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預防 協助 復職 幫員工走出藍色憂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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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見」的爭議 關鍵字 行銷與侵權一線之隔
2013/06/26 第144期 訂閱/退訂看歷史報份能力雜誌網站直接訂閱 
預防 協助 復職 幫員工走出藍色憂谷
范淑婷
某週刊與1111 人力銀行在2012 年7 月所進行網路民調「你憂鬱嗎?職場憂鬱傾向大調查」的結果指出,有超過兩成的上班族表現出明顯的憂鬱傾向。另一項統計則顯示,台灣正有6%到10%的人飽受憂鬱症的折磨,專家甚至估計,每6 人就有1 人有憂鬱症。台灣的統計還發現,女性在20 ∼ 29歲、40 ∼ 49 兩個年齡層,男性則在30 ∼ 59歲的發病機率稍高。

從上述的數據來看,每位職場工作者都會有與憂鬱症的同事共事、相處合作的機會。近年來,由於政府及民間機構大力推動心理衛教工作,讓民眾逐步了解憂鬱症,連帶引起國人開始注意自己的身心健康,提升心理健康的自我覺察能力;在此一趨勢下,企業主與員工逐漸重視憂鬱症引發的問題與解決方案:其一是在職場上該如何與憂鬱症者共事與溝通;其二是企業主要提供什麼的協助來幫忙罹患憂鬱症的員工。針對上述問題,我們提供以下建議參考。

支持 反應 協助就醫 替同事趕跑憂鬱

以在職場上如何與憂鬱症者共事與溝通的議題來談,首先應讓每個人對於憂鬱症的症狀有所了解,才能知道其可能出現的行為問題,並進而探討該如何與之共事合作。

憂鬱症主要會出現以下9 大症狀,只要病人長期出現5 項以上的症狀,就有可能罹患憂鬱症:

1. 憂鬱的情緒。

2. 罪惡感。

3. 自殺念頭。

4. 睡眠障礙。

5. 活動量減少。

6. 不明疾病症狀。

7. 胃口食慾減退。

8. 妄想。

9. 性欲減退。

故依據上述的症狀,憂鬱症者在職場可能會有的外顯工作行為包含:出現憂鬱情緒、精神不佳、活動力降低,甚至是有妄想、不想活等相關行為,因而讓周邊的同事察覺其異狀。目前在職場上,常見與憂鬱症者合作共事的問題,包含:不知道該如何鼓勵其就醫、不知道患者出現上述行為該如何協助。

針對上述的問題,可以運用以下的技巧加以協助處理:

1. 察覺異樣,委婉轉告同事的家人協助就醫:

當我們長時間察覺某同事可能出現疑似憂鬱症的症狀,可以關心的立場回饋給同事關於我們所觀察的具體行為症狀,並建議其應至身心科或精神科就醫,以評估是否確實罹患憂鬱症。有時同事會拒絕我們的關心與建議。或許可與同事的家人聯絡,並轉述我們在上班期間所觀察到的情形讓同事的家人明白,建議及鼓勵同事的家人協助就醫。

2. 以傾聽代替強勢建議,提供職場社會支持:

如果憂鬱症的同事願意與你分享他的情緒與感受,建議可以每天花部分時間與該同事溝通,但不要花太多時間,以免影響自身的工作;在溝通時請以傾聽代替強勢的建議,因為此時同事需要的是支持與陪伴,而不是更多的建議。

3. 向上級主管或是人資/廠護單位反應:

當你察覺周邊同事出現憂鬱症狀時,可以向上級主管或是人資/廠護單位反應,目的是透過公司的資源介入,協助該同事處理此一心理健康問題,也避免讓你承擔過多的心理負擔與責任。

3 面向 職場憂鬱不蔓延

而在企業端方面,可以藉由提供員工協助來幫助職場上憂鬱症的員工。多數在談員工協助議題時,可能討論的會是有關如何協助憂鬱症個案的員工,但在實務經驗上,本文建議應該要從預防面、協助面及復職面等來探討。

1. 預防面:從落實及健全職場心理衛教工作做起,促進員工的心理健康力

多數企業在推動職場心理健康時,不外乎是辦理職場心理健康講座,並且採取自由報名的方式來讓員工參與,此一辦理方式,只能強化公司少數人的心理健康,卻無法擴及公司所有的主管及同事。建議應將職場心理衛教納入公司正式的教育訓練計畫,讓所有的主管及同事可以受到相關的心理衛教訓練,強化自我情緒/壓力察覺能力,增加自我處理情緒及壓力的知能;除此之外,企業也應該全面檢視可能導致員工身心壓力的職場工作環境,營造友善的職場,以減少職場壓力源,減低同仁可能暴露於高壓力職場工作環境的風險。

