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營業稅法修正 留意行為罰倍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日前通過修正,修正重點有三項:(1)將電子發票納入統一發票的法定形式,並且明定營業人應將相關資訊上傳至財政部的平臺;(2)罰鍰計算單位由「元」改為「新臺幣元」,並且刪除帳簿未送稅局驗印的處罰;(3)修正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的裁罰倍數,由1至10倍改為5倍以下,並且增訂裁罰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母法增訂電子發票法源 公用事業也開發票
營業稅法第32條條文,原本僅規定統一發票的來源,可由政府印製發售,或由營業人自行印製。電子發票通行至今已經相當普遍,因此,此次修正條文新增了統一發票可用電子、網路開立及傳送,以及電子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料必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服務整合平臺。
另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亦在日前進行修正,刪除公用事業免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信費均會開立電子發票。因此,個人未來繳納公用事業費用,亦可以電子發票兌獎。公用事業會在統一發票中獎時主動通知,並寄發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用戶;用戶亦可自行至超商的Kiosk(多媒體服務亭,例如i-bon, FamiPort, Life-ET)以當期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的載具編號輸入並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便領取獎金。
而營業人以公用事業費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時,可以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所列載具流水號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報扣抵。須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費等,也僅須於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上載明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即可。
不過實務上,公用事業費用若「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並非同一人,例如登記用戶為房東,實際用戶為承租人。如果登記用戶尚未更正為實際用戶,今(105)年1月起申報公用事業費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時,將有哪些疑義?
賦稅署日前發布新聞稿指出,營業人用戶如果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登載正確的買受人,在今年12月底前,為五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改正的緩衝期。在緩衝期結束前,電子發票登載的買受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仍可以做為進項稅額憑證,但從106年1月起,若仍不符就無法扣抵稅額。如此也將杜絕實務上可能發生同一筆公用事業費用憑證,由承租人營業人扣抵稅額後,又被出租人個人兌獎的可能。
營業稅金額計算單位已修正,印花稅金額計算單位則誤解誤徵
在我國稅法條文中,金額計算單位有兩種,一是現行流通的「新臺幣元」,另一則是民國初年流通的「銀元」。除非條文中寫明為新臺幣元,或是於法條總則規定以新臺幣為單位(例如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其餘「元」均屬銀元概念,須乘以3倍後,才為新臺幣元。在此次營業稅法修正後,僅剩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3項的計算單位仍以「元」為單位...<全文未完>
第二篇
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發布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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