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內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成立組織來說,近來主管機關推動「有限合夥法」與「閉鎖性公司」二項新組織之修法草案,值得關注。「有限合夥法」草案已於今(2015)年2月13日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目前完成一讀,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至於「閉鎖性公司」於近期行政院政策主導之下,已由經濟部召集專家學者積極研議修正現行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規範之可行性,目前行政院已審查通過,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未來閉鎖性公司很有可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種新組織型態。
創業家開業當老闆,擇定組織經營型態十分重要,選擇公司設立登記抑或商業登記,將關乎日後發展。目前我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為具有法人格之「公司」;以及不具法人格之「獨資與合夥」。現行公司法明訂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類型,須經申請設立登記。而以獨資(例如:商號及商行等)及合夥(民法上的契約關係)方式經營之營利事業,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請商業登記。不同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其應遵循之法令規範及權利義務不同,未來的發展性亦不同,這是創業家與其團隊對於未來營運重要的一個抉擇點。
目前企業經營者偏好的組織型態,依經濟部最新統計截至2015年2月底,國內公司登記現有總家數為640,286家,主要為有限公司有477,855家、股份有限公司有157,629家,占了公司總數99%以上;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僅有22家及11家,相形之下屈指可數,原因在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股東得負無限責任之特性,顯然不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之「有限責任」來得受青睞。
只是現今的商業環境千變萬化,催生各種類型的新創(新興)事業的崛起,例如炙手可熱的文化創意產業等;然而,新創事業多半屬年輕的中小企業,規模尚小且缺乏豐沛的資源及資金。如依現行公司組織的主流申請設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的架構下,可能加諸新創事業不少經營管理上的枷鎖,反而不利其創新動能的發展。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自然期待在草創初期的組織成立上,擁有相對的契約自由與公司自治的空間,放寬現行法規要求的需求聲音不斷,「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二個新組織型態的提案,於是應運而生。惟現行兩項草案仍處立法階段,外界對於草案內容有表贊成亦存有質疑,未來能否順利立法通過,滿足中小企業、新創事業內心的期望,製造另一個創業的契機?
有限合夥法,脫離公司法大法框架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LP)組織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均有立法例,事實上,我國約於十年前在當時的經建會主導下曾建議立法,歷經多方的討論,但最終沒有立法通過。事過境遷之後,直至近二年才又捲土重來通過目前新版本的法案,希藉由強化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給予企業經營者更多元的組織型態及經營的彈性。
有限與無限責任的契約組合
新版的有限合夥法草案,將有限合夥定義為,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需由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者暨對外負責人,而有限合夥人原則上僅是單純出資者,並不參與經營,對外也沒有代表權。特別的是,也開放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但公司如為普通合夥人,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合夥人將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或也得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有限合夥之運作多是由合夥人以契約自由約定其適宜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有限合夥契約的效力就好比公司章程。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5.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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