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1日 星期日

王健壯/誰敢向NCC開第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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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0/06/01 第195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王健壯/誰敢向NCC開第一槍?
王健壯聯合報

NCC委員又要換人了,但十四年來不管怎麼換人,這個獨立機關至今仍以管制為能事,連媒體的家務事也管得不亦樂乎,簡直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

NCC應該扮演的角色只有兩種:一是通傳產業的推動者,另一是通傳秩序的維護者。但NCC卻不務正業,始終以媒體管理者,甚至控制者自居,管制媒體內容已屬越權,管制媒體內部事務,當然更是恣意濫權。

TVBS自去年七月換董事長後,NCC至今仍未核准這項變更案,每次開會決議都是續行審議,而且每開一次會對T台的要求就多加碼一項,先是要求新任董事長到會說明,說明為什麼下架AIT主席莫健專訪影片,以及為什麼常到新聞部走動;接著又要求副董事長到會說明,為什麼擁有三成股權卻沒有發言權與經營權;再接著又要求T台說明,為什麼遲未召開董事會,以及為什麼董事長要兼任總經理;最近一次開會,又要求T台要制定編輯室公約,以及聘任一位有新聞專業的外部董事。

NCC對T台的要求和質問這麼多,但有哪項跟董事長變更案有相關性?NCC發言人說「這是委員持續討論形成的共識」,但委員共識可以高過國家的法律嗎?NCC的法定職權中,有哪一項授權NCC可以對電視台的家務事指指點點,甚至作為核准董事長變更案的裁決依據?

以編輯室公約為例。公約是媒體產業民主的一種實踐,保障的是媒體免於資方干預的「內部新聞自由」,但公約是否應該制定,屬於媒體內部勞資雙方的自律事務,既屬自律,又何勞政府他律?更重要的是,台灣有哪一項法律規定媒體必須制定編輯室公約?NCC把媒體的自律事務當成他律事項,媒體的道德義務變成法律義務,這是認知錯誤,也是違法行政。

再以聘任有新聞專業的外部董事為例。媒體要找什麼人當董事,屬於公司治理事務,即使找來的人都是阿貓阿狗,祇要這些人未受法律禁制,哪輪到政府說三道四?況且,NCC叫這家電視台設立獨立審查人,卻又叫那家電視台設立外部董事,到底標準是什麼?對其他電視台,NCC是否也一體要求?更重要的是,NCC委員中又有幾人具備足夠的新聞專業與實務經驗?憑什麼對媒體要找什麼人當董事下指導棋?

至於NCC要求中天電視新任董事長與經理人「到會陳述意見」,更屬官僚惡習。NCC發言人說這項要求是延續慣例,但慣例有法律依據嗎?經濟部有要求哪家公司行號的新任董事長與經理人,到部陳述意見嗎?媒體董事長應命到會報告,猶如接受NCC委員面試,NCC儼然是太上董事會,全世界有哪個國家如此?更重要的是,慣例若是惡習,就應立刻革之除之,連大法官都可以推翻釋憲前例,NCC有何不可?

NCC如果不改掉根深柢固的管制心態,持續插手媒體內部事務,就代表NCC一直在侵犯媒體的新聞自由。但矛盾的是,NCC一方面要求媒體制定保障內部自由的編輯室公約,另一方面自己卻又不斷以各種方式侵犯媒體的外部自由,讓人不禁懷疑:NCC委員是否瞭解press freedom與journalistic freedom究竟有何異同?

蔡英文期待NCC轉型成數位發展部會,但即使改了名字,如果心態不改、惡習不除,NCC仍然是個現代版的警總與新聞局,電視台就應該聯合公開抗之拒之;但有哪家電視台敢站出來開這第一槍?(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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