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黨產會依據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影響權力分立平等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解釋前,暫停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證實,「本件是合議庭自認可能違憲,於是聲請釋憲。」司法院證實已收到合議庭的釋憲聲請書,預計下周二與年改釋憲案同時分案。
許瑞助表示,如果原告聲請釋憲,不必然停止訴訟,但若合議庭自己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憲法爭議,必然停止訴訟。
合議庭聲請釋憲主要理由認為,依黨產條例,黨產會有調查權,是否可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此外,解決人民財產上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希望大法官釋明。
俗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違憲爭議不斷,去年監察院先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曾以監院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另一起黨產會官司暫停訴訟,因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釋憲聲請人是監察院不適格,廢棄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新出爐的裁定,是國民黨、欣裕台、中投公司,共同提告要求撤銷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合議庭指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及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停訟,可抗告。
從監院到法官陸續都對黨產會手段提出質疑,恐再引爆政治效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解釋時,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義務。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應先行聲請釋憲,以求解決,各級法院可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合議庭認為,欣裕台、中投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使用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法條有違憲疑義,「這是先決問題」,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依法先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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