬人。若真的執行,這將是近20年來大陸政府最大規模的裁員行動。為了安置失業員工,大陸已經決定設置首期規模達300億人民幣的基金,但該基金規模與龐大的失業員工相比,實屬杯水車薪,凸顯出基金的不足。
在金融方面,大陸也吸收各國經驗,積極推動初步規模為1兆元人民幣的「債轉股」措施,也就是透過成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NPL),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的關係。希望透過「債轉股」的措施,日後再透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市。但大陸國泰君安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林采宜卻直言,銀行不良資產採取債轉股的方式來處置,只不過是暫時隱匿壞帳風險,卻可能加大實體經濟過度槓桿化的風險,到最後債轉股只是自欺欺人的「報表魔術師」。
破產制度 企業更生
其實就法律角度而言,並沒有殭屍企業這個名詞,只有無力清償債務的問題企業,也就是所謂的破產(insolvency)。對於此等資不抵債而無力清償的企業,各國都有相關的重整與破產制度,以發揮市場機制,協助仍有繼續經營價值的企業更生,也讓沒有繼續經營價值的企業退場。
美國破產制度
美國現行破產法分為13章,並分別就不同的破產類型與程序加以規定。除了最常被運用的第7章清算(liquidation,相當於台灣破產法所稱之破產)與第11章重整(reorganization,相當台灣公司法所規定的重整)外,還針對地方政府(municipality)之破產(第12章),農場之破產(第12章)與個人之破產(第13章)分別加以規定,讓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可根據破產法典的不同章節申請破產,並提供不同的破產保護。為了落實破產制度,美國還特別成立專責的破產法庭(Bankruptcy Court),並由專責的破產法官來審理破產案件。
例如:若是企業根據第7章清算規定申請破產時,破產法庭將會指定一個破產財團管理人(trustee),負責追償債務、處理企業資產,並將剩餘資產分配給債權人,最後解散公司。但是運用最廣泛的,則是根據第11章重整規定申請破產。該章的目的並非將企業資產清算,而是在於拯救企業,使企業擺脫無力清償的困境,並透過停止支付債務本息與引入新的資金或計畫,讓企業能重新恢復生機,進而步出破產程序。
就美國而言,許多大公司都曾進入第11章的破產程序後,再重新出發。最好的案例就是通用汽車(GM)。該公司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虧損嚴重,由於資不抵債,再加上美國政府不願意直接對該公司進行金援紓困,被迫在2009年6月1日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第11章重整申請,當時通用汽車的資產為822.9億美金,但是負債高達1,728億美金,也使得GM破產申請成為美國歷史上第4大的破產案件,僅次於雷曼兄弟、Washington Mutual以及WorldCom。
透過第11章的重整程序,新的GM擁有8個汽車品牌,並在美國擁有34個裝配廠、5千家經銷商與6.85萬名員工,負債則從原來申請破產時的947億美金降為170億美金,更成功的在2010年重新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IPO),目前的股價約為31元、市值高達4786億美元。透過重新IPO,也讓當時支持舊GM破產的美國財政部、加拿大政府、工會等全身而退。
大陸重整破產法
大陸破產法從1986年第一部破產法頒布之日起,職工失業和就業問題就成為破產法實施的大難題,也因為職工失業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1994年起實施「政策破產」,目的也是要解決職工安置問題。雖然大陸在2006年通過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企業破產法》,並自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但在新破產法實施九年來,卻不見具體成效。
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言,其重心在於提供市場化的制度。而在所有的市場制度中,破產制度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不論是資源的市場配置,或是公平競爭與市場退出機制,都以破產制度為核心。因此有大陸學者形容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和基本法,也是治療大陸經濟產能過剩毒瘤的良方。
