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百尺竿頭原於五月底宣告,自6月1日至7月20日以每股128元公開收購樂陞3.8萬張、25.7%股權,在收購時間及繳款期限各延長一次後,居然說不買了,創下臺灣股市公開收購之收購者毀約的首例,此案例真的是惡質。
針對此次公開收購,共有6.2萬張樂陞股票、約3萬投資人參與應賣,從六月初開始參與應賣後到八月底,這些投資人股票不能動;但樂陞股價在八月中旬股價就大幅下挫,在9月7日更是跌停至41元上下,造成投資人被壓著遭受大幅損失。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前後,樂陞股價先上漲、維持,後下殺,且後來放空量大増,疑似有股價炒作或內線交易之情事。
公開收購法規之漏洞
本次樂陞收購案最大的問題,是證券交易法未直接對公開收購毀約有直接的罰則;亦即投資人參與應賣股數已經超過公開收購最低數量,但是公開收購方未履約支付款項,此違約在證券交易法卻沒有直接罰則。而且,在公開收購相關辦法亦未要求公開收購人有預繳保證金或履約保證的制度。
但是,如果投資人從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一旦違約未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般股市交易違約交割有如此重的罰則,而公開收購毀約卻沒有,可見目前公開收購相關法規有不平衡與未有直接罰則,明顯有漏洞。
公開收購的法律依據
公開收購的授權是依證券交易法第43-1條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以及,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而證券交易法第43-5條規定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而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如果,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辦法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的授權: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金管會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簡稱公開收購辦法),藉以管理公開收購行為。
什麼條件下,收購股權一定要採公開收購?依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而公開收購是採核准制?答案不是!依公開收購辦法第7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因此公開收購人僅有申報義務,不需金管會核准。
公開收購的期間為何?依公開收購辦法第18條,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20日,多於50日。若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30日。因此,公開收購期間最長80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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