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5月公布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辦法草案,每年開發容量提高至1.5 GW(10億瓦),容量分配以單一開發商或專案每次獲配500MW(百萬瓦)為上限。
但有離岸風電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大型風機發展趨勢,政府不應將開發上限綁在500MW、600MW等小規模風場。
原去年底應公布的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辦法草案,今年5月中旬發布。能源局因應未來國內綠電及國產化需求,原訂2026至2035年開發總容量從十年10GW提升到15GW,相當每年可分配到1.5GW開發容量。
據草案,能源局針對容量分配訂出上限,單一風場與同一開發商容量分配500MW,但也保留彈性,指出經濟部可依據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國內產業量能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等條件,增加100MW分配容量,開發上限最高可達600MW。
但熟悉離岸風電開發的業內人士認為,就算是600MW的開發容量仍然不足,認為台灣離岸風電發展雖引領亞太地區,但要持續保持領先,應參考國際大容量風場趨勢。
業內人士指出,主力風機在2025年後將由現階段8MW至9MW轉成14MW至15MW,大幅提升容量成本效率,若以充分利用安裝能量為前提,大容量風機也會驅動大容量風場建置;預期全球2022年後的離岸風場建置,將朝向較大規模方向發展。
要開發規大規模風場,開發商勢必將需要利用採購、施工及營運規劃上的規模經濟來有效地降低離岸風電開發、建造及運維的成本,也可以藉此降低台灣再生能源價格,並進一步照顧並滿足RE100、減少碳足跡等目標的高科技出口產業。
以風機安裝船為例,單一風機安裝船可於一個安裝季節內安裝遠超過500MW容量的風機,若一年有三到四個規模較小的風場計畫,變成需要三至四艘艘風機安裝船完成,但若一年只有一至二個較大規模風場,則僅要一至二艘,成本相差甚大。
而較大規模風場無論在調度施工船隻,亦或是行政流程上,都能使台灣離岸風場的建置更有效率。同樣的例子也適用於其他資源,如大型工作船、專業人員團隊等;相反地,小規模風場將因為無法將相關資源利用效率極大化,導致成本相對提高。
面部分廠商認為台灣港口無法負荷大開發容量,業界人士反駁,政府近年投入離岸風電基礎設施就是以每年設置1.5GW離岸風電去規劃,不會有因單一風場容量較大而出現基礎建設不足的問題;若當年度出現較多的開發專案數目,反而可能造成基礎建設資源上的不足與排擠。
此外,假如一年有三至四個規模較小專案,將會需要三至四個可獨立運作的施工碼頭及後線土地,但若是一至二個較大規模專案,則僅須一至二個施工碼頭及較大後線土地,反而需要的基礎建設相對較少。
最後,一年若有數個專案同時進行,任一專案延遲都可能造成後續專案在基礎建設使用上的排擠效應,相較之下,一年若只有一兩個較大專案執行,專案延遲的情況下,後續專案仍較有後備基礎建設挪用的空間,對整體政策目標達標的衝擊也會小很多。
因此,業內人士認為,具有一定經濟規模的大型風場有助於推動產業在地化發展,若單一風場開發規模較小,意味著得標風場數量增加,而因為每家開發商的需求不同,每一風場均有其獨特性及差異性,這些原因將導致台灣剛茁壯的供應鏈勢必須投入更多成本才能滿足各風場需求,對於扶植台灣離岸風電在地供應鏈發展恐無幫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