但是由於大陸政府政治與維穩等考慮,使得破產制度在大陸長期失靈,造成經營困難的企業難以退場,更形成殭屍企業苟延殘喘的現象。不但佔用寶貴資源、加劇產能過剩、侵害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更扭曲市場價格,限制市場力量的正常發揮。更嚴重的,就是由於無有效的破產制度,使得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也阻礙新資金的投入。
雖然殭屍企業越來越多,但是真正透過破產程序,由法院宣告破產的,卻是逐年減少,反而呈現一派平穩的現象。根據大陸司法部門的統計,企業破產案件從2007年新破產法立法前後最高峰的1年1萬件左右,降至近年來一年約2千多件。2013年更只有1,920件。
更嚴重的,就是在現行司法架構下,法院受制於地方政府與專業能力,使得債權人無法及時接管困境企業和進行重整,更凸顯大陸司法體系在處理破產案件時的問題所在。例如地方政府可以從各方面干預破產程序,包括;控制破產程序的開始(有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必須由地方政府批准法院才能受理);可組成清算組主導上市公司重整;給與上市公司巨額補貼以爭取時間重整並保護上市的殼;此外地方政府還可干預重整計劃的強制批准程序。
更有趣的,就是雖然大陸中央宣示,要採「英雄斷腕」的改革和「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清理殭屍企業,但是大陸國資委其實也與地方政府相同,對破產避之唯恐不及,反而提出「多兼併,少破產」的政策指示,使得地方政府又開始以指標形式分配清理額度。由於是以行政指令進行併購,反而可能導致新的殭屍企業出現。
在大陸行政主導一切,以及破產法制與司法實務都有不足的情況下,不只是無法有效因應殭屍企業的問題,也無法處理大陸經濟所出現的其他問題,例如剛性兌付危機、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民間借貸跑路潮、P2P倒閉、金融機構虧損、消費者個人信用薄弱等問題,凸顯大陸破產制度的不足。
L型經濟 台灣應修法
而大陸產能過剩削價競爭的結果,也影響台灣的出口。例如根據財政部2016年5月公布海關進出口統計,台灣2016年4月出口為222.5億美元,較2015年同期減少6.5%,創下連續15個月負成長的記錄,更一舉越金融海嘯以來最長衰退紀錄。但受2015年5月基期高的影響,2016年5月出口總值恐持續負成長,將再度刷新出口連黑紀錄。
在出口長期與大幅衰退的雙重影響下,許多台灣企業其實也同樣面臨產能過剩、營收減少、虧損增加的問題。甚至有些上市櫃公司因景氣與大陸削價競爭等因素,已成為隱性的殭屍企業,使得台灣本土型的殭屍企業問題隱然成形。
雖然台灣歷經亞洲金融風暴與金融海嘯的洗禮,已經發展出一些因應機制,如引入資產管理公司(AMC)處理本國銀行之不良債權(NPL),修訂公司法156條,規定公司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對價,如紓困金額超過台幣10億時,主管機關應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等。但是在重整破產方面,卻仍未有太大的改革,使得台灣破產法仍停留在1993年的時空,也就是清算模式,並未引入類似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制度,也未能引入與日本2005年新破產法修改的制度面改革(民事再生法,公司重整法等破產處理程序相關的法律修改)。更嚴重的,就是台灣的破產或重整案,往往進入法院後,就陷入漫長的司法程序,以致該公司原有的經濟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殆盡,以致於台灣能夠真正透過重整制度更生的企業屈指可數。
面對全球經濟成長形成一種L型的成長模式,為了救經濟,從美國聯儲會(FED)首先發難以來,各國政府紛紛祭出寬鬆貨幣政策以搶救經濟,在大量的資金與有限的需求相重因素影響下,各國殭屍企業充斥,「殭屍經濟學」當道。而鴻海收購夏普,更凸顯出日本殭屍企業問題在失落20年之後仍然存在。也因此殭屍企業不只限於大陸,而是存在於世界各國,台灣也不能例外。政府更應正視台灣因為紅潮崛起與台灣出口持續下滑所隱然出現的本土版殭屍企業,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如修改破產法將企業更生與企業重整制度納入,並改善司法審理實務,方能有效因應本土殭屍企業的攻擊。(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6年6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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