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對樂陞董事提出假扣押聲請後,史上頭一樁公開收購違約案再度引起國人關注。樂陞董事有沒有違反董事之義務,留待司法判斷,但可想見的是,不管司法最後怎麼認定,董事在這過程必然得花上相當的律師、顧問費。樂陞案的發展,再度引出業界討論已久的董監責任保險問題(以下稱「D&O保險」),甚至已有立委提議未來公司要上市櫃前,必須強制投保D&O保險。
D&O保險之起源
D&O保險的全名為「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 & Officer Insurance)。如果董監事面臨的訴訟風險過高,將會導致優秀人才不願意出任董監事,或即使出任也不敢積極追求公司利益,因此,D&O保險的精神是,當公司的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因執行公司業務而被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支付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因為抗辯賠償請求所需的相關成本費用。D&O保險是一種保護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個人資產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鼓勵適任人才出任公司負責人,因此,D&O保險可以說是一種積極的公司治理政策。當然,為了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也為避免破壞民事責任體系,D&O保險的承保範圍必然有所限制,通常被保險人的詐欺、不誠實、犯罪行為或不當得利等,都不在承保範圍內。
D&O保險的發展由來已久,美國1930年代即開始出現D&O的商品保單,然而這項保單一開始並未普及,反倒是在1950 年代美國先以立法推動公司補償制度。直到1960年代美國對公司法、證券法的解釋慢慢改變,董事及重要職員因為職務上行為被追究責任的機率提高後,D&O保險才逐漸在美國普及。時至今日,除了美國之外,先進國家各個主要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都已經有D&O保險。
D&O保險之內容
D&O保險的承保範圍可以細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A類保險(Side ACoverage),即當董監事或重要職員因為執行職務被指控發生錯誤行為時,保險公司將補償該董監事或重要職員之損失,而損失的定義包含賠償金額及抗辯費用(除了律師費外,甚至可能包含危機處理所必須的公關諮詢費等)。第二部分一般稱為B類保險(Side B Coverage),當董監或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被指控發生錯誤行為,致使公司需要補償董監事或重要職員時,保險公司將補償公司之損失。值得注意的是, 不論是A類保險或B類保險,公司本身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都不在承保範圍。晚近因應不斷升高的訴訟風險,D&O保險逐漸擴大內容,歐美發展出C類保險(Side C Coverage),即當公司被第三人提出證券訴訟時,保險公司將補償公司的損失。市場上的D&O保單承保範圍不一,有時單指A類或B類保險,更多時候則是兩者兼具,而是否含C類保險則非一定。
臺灣的D&O保險
國內販售D&O保單的保險公司約有十多家,在政策上,D&O保險一直為臺灣主管機關所支持。「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即建議上市櫃公司為董監事投保D&O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上市櫃公司並應將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報董事會。
然而, 國內由於過去對董監經理人的訴訟相對較少,加以D&O保險的保費不低,因此,以D&O保險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來說,覆蓋率並不突出。截至去(2016)年3月,上市櫃公司投保D&O保險的比率僅約66% ~69%,而這個數字還沒有考慮到投保範圍是否足夠的問題。目前經濟部公布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第193-2條已經進一步規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而適用此條文的對象包含所有的公司,不僅限公開發行公司。未來公司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後,上市櫃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投保D&O保險的比率是否有所提高,值得觀察。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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