2. 協助面:從提供合適的員工協助服務方案及計畫開始,協助同仁有效解決影響工作表現的問題

職場憂鬱症同仁的問題,不僅是其個人問題,更因為其症狀可能引起的工作行為問題,而變成企業需要協助員工個人處理的議題。由於國內企業開始重視員工心理健康,亦有部分公司提供員工心理諮商服務或員工協助方案(EAP),以協助同仁有效解決影響工作表現的問題。當主管/同事/人資/廠護發現同仁有憂鬱症的行為症狀時,可以鼓勵同仁運用員工心理諮商服務或員工協助方案(EAP) 協助其解決問題,但必須注意在協助處理此一議題時,避免任何的工作歧視,以免徒生無謂的勞資爭議。最好在討論該如何協助憂鬱症同仁時,可以邀請EAP 專家一起與會,就同仁的工作表現行為、公司的管理制度(含休假政策)、同仁的個人情況(含家庭支持系統)、員工協助程序及資源轉介等面向,進行討論,以設計符合該員工情況的協助計畫,幫助員工順利回復應有的工作行為。

3. 復職面:從營造友善無歧視的工作環境開始,幫助同仁重新適應

如果員工因憂鬱症情況,而選擇長時間休假休養時。在其休假期間,除員工協助方案(EAP) 應持續提供服務給該同仁之外,也必須在該同仁要回公司上班時,提供必要的復職協助。復職協助的內容包含:協助同仁因應可能面臨的同事相處議題、工作能力勝任的問題等,讓該同仁有好的心理準備以返回工作現場;另外也需協助企業打造無歧視的友善工作職場,讓職場的同事/主管知道與該名同仁合作共事的技巧與方式,讓該工作團隊能再次順利運作。

全球化帶來商機但也造成勞動市場的劇烈改變,如組織縮編、工作負荷增加等,故而讓職場的員工承受越來越大的心理壓力,也越來越憂鬱,所帶來的影響就是將會有更多人受到心理健康疾病的威脅,並引發更多的職場員工管理問題,甚至導致可觀的經濟損失。因此,職場可透過一系列的職場心理健康政策、行動改善方案的規劃與實施,教育同仁自我壓力察覺與管理的知能,以及訓練主管協助員工減壓的技巧,輔以提供保密的員工協助方案(EAP),以提升職場員工的心理健康力。(本文作者為鉅微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3年6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被看見」的爭議 關鍵字 行銷與侵權一線之隔
馮震宇
在台菲就廣大興28 號爭議不休之際,戰火也由實體世界擴展到虛擬世界。由於台灣相關機關的表現讓人著急,因此有網友為了不至於讓台灣在這場國際宣傳戰中屈居下風,乃自費向Yahoo! 菲律賓購買關鍵字廣告為台灣發聲。只要到Yahoo! 奇摩的菲律賓首頁,輸入關鍵字「台灣」,第一個連結標題,就可以連到網友自製的英文版台菲衝突事件真相,藉此破除菲國官方的不實言論,也讓關鍵字廣告亦在台菲爭議中插上一腳。網友的創意,突顯出在目前的網路世界中,由於消費者習慣的改變與行銷手法不斷地推陳出新,必須採用新的行銷技術與廣告手法,以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曝光率。而關鍵字廣告就是一個小兵立大功的商業模式。由於關鍵字廣告可讓廣告主自行上稿、只要花費少許就能增加自己的曝光度,也因此讓關鍵字廣告鋪天蓋地而來,不論是Google、Yahoo!、微軟、百度都提供此等服務,也造就Google 天價市值與股價,更讓許多中小型企業也能藉關鍵字廣告在網路世界冒出頭來。

關鍵字的廣泛使用,雖可以在商業、政治與國際間發揮一定的影響力,卻也不可避免的導致科技與法律的衝突。例如:Google就因此而在美國、歐洲、甚至台灣被告侵害商標。為解決關鍵字廣告的侵權問題,各國法院也絞盡腦汁分析事實與法規,並提出各自的見解。但主要的關鍵仍在於關鍵字廣告是否是商標的使用,以及是否會構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雖然多數案例並不認為關鍵字廣告符合這兩項要件,因此構成侵權的案例較少,也突顯商標權人在此關鍵字時代應如何自保,就是一個重要的挑戰。

關鍵字踩線 遊走侵權邊緣

但是這種蓬勃發展的關鍵字廣告也引發了諸多的法律問題,最主要的就是若搜尋引擎業者所提供競價拍賣的關鍵字是其他人的商標時,購買該關鍵字的業者與提供此關鍵字服務的搜尋服務業者是否會因此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是否會有違反公平法,構成不公平競爭的法律責任?

