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38萬4912年!無論有幾次假釋、特赦, 他恐怕都不可能離開監獄了……
日前報載,曾因貪汙被判7年有期徒刑的前立委,服了1年3個月的刑期後,符合假釋條件,但法院火速通過假釋審查出獄,引發社會議論。
依照台灣現行法律,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在獄中表現良好,即可申請假釋。
●外頭無親朋而拒絕出獄
「假釋」(parole)是犯罪學理論從「懲罰至上」變為「鼓勵自新」的制度,始於19世紀中期。1840年,英國軍官亞歷山大•馬可諾切(Alexander Maconochie)在南太平洋的諾福克島殖民地監獄實施獄政改革,減少嚴刑,透過積點考核,獎勵品行端正的犯人,讓他們提早重獲自由。
其後,沃爾特•克羅夫頓爵士(Sir Walter Crofton)在1854年受命負責愛爾蘭獄政,他參考馬可諾切的作法,加以改良,建立明確的工作、行為、教育評析標準,還提出「中間型監獄」(intermediate prisons)的概念,與警察機構合作,定期監督、管理犯人重回社會的生活,協助解決其就業問題,成為現代假釋制度的基礎。到了20世紀中期,假釋已經是世界各國刑法的標準,而馬可諾切也被稱為「假釋制度之父」。
假釋的目的,是使在獄中改過自新的受刑人提早回到社會,看似僅適用於有期徒刑,但依多數國家的法律,無期徒刑在一定的條件下,仍有假釋的可能。例如,台灣是刑期服滿25年,或經由總統特赦;日本則是刑期服滿30年。也就是說,在獄中實際上度過一生的犯人,為數並不如想像中多。
在金氏世界紀錄中,「入獄時間最長」的,是美國的保羅•蓋達爾(Paul Geidel)。1911年,17歲的他擔任一家旅館侍者,潛入一個銀行家住客的房裡,以泡過氯仿的抹布使對方窒息而死,卻只搶得7美元、一隻錶和一枚胸針。法院宣判他有期徒刑20年。
到了1926年,原本蓋達爾有機會假釋,卻被醫生鑑定為精神異常,反而被送到丹尼摩拉罪犯精神病院,在那裡一直關到1972年,才又轉到菲許基爾矯正中心。1974年,蓋達爾終於獲得假釋,但他認為他的大半生已在監獄度過,在外面沒有家人、朋友,拒絕出獄,在監獄裡又待了6年多,1980年才因健康惡化強迫出獄,在安養機構度過餘生。蓋達爾的坐牢時間,一共是68年又245天!
●多次判死刑而精神耗弱
而「監禁時間最長的死刑犯」,則是日本的袴田巖。1966年,在靜岡縣發生了味噌製造公司董事一家被殺的強盜放火案,在火災發生之前,一家四口已經被亂刀刺殺死亡。警方在味噌製造工廠作業員袴田的房間裡,找到沾有微量血跡的睡衣,立即將他逮捕。經過多日拘留,袴田自白犯案,但到了法院一審時則全盤否認,最後被判死刑。
然而,由於案情仍有疑點,而警方也因為涉嫌拷問逼供,又經過了數次審理,纏訟多年,死刑仍然沒有執行。到了2010年,幾名國會議員成立了「袴田巖救援組織」,向法務部要求停止監禁袴田,並進行醫療,因為他歷經多次宣判死刑,導致精神耗弱。今年3月,靜岡地方法院發現檢調單位當年起訴袴田時,有偽造證據之嫌,因此宣判袴田無罪釋放。袴田的冤屈入獄時間,長達48年。
再一個金氏世界紀錄,是「有期徒刑判處時間最長」的梅•夏蒙•迪布雅索(Mae Chamoy Thipyaso)。她是泰國空軍高級軍官之妻,1973年在曼谷設立投資基金,號稱年報酬率78%,當然,這只不過是一種老鼠會,結果,超過1萬6000人受害,詐騙總金額高達兩億美金。1989年,法院將她判處14萬1078年的有期徒刑。
最後是「有期徒刑求刑時間最長」的金氏世界紀錄,西班牙的卡布瑞爾•馬許•葛蘭都斯(Gabriel March Granados)。1972年,22歲的郵差葛蘭都斯,不但沒有把經手的4萬2768封郵件送達正確地址,甚至任意拆封,將裡頭的財物占為己有。最後,檢方以一封信9年徒刑為基準,求刑38萬4912年!無論有幾次假釋、特赦,他恐怕都不可能離開監獄了。不過,法院最後只判他14年2個月。求刑與實際判決的巨大差距,也同樣是世界紀錄。
一來一往,葛蘭都斯多了追求二度人生的機會,希望他出獄以後,別再怠忽職守,萬一剛好有受刑人的假釋文件無法火速送達,就會害人多坐好一陣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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