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洪案、洪案…。半個多月來,新聞台怎麼轉,都是洪案。洪案,死了個下士。不是說下士的命不值錢,跟官一樣,都是人生父母養,在法律上都是無價。但,這個無價,要多少有價、無價的社會資源才能衡平?
洪案,是少數軍中幹部的囂張、跋扈,造成一位下士之死。就事論事,是該祭出軍法,該關就關、該判就判。
但事實未明,背後的魔鬼卻不斷灌輸,這是集體共犯做為及官官相護、軍法不公的論點。一方面,要軍法究責,另一方面,卻又訕笑軍法無能,要司法追究軍法責任。將來如果司法認為軍法無誤,又要追究誰的責任,是媒體、名嘴、民代,還是洪家?
洪案要查、要事實。這個事實,是老天爺才知道的真實,還是查得出的事實,或者是媒體、名嘴認定的事實、洪家人定見的事實?喔,忘了!還有民代爭相表示的事實。到底是哪一個,才是事實?真正的事實,會不會是父子騎驢?
昨天又將一位將領轉列被告,關了一個上校,還有少校、幾位士官。這幾位,洪家人欲去之而後快,可以理解,畢竟失去了一位家人。但媒體、名嘴、民代千夫所指,就有鬼了。鬼在哪裡?利益在哪裡,魔鬼就在哪裡。
這案子還沒起訴,所以大家拚命干涉!怎麼干涉?一、先下結論。這件事是幾位有權幹部集體凌虐致死,這有共犯結構,統統抓起來槍斃!管他什麼法律依據,一命還一命、法感就可以。二、軍法官官相護協助滅證。三、司法檢察機關要追究軍法機關責任。四、司法可以直接偵辦軍法案件。五、當然,總統也要道歉!
軍檢說要顧及被羈押軍、士官人權,罵聲繞梁三日不絕於耳。保障人權,不也包括保障被告人權,這不就是訴訟法規定的核心價值和意義嗎?
被羈押的軍、士官,還沒論罪,已經被媒體、名嘴、民代和洪家定罪。如果當中有無辜(我是說「假如」有無辜的人呢?)這些人,不也是受害者?這個論點說起來也沒錯,錯在軍事審判法讀太通。
目前制度下,還沒看到偵審結果,先罵再說!這種情緒,只會讓菜愈炒愈老,愈來愈難下嚥。
犯錯的是少數人,只是賠上整體國軍形象,值得嗎?嚴格說來,賠上國軍形象也是小事,軍隊士氣、訓練、我國法治受考驗,這才是大事。對於這些,政府高層,要不要也出來道歉?
忽然想到,海軍陸戰隊結訓前的天堂路,學員又爬又滾、班長又罵又吼,做不好,重來(網路上有影片!)每一個能通過的人,莫不全身是傷,依照現在名嘴、民代以及洪家人對洪案的邏輯,這些班長們,是不是都犯了罪?是不是該順便辦一辦?
無罪推定,是憲法層級概念,這遠比案件究竟由軍事檢察官,或司法檢察官處理來得重要。現在,該是名嘴、民代、訴訟法教授,還我們無罪推定的時候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