此種情形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搜尋服務業者將業者A 的競爭對手B 之商標作為關鍵字提供拍賣,若A 競標該關鍵字成功,則一旦消費者輸入B 的商標,則A 的網路連結排序就會排在B 之前,由於消費者通常只會去點選最先出現的幾個搜尋結果連結,A 就可以透過關鍵字廣告而將消費者導引到其網站,而出現攔截的效果。

其實為了避免商標侵權的法律爭議,Google 過去禁止廣告主購買特定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但2004 年Google 修改了這項政策,允許廣告主購買特定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而在2009 年,Google 又再次修改關鍵字廣告政策,允許第3 人於符合下列3 種情形下,亦可購買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1. 轉售合法並印有商標名稱的產品;2. 販賣和商標相符合的零件、替換零件,以及相容產品;3. 提供和商標名稱相符的商品或服務的資訊,且此種資訊不具有競爭性。這項廣告政策的變更,也開啟了關鍵字廣告訴訟的閘門。

雖然Google 仍有相當的限制規範,但是由於Google 將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讓大家競標,也就無法避免攔截問題的發生與可能導致的商標淡化問題。也因為如此,Google屢屢成為商標權人的眼中釘,更成為商標權人圍剿目標,在世界各國都紛紛被告,甚至連台灣也不例外。由於關鍵字廣告觸動商標權人敏感的神經,因此商標權人往往不只告Google,還告購買關鍵字廣告的購買人,而在台灣,甚至還一併向公平會舉發,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維護其商標權。

不過各國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都採類似的判斷原則,也就是1. 廣告主購買關鍵字廣告或2. 搜尋服務者提供關鍵字廣告若要構成侵權,必須符合下列兩個要件:「構成商標之使用」 (use in commerce),以及「該使用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

1. 提供關鍵字廣告的搜尋服務提供者是否侵害商標權?

由於關鍵字廣告的爭議核心,在於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標權人的商標作為關鍵字讓其競爭對手標購,因此許多商標權人乃紛紛對Google 提出侵權訴訟。

例如:在Rescuecom 案中,原告競爭對手向Google 購買Rescuecom 商標作為關鍵字,Rescuecom 指控Google 販售其商標作為關鍵字,不但造成對消費者的欺罔,還將檢索該公司的消費者導引到其競爭對手網站,侵害其商標權。聯邦第2 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雖然Google 主張其搜尋結果僅將商標置於電腦顯示的目錄排序之中,並非商標之使用,但Google 推薦、且以競價方式將競爭者的商標以關鍵字方式販售的行為,即構成於商業上使用,讓Google 吃到首場的敗仗。

另一件受到矚目的案子,則是販售語言學習書籍與軟體的Rosetta Stone 公司控告Google 案。該公司指控Google 關鍵字廣告乃係幫助第3 人去誤導消費者及不當使用Rosetta Stone 商標。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認為Google 提供的連結,使消費者無法區分哪一個連結係Rosetta Stone 的授權經銷商,有實際混淆之虞,此外Google 在接獲通知後仍持續販賣侵權仿冒業者的連結,對RosettaStone 的商標構成淡化,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地方法院更審。

在面臨可能翻盤的風險考慮下,Google在2012 年底突然宣布與Roseta Stone 和解,透過和解策略將不利於Google 的判決徹底終結,也使得Google 得以避免一旦敗訴後所可能面臨的大量訴訟。目前Google 在美國只剩下CYBERsitter 與Home Décor Center 兩件案件未決。

同樣的,商標權人也在歐洲針對關鍵字廣告提起訴訟,而其中最有名的案子則是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與Google 案。在該案中,法國時尚精品LVMH之子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控告Google透過關鍵字廣告行銷服務,將LV 商標販售給第3 人及競爭對手,侵害其商標權。雖然法國法院認為Google 構成侵權,但歐盟法院認為Google 僅提供關鍵字行銷廣告服務軟體,使廣告主自行付費使用關鍵字,故法院認為其不屬於歐洲商標指令中的商標「使用」行為,但關鍵字廣告的確造成商標的混淆誤認,故若Google 在技術上具有被動的性質,且對其所儲存之資訊不知悉或無法控制時,方可免責。

2. 購買商標作為關鍵字的廣告主是否侵權?

