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夢田文創成立了「StoryLab(創作創業平台)」,以此平台連結以創作為核心的新創團隊,並導入新科技與傳統產業資源來成就新創;像是「蝠氣球」的創作藝術、創意新教育的「BQ School」以及「故事工廠」劇團...等,都屬於創作創業團隊。
2015年夢田文創計劃推出的第六號故事「禮物一號店」也將成為「創作創業」者的表演舞台,服裝時尚、數位動畫、工業設計與旅行策展的新創團隊,都將隨著故事展開市場。
意外的,「禮物一號店」的「創作創業」模式引起內地視頻平台和遊戲公司的關注,日前來訪時除了特別強調對版權的尊重外,尋求合作的方向也正如我們期望的,不是傳統版權買賣,而是由內容延伸的新創事業和應用服務,更強調的是在新媒體社群服務中,新商業模式的合作。
我回想著社群服務應用的新科技與傳統媒體合作案例中,在2012年時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即為了增加閱報率,與深受年輕人喜愛的Flipboard合作,用新穎的介面設計與數位服務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間自然轉換報導語言,推出時深深地吸引了許多年輕族群,當時雙方還因此簽訂了版權互惠的協議,在付費使用間為雙方找到獲利的模式。
而同樣是因為社群應用需求而生的內地「人人影視網站」及「射手網」,卻在12月20日發表了:「需要我們的時代已經離去,現在有更好的渠道代替了我們」,隨即關站。這個原生自網路的字幕編輯社群,說明關站原因是因為版權管制,而徒留網友遺憾不捨。
有許多網友稱呼這是2014年底政策管制視頻囂戰下的最後一縷黑煙。其實對照其他內容服務應用案例,只是因為「尊重版權」與否而有了不同的結果。
觀看世界各國因應數位化時代,都有版權管理的方案與政策,像是英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才在今年10月1日通過新法案,因應數位使用而允許英國人民合法複製自己購買的檔案。
韓國政府在版權產業的生態圈建立上,也在2012年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基本計畫」,除了投入9.4兆(約90億美元)的預算,也在建置上展開了許多反映著作權的階段性政策。
今年9月GooglePlay在「Google Play開發人員發佈協議」說明:「Youtube上面擷取的影音內容,並不表示就可以直接在創作者的App裡頭播放,你必須取得「授權」。而當時台灣線上有許多以內容策展集成器為名的APP就在法令的修改間下架又上架,在看似合法又似非法的狀態中找到利益的可能。
近期,另一個由法律人出身創辦的「內容農場」,在11月時因GigaCircle快速累積流量形成新的商業模式,引發媒體討論「到底是盜取他人文章的內容農場?,還是創新商業模式的內容平台?」,同時另一篇針對「內容農場的七大不同點」,更呼籲網友思考:部落格寫文的初衷到底是為了什麼?難道真的只是為了獲利嗎?
徘徊在版權「知」與「無知」間的灰色地帶,牟取暴利的似乎都稱呼為是商人?而不是創作者。但真正的創作者權利在哪裡?他們應該獲得的又是什麼?「創作創業」其實就是希望對創作者「初衷」的提醒,對創作者能夠深度保護與創值,在新科技與傳統產業間,找到新的可能,最終與社會共利改變我們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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