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李長榮化工」(以下簡稱「榮化」)和華運輸送丙烯途中泄漏,引發爆炸,高雄市區部分被毀,整條街被炸開,死傷重大。此一重大災害事件,暴露出企業經營的「外部成本」問題。
「外部成本」、「外部不經濟」或「外部效果」等詞,原出現在「經濟學」領域,屬於「環境經濟學」,早在1962年美國卡爾遜女士出版《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 Rachel Carson, 1962)一書,引起西方國家對「工業生產」與「二氧化碳」排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該書問世迄今超過五十年,美國前副總統高爾在本世紀初亦出版《An Inconvenient Truth》(Al Gore, 2006,中譯本:不願面對的真相)前後輝映。過去五十年來,「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問題在部分富裕國家中雖大致上已獲控制,不過,在中國、印度和這類的開發中國家,要談到引起人們對「環境污染」、「外部成本」的重視和關切,則似乎為時尚早,更遑論及拿出有效對策。
企業忽視外部成本,社會恐承擔或有損失
「外部效果」、「外部不經濟」、「外部成本」等詞,用經濟學語言來理解,對大多數人都會覺得生澀難懂,不過,若用會計學語言來釐清,則涇渭分明。
外部成本,企業從事生產活動時實際發生,故稱「成本」,本應由企業負擔,但卻在「外部」。何謂「外部」?就是在帳簿記錄和會計報表之外,企業應承擔與生產有關的全部成本,「外部成本」卻能除外,會計無記錄,報表未呈現。
以本案為例,「榮化」在高雄有幾個廠區,在廠區間舖設管道輸送具高危險性丙烯原料,輸送管道經過高雄市區。管道長達數十公里,絕大部分位在廠區之外,進入高雄市區,為維護管道和輸氣絕對安全的必要,所發生的成本包括維護、維修、檢測與保險等等,均屬直接必要的生產成本。在廠區內的上述成本,業者支付了負擔了,也記錄了,在會計報表上已有呈現;至於在廠區以外輸送管道的維修、檢測與投保公安意外險等等,長期以來,業者能省則省,讓它們成為「外部成本」。
業者一直視「外部成本」為不見,可是「外部成本」事實上存在,而由社會承擔,故「外部成本」常與「社會成本」名詞混用,「外部成本」或成為環境污染成本,或演變為公共安全重大災害的社會成本,後者在會計上性質屬或有損失項目,或有損失並不一定會實現,一旦發生就是全部。
高雄市十七年前發生過同性質的重大氣爆,十七年來,氣爆一直是高雄市的或有損失,7月底的氣爆不過是再兌現一次。以高雄市周圍有眾多石油石化業者,和市區舖設數十條石化原料輸送管道而言,在全面徹底解決與此有關公安問題之前,展望未來,高雄市民的或有損失依然存在。
「外部成本」不但在業者老板、經營團隊,甚至在中階幹部及一般員工的心中都不存在。氣爆發生前長期不面對「外部成本」問題已如上述,氣爆發生當晚關鍵時刻,「榮化」與「華運」幹部之間,對已發生的「漏氣」問題簡單處理有個交待後,就視之不見,繼之以第二階段輸傳丙烯,終釀成大禍。本段情節猶如棒球場上,投手已將球(丙烯)投出,捕手卻未接到球(丙烯),以常識判斷球必漏在場上,比賽必須暫停,直到所漏接的球已被清除。在氣爆的那個晚上,兩公司在中控室的幹部員工們,「商業利益」思考卻凌駕一切常識判斷,腦中毫無「外部成本」念頭。
再者,就在災難後幾天內,災區民眾氣憤沖天,聲明將禁止重置管道再輸送丙烯時,業者也能以「用油罐車每日輸送更危險」來恫嚇民眾,逼人「兩害相權取其輕」,卻避言兩害均肇因於業者,重點所在的「外部成本」應予控制問題則不見提及。業者無權強加「外部成本」於高雄市民身上,引導高雄市民朝「兩害相權」思考的做法,無異於接受業者有權施加「外部成本」於高雄市。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4.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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