雖然許多商標權人去告Google,但是由於Google 家大業大,資源豐富,商標權人並不一定能告贏,因此許多商標權人從策略的觀點,選擇去告購買商標關鍵字的競爭對手,在美國近年來就已經出現許多案件。

在蒂芬妮(Tiffany) 與線上拍賣及購物網站eBay 案中,全球知名的珠寶商Tiffany 控告全球網路拍賣霸主eBay 於其經營之拍賣網站中使用Tiffany 公司之商標,且向Google 和Yahoo! 購買贊助連結之關鍵字廣告,侵害其商標。不過不論是地方法院或是第2 巡迴上訴法院都認為,eBay 於拍賣網站中使用Tiffany之商標或是購買關鍵字廣告的目的,都在於描述Tiffany 珠寶與銷售情形,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例外,也就是使用他人商標僅係為了形容商標權人之商品或服務,並非真正的作為商標使用(例如:手機業者在廣告看板上打出宏達電(HTC)、諾基亞(Nokia)、三星(Samsung)、樂金(LG) 等手機品牌商標),故不構成侵害。

同樣的, 在歐盟巴黎萊雅(L'Oreal) 與eBay 案中,L'Oreal 亦指控eBay Europe 透過購買關鍵字廣告來增加eBay 網站的到訪率,故eBay Europe 應對網站上或第3 方搜索引擎的贊助商鏈接負主要責任。歐洲法院則認為,雖然根據歐盟商標整合指令規定,商標權人有權防止網路業者透過搜尋網站以關鍵字廣告銷售商標權商標,但由於eBay Europe 並未於銷售侵權商品時發揮積極作用,亦未在明知不法的情況下促銷侵權商品,故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商業競爭 關鍵字爭議未休

相對於國外熱鬧滾滾的關鍵字廣告戰火,台灣最近也快速趕上,不但法院已經受理多件案件,就連公平會也已經多次對關鍵字廣告做出違反公平法第24 條之處分。但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智財法院先後做出的3 件關鍵字廣告判決。

最早的一件,是智慧財產法院98 年度民商上字第11 號民事判決。在該案中,原告取得「出一張嘴」商標,被告則是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向Google 購買「出一張嘴」關鍵字廣告。也因此在消費者鍵入「出一張嘴」時,就會出現「出一張嘴來吃燒烤」文字,並連結至被告開設之餐廳。原告認為此關鍵字廣告會使消費者將被告餐廳誤認為係原告加盟店,故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

對於這件競爭者之間的關鍵字廣告爭議,智慧財產法院指出,商標的侵害必須以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為要件,因此若使用相同文字或圖樣,但「非做為商標使用」,即無構成侵害商標權可言。

也因此智財法院認為被告以「出一張嘴」在Google 網站刊登之關鍵字廣告,屬付費排序廣告,係以「出一張嘴」作為關鍵字以為索引,由於關鍵字廣告內容本身並未使用原告商標圖樣作為服務之行銷使用,同時鍵入關鍵字之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服務是屬於商標權人提供,故非屬商標使用行為,也因此不成立商標侵害。

嗣後,在100 年度民商訴字第1 號葉全真案中,智財法院又再度對關鍵字廣告進行了審理。在該案中,原告趙文君(藝名葉全真)為保護「葉全真」之名,乃以「葉全真」向智慧局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後原告發現被告在「愛合購」網站上設定「葉全真」商標為關鍵字,並在「愛合購」網站廣告網頁上,使用「葉全真」商標文字,因此指控被告構成侵權。

智財法院首先指出,將商標使用於網路廣告上,是否係屬商標之使用,應視是否以行銷為目的,以及是否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定。雖然法院認為被告於網路廣告上使用「葉全真」文字係以行銷為目的,但是法院也認為被告使用「葉全真」作為關鍵字尚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故並不構成商標之使用,自無侵害商標可言。

吹皺交易秩序一池春水

姑且不論歐美所發生的案例,縱使在台灣,智財法院與公平會均已經對此議題做出多件判決與處分,但卻出現不同見解,突顯出此種新型態廣告所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不過,透過智財法院的多次判決與公平會的相關處分,台灣在關鍵字廣告是否侵害商標權與是否違反公平法方面的遊戲規則已然浮現。但應注意者,在於有關是否侵害商標的判決都是發生在舊法時代,而新的商標法由於修改了商標使用的定義,是否會對未來關鍵字廣告侵權認定帶來影響,就值得特別注意。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新法在第5 條明文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中第4 款即為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且同條第2 項還規定,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等於新法將網路廣告納入商標使用範疇。因此關鍵字廣告未來是否仍能如上述3 個判決一樣全身而退,還是會變成類似公平會處分之結果,可能就要看法院未來如何解釋新法第5 條網路廣告的意義了。

台灣新修改的商標法改變原有商標使用規定,而新的規定文義不明,是否會又因此而吹皺一池春水,將已經逐漸釐清的關鍵字廣告爭議又弄得混濁不堪,就值得國內業者特別注意。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3年6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今夏習慣 決定冬天抗病力
冬天是很多疾病的好發季節,在病情較緩解的夏季,就先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或進行調治補養,可以增強身體機能,等到冬天天氣變冷時,身體自然可以有足夠的抵抗力,對抗病毒或是細菌的侵襲。

跟壓力說再見
學習「把生活當成趣味的工作,把工作當做趣味的生活」,享受工作、享受生活,感覺這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在心情上自然會比較放鬆,就不會緊張,也就沒有壓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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