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歷經多年的協商溝通及討論,IASB於2014年5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新準則規範相較現行IAS 18及IAS 11,無論於觀念架構、收入認列時點與金額各方面皆有不同,新準則發布至今,IASB持續接獲全球各界反應實務應用所面臨的難題,若干產業因須大幅修改資訊系統而提出延後生效日,俾能妥為因應的需求。
IASB與FASB遂於2014年6月3日成立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TRG)討論實務應用時所產生的問題,今(2015)年7月則表決通過將生效日延至2018年1月1日。全球在生效日尚早的此時已如火如荼的評估適用新準則可能造成的影響,國內金管會更是於數月前要求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最遲於今年9月前,應申報就2014年財務報表試算採用IFRS 15對營業收入或2014年底保留盈餘等項目是否有重大影響,及相關影響數。
收入認列的五個步驟
現行準則規範下,不同交易可能適用不同的收入準則,導致特殊交易類型於判斷應適用哪一號準則時,實務上可能造成分歧。
步驟1:辨認客戶合約
新準則訂有符合客戶合約的必要條件,同時也強調辨認「客戶」的重要。例如,簽約對象若不是為了取得企業正常活動之產出,而是為了合作開發新產品,則彼此可能為合作夥伴而非客戶關係,此類共同合作協議可能並非新準則討論的範圍。此外,辨認合約的客戶對象是誰,也可能會影響步驟2辨認履約義務的範圍。
步驟2:辨認履約義務
確認合約對象、雙方權利義務後,辨認履約義務如同企業應確認合約賦予企業哪些任務。現行僅規定交易須拆分可單獨辨認的組成部分以反映交易實質,並未說明應如何拆分。新準則以「可區分」作為拆分履約義務的條件,經常單獨銷售是符合其中一項「可區分」條件常見的情況,另一項條件則是判斷合約中是否能與其他的承諾單獨辨認,若企業依合約提供重大整合服務、提供客製化服務或合約約定的商品或勞務彼此高度相互關聯,則該等商品或勞務很有可能無法單獨辨認,而需整體視為一項履約義務。例如,軟體商與客戶約定銷售軟體並協助安裝,倘若安裝過程提供客製化服務將軟體嵌入客戶的電腦作業系統,則軟體授權與安裝服務可能無法單獨辨認,而整體視為一項「客製化安裝軟體」履約義務。
此步驟對多數企業來說極具挑戰,包含生技業、軟體業常見的授權與後續製造或服務合約、汽車業銷售與後續服務合約、電信業硬體設備與通訊服務合約,在面對新準則規定時要如何判斷是否提供重大整合服務?是否提供重大客製化服務?承諾的商品或勞務彼此是否高度相互關聯?將會是評估新準則影響的重頭戲。
步驟3: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企業能認列收入的金額。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量應納入之變動對價、是否有重大財務組成部分、是否有非現金對價或是否需付款給客戶(例如產品上架費)。新準則對變動對價是否納入交易價格訂有限制,若將變動對價納入交易價格高度很有可能不會使累積認列之收入發生重大迴轉,則該部分變動對價應計入交易價格。例如,資產管理公司依照合約期間內市場報酬收取之績效獎勵金,現行實務上可能依預估之市場報酬逐期將激勵獎金認列收入。反觀新準則規定,市場波動並非企業所能控制,預估之市場報酬可能不具參考價值,加上合約期間內可能變動的幅度過大,致使績效獎金不宜納入交易價格逐期認列收入,倘若資產管理公司已逐期依績效給付獎勵金給員工,將使收入與費用認列時點不一致。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5.9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